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否定報告備案制度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防止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行為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監制度】南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否定報告備案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行政審批否定報告
備案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行政,防止濫用職權、違規審批行為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務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否定報告備案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審批工作過程中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申請人)申報的行政審批事項不符合審批條件不予受理的,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內,以規范的文書向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和市監察機關報告備案的制度。
第三條 否定報備的行政審批事項為經本局確定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
第四條 承擔我局行政審批事項局各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員,均應執行行政審批否定報告備案制度。
第五條 否定報備管理:
(一)承擔行政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在受理申請事項時,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予受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辦理的,實行否定報備制。
(二)凡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和規定,不符合申報條件,應當否定的,必須進行登記備案。
(三)否定事項的確定,應按職權范圍進行。一般否定事項由分管領導審核;重大否定事項報局主要領導審核;特別重大否定事項報本局集體研究決定。
(四)屬于超越經辦人權限的事項,經辦人不得擅自否定,應及時請示本局負責的分管領導或主管領導,有關領導接到否定的請示后,應在規定的辦結時限內,提出是否予以否定的意見。
(五)否定事項必須按承諾辦結的時限辦結,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要求退還被否定的申請材料的,應當退還。退還材料時,經辦人應核對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并請其簽收備查。
(七)凡經核實符合否定條件的事項,由經辦人填寫《南寧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行政審批否定報告備案登記表》,內容主要包括:填表時間、編號、承辦單位、經辦人、窗口首席代表、申請人、聯系電話、單位或地址、申請事項、事項性質、否定辦結時限、否定事由和文件依據、承辦人意見、承辦單位分管領導審批意見、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審批意見等,與申請材料一并存檔備查。
(八)凡對行政審批事項作出否定的,應當在作出否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和市監察局報送《南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否定報告備案登記表》。
第六條 各科(室)和窗口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應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現場進行認真審核,不能輕易作出否定的決定。對部分屬于可以補辦相關手續、補充相關材料及現場經整改可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正常程序補辦相關材料和整改完成后再繼續辦理。
第七條 對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由局紀檢監察室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對相關人員進行訓誡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