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各種社會矛盾多發疊加,社情、民情、輿情復雜。社會矛盾的增多既影響黨委政府的社會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也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對于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關鍵詞】行政調解;存在問題;對策
建設服務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關鍵在于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作為三大調解之一的行政調解,以其成本低、效率高、專業性強等特點而成為一種廣受歡迎的糾紛解決方式。但從目前我國基層行政調解的實踐來看,還存在不少問題,亟待研究解決。
一、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存在的問題
1對行政調解的重要性認識還不夠統一。雖然省市縣都先后出臺了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或辦法,也成立了領導小組,但有少數行政機關認為自己的本職工作是管理、執行、服務,且主管領域糾紛不多,因此行政調解只是擺設。有些行政領域糾紛多,涉及面廣,處理起來棘手,因此對一些與行政職權有關、應該調解的爭議卻不愿出面調解,傾向于讓當事人走訴訟渠道解決。有的抽不出人力、物力、精力,諸多原因導致行政調解效果不好、成功率低、當事人不滿,知難而退。
2行政調解適用范圍模糊。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中“與行政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和自由裁量的行政爭議”的界定,在實踐中很難和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區分開,導致工作人員認識模糊、思路不清晰,工作無特色,難見效,甚至消極對待。另外,由于宣傳工作不夠深入廣泛,群眾對行政調解還缺乏認知,致使其缺乏群眾基礎。同時調解主體激勵問責機制也不健全、主動調解流于形式。
3行政調解隊伍建設薄弱。目前從事行政調解工作的人員往往都是其內設的職能部門或者由該職能部門組織、召集而臨時成立的行政調解小組,成員絕大多數也是來自該行政機關,其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精通法律、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的人才較少,行政調解人員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4行政調解制度不夠完善。對基層而言,行政調解是一項新興制度,調解人員的行為準則、調解工作流程、聯席會議、聯合調解、督查督辦以及調解員的培訓、責任追究等行政調解相關制度尚未健全,對調解范圍管轄、人員選拔、崗位職責、任用等方面缺少規范。工作中難免發生調解無時限、隨意性較大、工作人員草率行事、工作相互推諉等調解不規范現象發生。
5行政調解協議欠缺法律效力。目前我國尚未出臺行政調解相關的法律法規,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有待強化。行政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主要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結束后,當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只能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來解決,調解機關對調解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且當事人違反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無需負任何法律責任。這種調解效力的缺失造成當事人對行政調解信心不足,不愿在行政調解上過多浪費時間。
二、推進行政調解工作的對策
1擴大行政調解范圍。行政調解的開放性特征要求其范圍應具有廣泛性,不僅包括與人身、財產有關的民事糾紛、部分行政糾紛(如行政賠償引起的糾紛),還應將因行政自由裁量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納入其調解范圍。除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或者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該第三人又不同意調解的以外,一般的社會糾紛均可納入行政調解范圍。
2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水平。行政調解隊伍工作能力,決定著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效率,因此行政調解人員必須具有專門的法律知識或較為豐富的社會經驗,對鄉鎮調解員應采用定期與不定期的集中學習培訓,重點培訓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等相關知識和內容。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對行政調解工作內容、程序和實踐進行宣傳,讓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掌握、運用行政調解這一糾紛解決方式,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調解意識,增強群眾對行政調解的信賴。
3積極探索行政調解方式。將行政調解貫穿于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及監管、服務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按行政調解訴求的類別、難易程度、區域管轄等進行分類,采取分類式、前沿式、主動式、立體式等多種調解方式,促進行政調解工作快速、有序推進。一是當場調解。對一般性矛盾糾紛,由調解員進行當場疏導、分析、調解、化解。二是聯合調解。對矛盾糾紛復雜,需要多個行業專業技術分析或法律專家研判的,由地方政府協調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一起協商討論、會診調解。三是訴訟調解。涉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或重大、特殊事項暫不適宜調解的,引導當事人提起訴訟調解。
4進一步完善調解機制。一是落實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制度、行政調解與訴訟對接辦法等部門銜接機制,整合調解工作力量。二是完善從窗口或電話直接受理矛盾糾紛接警機制,簡化程序,最大限度地吸收矛盾糾紛案件。三是開展案件督辦制度、案卷檢查制度、情況匯報制度,督促檢查矛盾糾紛化解成效。四是對于緊急突發矛盾糾紛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迅速安排專業矛盾調解人員,全方位介入調解,防止矛盾進一步惡化。五是結合矛盾糾紛調處成功案例和疑難案例,邀請專業技術精湛、經驗豐富的調解人員和法律專家進行業務指導、法律授課,以提高基層行政調解人員解決矛盾糾紛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