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2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8篇)(完整),供大家參考。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了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司生產、建設的安全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考核實施辦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動程序
3.1考核規則
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并將其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如單位領導不重視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單位工資總額100元~500元,同時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100元~300元。
3.1.1.1消防安全責任制未進行分解明確責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3.1.1.2對員工沒有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動無記錄。
3.1.1.3重點防火單位及部位,不設置明顯標志,未建防火檔案,不制定滅火預案和防火制度。
3.1.1.4重點防火單位不按月開展安全防火檢查或檢查后無記錄的。
3.1.1.5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及禁火區發現煙頭,或當場發現有人吸煙。
3.1.1.6不派員工參加消防培訓或未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被檢查單位領導,安全員不參加檢查的。
3.1.1.7指使或強令他人冒險作業的。
3.1.2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滅火器材的保養、維護和管理,凡新購、更換滅火器材,如有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單位工資總額100元~1000元,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100~500元。
3.1.2.1單位無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滅火器材未落實專人負責。
3.1.2.2滅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內不申報和更換的。
3.1.2.3未經批準、擅自購買,更換裝滅火器材。
3.1.2.4應該配置滅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時配置的。
3.1.2.5埋壓、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
3.1.2.6任意更換滅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1.3單位領導不重視消防安全工作、導致火災事故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單位工資總額500元~5000元,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導致火災發生的。
3.1.3.2發生火災時不及時報警或隱瞞火災事故不報。
3.1.3.3為推卸責任、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
3.1.3.4不及時召開火災事故分析會,找出火災原因。
3.1.4撲救火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單位工資總額500~2000元,考核責任人100~500元,外單位人員按有關規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時向指定地點供水的;
3.1.4.2未及時截斷電力、可燃氣體的;
3.1.4.3在劃定的警戒區、交通管制區、機動車輛及行人強行通行;
3.1.4.4故意阻礙消防車行駛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責任單位工資總額1000元~5000元,考核單位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直接責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有關單位、部門未申報消防設施計劃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建審的。
3.1.5.2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消防配套設施未達到三同時要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除給予相應處罰外,并責令限期整改。
3.1.5.3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未向消防部門申報的。
3.1.5.4火災撲滅后,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恢復供電、供氣的。
3.1.6進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單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3.1.7嚴禁在公司綠化區,護林區用火、吸煙、燒紙錢、燃放鞭炮,違者考核100~500元。導致森林火災,考核責任人500元~5000元。如責任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3.1.8違反消防管理規定,造成火災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責任人承擔撲救火災的費用外,考核責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災發生后不及時撲救、逃離現場;
3.1.8.2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大的損失;
3.1.8.3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不按規定安裝照明設施和禁火標志;
3.1.8.4在各公司轄區設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圍15米距離內停放車輛;
3.1.8.5機動車駕乘人員在油庫加油時,違反油庫安全防火規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
3.2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災的責任人,如其行為構成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3參加撲救火災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司給予獎勵。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產技術處安全環保科負責檢查,督促各單位認真落實。對違反本考核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生產技術處安全環保科將進行考核;涉及對外單位及個人的處罰,由生產技術處安全環保科負責具體執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負責”的管理原則,參照本辦法執行。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2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督辦工作,推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標準化、規范化,根據公司20__年年中工作會議精神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安全生產督察制度,旨在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隱患,實現安全管理目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工程局(廠)、施工生產性的全資、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各單位)。國際公司和其他投資開發建設性的控股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安全生產督察機構
第四條各單位要依據本辦法成立安全生產督察組。安全督察組應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公司及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本單位特別是施工項目進行督察。
第五條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需要,在保證對所有在建項目至少每年督察一次(對危險因素多,安全管理薄弱的項目應增加督察次數)的前提下,確定安全督察組的數量。
