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昌市公路局檢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第一條為優化樂昌經濟發展環境,進一步規范執法部門對相對管理人的執法檢查處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韶關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全民創業促進富民興市的意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制度】樂昌市公路局檢查先行教育改正制度(完整),供大家參考。
樂昌市公路局檢查先行
教育改正制度
第一條 為優化樂昌經濟發展環境,進一步規范執法部門對相對管理人的執法檢查處罰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韶關市委、市政府《關于推進全民創業促進富民興市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檢查先行教育改正,是指具有執法職能的路政和征稽兩個部門,在執法檢查中,首次發現相對管理人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首先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處罰的行政措施。
第三條 相對管理人的輕微違法行為是指相對管理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過失或非主觀原因造成的,時間較短,且行為的性質、情節、后果均屬輕微的,對社會危害和影響較小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 本制度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教育和責令改正為主,重規范、輕處罰。
第五條 路政所和征稽所在對相對管理人的檢查中,首次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的,原則上不予罰款,應責令改正其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逾期不改的再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條 路政所和征稽所在對相對管理人的首次檢查中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且罰款數額和檔次有上、下限的,原則上取下限。
第七條 路政所和征稽所在執法檢查中不按規定執行本制度,造成相對管理人的檢舉、控告、投訴,新聞媒體曝光等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樂昌市公路局行政問責制度》和《韶關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追究效能責任或行政問責。
(一)路政所和征稽所在對相對管理人的首次檢查中,發現其存在輕微違法行為,不首先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和責令限期整改,而直接執行罰款的;
(二)路政所和征稽所在對相對管理人的首次檢查中,發現其存在輕微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能免罰,執法部門不按法定的罰款數額和檔次處罰,而隨意提高罰款數額和檔次的;
(三)其它違反本制度的相關行為。
第八條 行政問責的方式及行政問責的實施,依照《樂昌市公路局行政問責制度》和《韶關市機關工作人員效能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樂昌市公路局人事股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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