1.貫徹落實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中的突出問題
整治內容:(1)少數領導干部不了解、不重視、不帶頭記錄填報,推動落實“三個規定”不力,造成責任傳導層層遞減; (2)教育宣傳力度不夠,部分干部不清楚、不掌握“三個規定”內容,不愿、不會、不敢或不如實填報,社會認知程度不高,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普遍共識尚未形成;(3)相互請托,接受請客送禮或其他利益,違反規定說情打招呼,過問和干預案件;(4)與涉案對象或利害關系機構和個人不正當接觸、交往,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
2.違規違法提出減刑建議,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對象監管不力
整治內容:(1)違規違法向上級社區矯正部門提出減刑建議;(2)社區矯正部門違規出具社區矯正評估意見;(3)在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矯正對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請、收受賄賂、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審核把關不嚴,違規違法辦理外出、遷居等導致脫管、漏管;(4)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收監而未提出收監建議。
3.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事經營活動
整治內容:(1)個人經商辦企業、從事有償中介活動或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或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提供幫助;(2)違反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3)違規參股或利用公權力、關系網非法融資、高利放貸、有償擔保,低于銀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違規任職、兼職取酬;(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司法行政戒毒場所勞務加工項目合作企業內參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務等。
4.律師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原法院、檢察院人員充當司法掮客,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整治內容:(1)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及開除公職人員)違反規定在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職業,或者在幕后擔任“法律顧問”、行政輔助人員,充當司法掮客,搞利益輸送;(2)律師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特別是律師向司法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等,影響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潔。
5.公證人員違規違法執業,不履職盡責,損害群眾利益
整治內容:(1)公證人員嚴重違反公證程序規則,不履行審查核實職責,為不真實、不合法事項出具公證書;(2)公證人員故意違規違法辦理錯證、假證,私自出具公證書,謀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