第六條安全督察組對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主管領導負責,業務上接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
第三章專職安全督察員
第七條專職安全督察員應由具備一定現場施工經驗的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專業人員擔任。每個督察組不得少于兩人,至少應配備一名專職督察人員。開展安全專項督察時,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八條安全督察組組長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聘任,并報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備案,其待遇不低于單位本部機關部門副職的待遇水平。
第九條專職安全生產督察員的基本要求:
一、有七年以上的現場施工經驗;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大膽工作,認真負責;
三、參加過省、市(或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培訓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和再教育;
四、邀請參加專項安全督察的專家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第四章安全督察方法
第十條安全督察組應制定安全督察工作計劃,并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開展安全生產督察主要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公司、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督促項目開展員工安全意識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督促項目排查整改安全隱患,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督察組以現場檢查、召開座談會、個別交流、檢閱資料等為主要方法開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督察組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督察工作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對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既要監管,還要幫助項目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持續改進。
第十四條督察組必須對本單位所有在建項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督察,對新開工項目和中小項目應增加督察次數。
第十五條進行安全督察時,在兼顧其它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重點要對以下內容進行督察并作出評價:
一、上級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文件、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四、員工(包括分包隊伍員工、臨時工)的安全教育培訓時間、內容、效果;
五、重大危險源及危險因素的辨識與監控情況;
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
七、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審批及交底情況;
八、特種設備及大型施工機械的安全管理狀況;
九、外包隊伍及臨時雇傭人員的管理情況。
第十六條督察組在督察中發現的隱患和管理問題應記錄并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和改進要求,被督察單位應明確責任人、采取措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并書面反饋整改情況,對拒不執行督察意見的,督察組有權下達停工令,并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督察結束后,督察組應將督察時間、地點、內容、發現問題及其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整理成督察報告,并由被督察項目負責人簽字認可,作為年終對項目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督察組應定期向單位領導或主管領導提交安全督察報告,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加強與各單位安全監管部門的聯系和溝通。
第十九條督察組應將督察情況及時在本單位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指導督察組業務工作的同時,應負責專職督察員的工作、生活、學習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反饋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和企業經營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境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全省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
各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地區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職能。
第二章 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
第四條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包括公司等獨立法人單位,下同)、車間級(包括分廠、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單位,下同)、班組級(包括基本生產部門、基層生產單位等,下同)安全生產教育(簡稱"三級"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級"教育由企業負責組織實施。
廠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和企業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識,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內容。
車間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本車間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項、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
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護裝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內容。
第五條外省、市進入我省及本省跨縣市務工的人員應按規定經過基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并取得《外來務工人員基礎安全知識教育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上崗前,仍須進行企業"三級"安全教育。
第六條企業職工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廠房、新設備、新材料,搬遷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七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的安全知識與操作技能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能上崗工作。
第三章 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
第八條按隸屬關系,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分管副廠長、副經理等企業負責人必須分別經過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指定單位進行的安全管理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發給《企業安全管理培訓合格證書》。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礦山、建筑、化工等危險性較大行業的企業負責人,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取得《企業安全管理資格證書》。
