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不斷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監制度】北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制度(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不斷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消除和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安全監管部門牽頭調查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二章 評估組織
第三條 市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縣(區)、園區(旅游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四條 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
(一)自治區政府成立的調查組,負責對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二)設區市政府成立的調查組,負責對較大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三)縣(市、區)政府成立的調查組,負責對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五條 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應急處置評估。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設立應急處置評估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應急處置評估組在事故調查組直接領導下,由相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并邀請相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擬定評估方案;
(二)采集評估數據并綜合分析;
(三)提交評估報告。
第三章 評估程序、內容和報告
第七條 應急處置評估評估程序:
(一)聽取事故單位情況匯報;
(二)勘查現場;
(三)查詢相關文字、錄音、錄像記錄;
(四)詢問有關人員;
(五)組織相關專家鑒定。
第八條 應急處置評估主要內容:
(一)事故信息接收與報送情況。主要包括信息接收與報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有遲報、瞞報、漏報等情況。
(二)事故單位應急準備及先期處置情況。主要包括應急處置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應急處置規章制度、應急預案、應急演練、救援隊伍、救援裝備、物資儲備、資金保障等的落實情況;事故發生后先期處置情況。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日常監管及應急響應、組織施救情況。主要包括應急救援組織是否完善;制度建設、日常管理、應急聯動等的落實情況;事故發生后應急響應、指揮調度、處置措施、次生衍生事故防范、信息發布、事故報告等。
(四)應急預案執行情況。主要包括應急預案啟動和執行落實情況;預案實用性、可操作性。
(五)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主要包括應急救援隊伍是否足夠;應急救援裝備是否滿足救援條件;應急救援保障是否到位;應急物資補充是否到位等。
(六)主要技術措施及其實施情況。主要包括應急處置方案是否完善科學;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執行到位;是否采取防范次生災害和衍生事故的措施;是否及時發布應急救援信息等。
(七)救援結論。主要包括應急處置是否成功、事故是否擴大等。
(八)經驗教訓及相關建議。主要包括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經驗與教訓;對下一步應急管理工作建議。
第九條 應急處置評估工作結束后,應急處置評估組應當向事故調查組提交應急處置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應急處置基本情況;
(二)事故單位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三)地方政府應急處置責任落實情況;
(四)評估結論;
(五)經驗教訓及相關工作建議。
第十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在事故調查組規定時限內提交評估報告,其主要內容統一納入事故調查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各縣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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