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統計報告制度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根據《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建立本制度。第二條縣(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定期將本行政區域開展的政府法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秦皇島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統計報告制度(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
法律顧問統計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根據《秦皇島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建立本制度。
第二條 縣(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定期將本行政區域開展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市、縣(區)政府組成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按時將本部門開展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統計報告每半年報送一次。上半年的統計數據截至日期為6月30日,全年統計數據截至日期為12月31日。
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組成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時間,上半年為7月10日前,下半年為翌年1月10日前。統計報告同時報送電子文本和紙質文本。
第四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統計報告包括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
分析報告包括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基本情況、經驗做法和典型事例,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對策建議等內容。
第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情況統計包括制度建設、組織形式、工作模式、管理方式、經費支付,以及參與具體法律服務事項的件(次)數、意見建議被采納條數等內容。
第六條 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和市政府組成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統計報告工作,確保數據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上報等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做到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七條 政府法律顧問統計報告報送工作作為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日常掌握情況的來源和依據。
第八條 本制度由顧問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