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培訓考核的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管理制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任務、方法、措施及安全技術、安全文化,事故防范、報告及應急處理等。
第九條企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具備培訓資格的單位培訓,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給《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企業注冊安全主任可以承擔企業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企業注冊安全主任資格的申請,按照《浙江省企業注冊安全主任制度試行辦法》(浙安委〔20__〕11號文)執行。
第十條除有專門規定外,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班組長)、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業自行組織實施,或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組織實施。教育培訓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規章制度、安全技術和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事故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等。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對本企業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負總責,應帶頭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職工培訓教育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應予保證。
第十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檔案,將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授課人員、參加人員、考核及取證情況等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及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為確保教育培訓質量,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所用的教學大綱、教材和證件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條對于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在防范傷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和人員,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予以表彰和獎勵。未按本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4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安全機構(人員)設置辦法
2、安全職責規定(領導職責、部門職責、崗位職責等)
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4、安全履職考核制度
5、安全獎懲制度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安全資格(培訓)制度(含企業負責人、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等)
2、資格證書管理制度
3、一般性教育制度(崗前安全教育、日常“三級教育”)
4、專門性教育制度(新設備、新工藝的專門培訓)
5、安全事項告知制度(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事故應急措施、工傷保險等)
三、安全投入制度
1、勞動保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投入辦法
2、培訓教育宣傳經費安排
3、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等投入規定
4、工傷保險
四、危險源管理制度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
(二)安全評價制度
(三)危險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1、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制度
2、電氣設備防護措施制度
3、鍋爐壓力容器檢測制度
(四)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防護、報警裝置管理
2、安全標簽與技術說明書管理
3、使用登記制度
4、儲存保管制度
5、運輸裝卸制度
6、廢棄處理制度
(五)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的操作規程、作業審批和現場管理等。
(爆破、拆除、吊裝、危險搬運、登高架設、動火、臨時用電、電氣安裝、切割焊接、沖剪壓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
(六)環境安全管理制度
1、作業場所管理制度
2、倉庫管理制度
3、共同(或交叉)區域作業管理制度
4、員工集體宿舍管理制度
5、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
五、安全檢查制度
1、檢查方式(人員、時間、事項、范圍)
2、檢查記錄
3、整改制度
4、復查制度
六、事故處理制度
包括搶救、報告、現場保護、調查、處理責任人、損害賠償等。
七、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例會制度
2、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3、重大事故隱患備案制度
4、應急救援預案(備案)制度
5、發包、出租管理制度(安全資質、責任劃分和協調管理等)
6、安全臺帳管理制度
7、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訂購、發放和使用等)
8、特殊保護制度(女工、未成年工)
9、工時管理制度(對超時加班的報批管理)
10、定期體檢和職業病管理制度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5⑴為加強日常用電管理,防止用電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⑵工程部每年聘請有資質的單位對本系統供電線路進行年檢,對年檢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⑶在經營場所內,禁止私拉亂接臨時電源線,需鋪設電源線路必須由主管部門批準,由正式電工安裝。
⑷各部門要有:用電器,插銷座,電閘箱,電源線的部位做為安全管理重點部位,并指導員工重點防護。禁止在插銷座,電閘箱附近及其下方堆放可燃物,碼放物品時與插銷座,電閘箱要留出安全距離,嚴禁商品壓埋電源線,電插箱和電閘箱。
⑸營業用電和辦公區用電,下班后一律關閘斷電。非營業用電冰箱,冰柜,飲水機,電熱壺等不間斷用電器,確因工作需要到保衛部備案,落實安全措施,確保不發生問題。
⑹新增500瓦以上大功率用電器,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商廈內禁止私自使用電熱器具。
⑺達到報廢年限的電器及偽劣電器一律禁止使用。
⑻安裝電器的輔助材料如電源線、插座、電閘等應迭阻燃型,多孔電插座要帶過載保護器,并且是國家質量認證的.合格產品。
⑼在經營場所內需接臨時線的,應到主管部門申請,獲準后,由正式電工按規定安裝臨時線,臨時線的安裝標準與時間按北京地區電器安裝工作規程規定執行。
⑽商場(超市)經營場所內使用的電源線路一律選用阻燃型雙護套線,有人踩踏或觸碰處的送電線路要采取穿管或做護槽板等保護設施使用單護套線要穿管或護槽防護。
⑾用電器發生故障時,要及時修復,禁止電器帶故障運行。
⑿售貨廳內的商品電器,如:微波爐,電飯鍋,電熱杯等,做展時可通電,非展示時應斷電。禁止用商品電器熱飯、熱菜,燒開水等進行非營業使用。
⒀餐飲部門使用的電炸鍋,電餅秤,烤爐,烤箱等大功率用電器在使用時應有專人看守,對送電線路,電器開關,及用電器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⒁經營場所辦公區域所有用電器都要接受電氣主管部門和保衛部門的安全檢查。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6一、總則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切實加強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達到規范化、標準化的要求,確保實現安全生產的管理目標并構建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施工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二、目標措施
(一)目標
杜絕重大因工責任安全事故和因公死亡事故,降低安全負傷頻率,確保職工年負傷頻率控制在7‰以內,爭創更多的省、市級安全生產文明工地。
