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聽診器是診斷心胸疾病的重要器械,在兒科應用極廣,是最基本的醫療器械。但兒童常對聽診器有恐懼感,影響依從性,還可能造成“聽診器效應”,最終影響聽診效用。家用趣味兒童聽診器除滿足靈敏、安全、操作簡單、精巧、成本低等基本要求,還應從外觀上使其具有一定的趣味性,減輕被聽診兒童的恐懼感。為滿足基本需求,趣味性兒童聽診器設計,應改變各部件形態,或改變顏色,或增加圖案設計,或對聽診器進行整體性擬物設計,將聽診器設計成動物形狀,增強其同被測兒童間的親密感。
【關鍵詞】聽診器;兒童;趣味性;設計
中圖分類號:TH77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7-0125(2016)03-0195-01
心音聽診是醫生評估心臟功能的最基本方法之一,可評估心血管疾病,特別是心瓣膜疾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炎,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炎是兒童最常見的兩種心臟病[1]。但需注意的是,聽診效用受患者依從性影響,而兒童普遍對醫院環境或醫療設備伴有恐懼心理,當聽診器與皮膚接觸后,兒童可能出現不配合、應激性心率變化等情況,為此設計一種趣味性兒童聽診器非常有必要。
一、需求分析
(一)總體需求分析。設計的主要內容包括:1.一種具有一定靈敏度、可滿足基本心音監測需求的聽診器,能夠清晰地聽出心臟雜音;2.可有效地抗干擾、不受外界環境影響;3.操作簡單;4.安全;5.堅固、精巧,適用于家用;6.成本低,體積小,利于攜帶。
(二)用戶功能需求分析。醫生或家屬可快捷地掌握、使用這些聽診器,進行簡單的心音監測。在外觀上,聽診器具有一定的趣味性,類似于玩具,可避免兒童產生恐懼心理。兒童對聽診器的恐懼原因主要包括:1.金屬材質重金屬感,厚重、冰冷、刺激,讓人聯想到強大,受壓迫感較強;2.聽診時,聽頭接觸自己的胸廓,帶來刺激和威脅感,容易使兒童聯想起醫院、靜脈滴注、肌注等;3.聽診時,需固定患兒胸廓,部分醫護人員操作不當,不會安慰、引導,強行固定患兒給后者帶來強烈不適,在這些兒童的記憶中,聽診是一種不愉快的感受[2]。
二、總體框架設計
(一)基本設計。根據需求分析,整個聽診器應依托于市場上常用的便攜式聽診器設計,整個聽診器應該屬聲學聽診器,大概可分為聽頭、耳塞、導管,聽診器的大小應適合成人使用,導管長度在30~40cm,以便于操作者與兒童保持在合適的距離,甚至可滿足操作者環抱兒童聽診。聽診頭的大小宜小不宜大,外型以圓形為主,能夠與小兒胸廓充分接觸,能夠很好的獲取音響,直徑在30mm左右。聽診器的材質,為保證良好的傳音效果,應選擇重金屬,考慮到價格首選不銹鋼。聽診器的傳導部位,管路的內徑盡可能越大、管壁盡可能更厚,以提高聽診效果,管路材質采用PVC。聽頭上有防寒圈,聽診器加上耳塞。
(二)趣味性設計。首先:需改變患兒對聽診器的印象,讓患兒不會讓聽診器帶來不好的記憶感受。故,應改變傳統聽診器的外觀,主要途徑包括:1.改變形狀,改變聽頭外觀,傳統的聽頭均為圓形、橢圓形,以符合小兒胸廓起伏,考慮到小兒胸部肌肉少,非常平坦,可適當改變形狀,如變為心形、卡通形象、數字符號、拳頭等,改變導管形態,利用導管長條狀特點,通過上色、貼覆外膜等方法,將導管變為麻繩狀、動物尾巴、卡通蛇、火車等,對于聽頭,可直接外罩耳罩,將聽筒蓋住,耳罩也可以模仿卡通形象、模型耳等;2.改變顏色,盡量避免使用重金屬顏色,采用兒童喜愛的顏色,主要以暖色為主,如粉色、黃色、藍色等,顏色可以進行搭配,如聽頭紅色、導管粉紅、耳塞藍色等,一般而言導管與耳塞顏色應交聽頭顏色更鮮艷更醒目,有助于兒童將注意力轉移到導管與耳塞上,也可以采用漸變色,顏色的選擇還應搭配外觀,如對于火車形象的導管,應選擇白色為宜,以符合現實情況,有助于兒童聯想;3.圖案設計,圖案的合計也有助于提高聽診器的趣味性,兒童對圖像較敏感,對于聽頭,可在聽頭金屬面增加圖案設計,依托于橢圓形、圓形、心形等形狀,設計圖案,圖案應首選喜聞樂見的卡通形象,如喜羊羊,可選擇頭像,對于導管,依托導管形態,可設計螺旋式圖案,類似于的設計常用于筆等文具用品;4.整體設計,整個聽診器由為聽頭、耳塞、導管構成,可將整個聽診器設計成為動物形狀,將導管看成長頸鹿的脖子或大象的鼻子,聽頭為長頸鹿或大象的頭,使被測兒童有被動物親吻的感。
三、小結
目前,市場有許多兒童玩具聽診器,受到兒童歡迎,這些為趣味性兒童專業聽診器設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反映兒童本身可從聽診等活動中獲得趣味性,在設計時可參考兒童聽診器的外觀、顏色設計方案。在進行聽診器設計時,需堅持以下幾個原則:1.堅持滿足聽診器能夠聽診的基本需求,基于傳統聽診器從外觀上進行設計;2.從兒童的角度來看改變外觀設計,符合當前兒童情趣、審美,善于聯想創新。
參考文獻:
[1]翁劍嶺,華蘊博.心音分析及醫學應用的發展概況[J].國外醫學生物醫學工程分冊,2009,15(3):138-142.
[2]張德生.聽診器斷想[J].中國社區醫師,2011,26(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