(二)措施
1、認真貫徹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網絡體系,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標本兼治,扎扎實實抓好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2、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經常組織各級人員學習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為杜絕違章作業打下良好的基礎。
加強分包隊伍和特殊工種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業務水平,杜絕違章作業和無證上崗。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強化職工安全生產意識,用多種手段普及安全生產的知識。
3、以“三標準、六規范”(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評價標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拆除安全技術規范)為依據,以《建設部建筑安全檢查評分標準》為尺度,加強項目部施工環節的安全控制、監督、檢查、督促工作。項目部每周組織一次項目有關人員對工地的安全生產檢查,公司堅持每月的安全生產月檢制度。對檢查出的隱患或不安全因素,以隱患通知單的形式下達到項目部進行限期整改,對拒絕整改或整改不及時者,按規章制度條例進行處罰,對安全生產管理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
4、加強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架體搭設、“四口”及五臨邊防護、機械設備、基坑支護、文明施工現場管理。“四口”即: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預留洞口。“五臨邊”即:尚未安裝欄桿的陽臺周邊、無外架防護的層面周邊、框架工程樓層周邊、上下跑道、斜邊兩側邊、卸料平臺的外側邊。對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的要求實行統一招標、采購,并嚴格執行收貨驗收制度。
5、加強對分包隊伍、雇用、借用人員的安全管理。嚴格把好分包隊伍的“四關”。
(1)對方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證書;
(2)對方具有施工資質;
(3)必須與公司簽訂安全合同書;
(4)對分包工程要進行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切實把民工隊伍納入我們的安全管理范圍之內。
6、繼續做好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和建設部、省、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將繼續為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
7、加強安全資料管理。安全資料是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全過程管理的真實記錄,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班前安全活動、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工傷事故處理、安全標志、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各類設備、臨時設施驗收檢測記錄及文明施工。
三、獎罰
為了進一步落實責任制,搞好項目法施工,抓好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消除隱患,杜絕事故,我們依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筑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對項目部施工全過程進行監督控制,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分公司建立安全生產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收支基本平衡。
(一)獎罰細則
1、處罰
(1)項目部發生一起輕傷事故,罰項目部500元,罰項目經理300元,安全員100元,發生一起重傷事故,罰項目部5000元,罰項目經理1000元,安全員500元,發生一起死亡及重大傷亡事故,罰項目部20000元,罰項目經理3000元,安全員1000元。
(2)施工組織設計無安全措施,無臨時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分部分項工程無書面交底,各罰款500元。
(3)無檢查整改記錄,對查出隱患做不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行整改的,罰項目經理200元,項目部安全員100元。
(4)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每人次對項目部罰款200元并追究責任。
(5)施工現場無安全標志、二圖(工程總平面圖、立面圖)、六牌(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制度牌、文明施工規則牌、進入施工現場須知牌)、二欄(違章警示欄、宣傳欄)各罰款300元。
(6)施工現場圍檔設置,主路段未設置高于2.5m,一般路段未設置高于1.8m的,罰款500-1000元。
(7)工地路面未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無排水,工地有積水,泥漿,各罰款200元。
(8)建筑材料、構件、料具等亂堆亂放的,罰款200-500元。
(9)腳手架立桿缺少底座、墊木、掃地桿(或間斷),架體無排水措施,罰款200元。
(10)腳手架高度在7米以上與建筑無拉結(按規定少一處)或拉結不牢固不規范的,每一處罰款100元。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為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并設立安全部為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并總經理,必要時要采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批準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后,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并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并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沖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采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匯報公司領導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并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恤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后,應當盡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為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并將隨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81.安全管理責任制
2.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4.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5.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檢查制度
8.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10.不合格產品的處置和跟蹤制度
11.技術管理制度、產品管理文件
12.煙火藥安全性檢測
13.原料購買、入庫驗收制度
14.余藥和廢藥處理制度
15.設施和環境因素影響安全生產的規定
16.安全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17.危險工房、車間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檢測檢驗制度
19.廠內運輸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責任制
一、廠長安全職責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二、生產副廠長安全職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經營副廠長安全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四、財務副廠長安全職責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