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13篇,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范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2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3
20xx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決定》,國家主席*同日簽署第二十八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對保密工作方針、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制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修訂之后的保密法與以往相比,主要有朋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在保密工作方針中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明確了保密工作既要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以要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二是增強了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標準,以便在定密工作中準確理解和把握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征。
三是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以便使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學、合理和準確。
四是增加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的規定,更加有利于防止定密過多過濫。
五是增加*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決條件,既有利于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促進及時解密。
六是增加和完善了一些保密制度措施,使保密制度更加健全。
七是增加規定了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突出了對人的管理。
八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更加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及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
九是豐富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4
20xx年我局保密工作,將繼續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保密局的指導下,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求真務實的態度,開拓創新的精神,結合機關事務工作實際,積極開展保密法的宣傳教育,創造性地開展各項保密工作,全力完成各項保密工作任務,現將20xx年度保密工作計劃制定如下:
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落實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責任制,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對保密工作負總責,由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把保密工作納入單位目標考核內容。全局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要有新的提高,能夠自覺遵守《保密法》的各項規定,把保密工作同我局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用保密知識指導業務工作,從而推動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開創保密工作的新局面。
1、推進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堅持以各科室、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為重點,充分利用中心學習組、民主生活會、座談會等形式,組織學習保密法律法規知識和保密科技知識。切實抓好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斷提高廣大干部和涉密人員的保密意識,著力推進保密宣傳教育制度化、規范化。
2、開展保密專業知識培訓。為適應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電子政務保密管理的需要,切實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技術培訓。
加強保密隊伍建設,提高自身素質,努力適應新形勢保密工作需要。不斷地充實保密隊伍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挑選那些政治素質好、專業技術精、業務能力強、文化素質高的人才來武裝保密組織,定期對保密人員進行培訓,使之成為新形式下一支堅不可摧的保密防線。
保密工作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我們將緊緊圍繞中心工作任務做好保密工作。一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首要任務就是在工作中堅持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的推進工作,確保了社會的穩定。二是抓好秘密文件的管理。施行密件和重要文件登記制度,加強對密件的監管,保證秘密載體不丟失。三是規范文件資料的運作程序,特別是涉密文件資料嚴格簽收制度,嚴格控制流向,實行專人保管,專柜保存,確保涉密資料、信息的安全。四是加強檔案管理,制定檔案保密制度。五是認真做好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技術防范和保密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不準一機雙網”的規定,對計算機中涉及到重要的資料,都加強監管,加以歸納整理,存放有序,有效地防止網上泄密事件發生。六是加強對干部職工的保密宣傳教育,不斷推進保密工作上新的臺階,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作出新的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5
隨著信息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信息安全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信息安全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和社會安全,關系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興衰成敗,黨中央、國務院在部署全國信息化建設中,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上了戰略地位,指出要一手抓信息化建設,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尤其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更深刻理解了加強公安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強化保密意識。要從思想上深刻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養成保密習慣。在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保密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為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黨和國家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是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領導需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嚴守保密紀律,帶頭做好本人、身邊工作人員的保密工作。一個部門保密工作好壞,主要取決于此。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都有具體的保密工作職責。切實做到業務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對本部門下屬各分管負責人,層層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誰出問題誰負責任。
三是加強信息安全。當今時代,信息網絡化使信息和安全的關系顯得越發密切。特別是因計算機的廣泛迎用而造成失密、泄密的事件十分頻繁。
在日常工作中,計算機被廣泛迎用,其中存在的泄密問題也是有目共睹的。特別是我國現階段,計算機和網絡關鍵部分的核心技術還要依靠進口,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技術大國有能力在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在我們進口的網絡設備上安裝監聽程序,從而達到竊取我們在網絡上傳輸的秘密信息的目的。除了硬件方面存在劣勢外,軟件也問題很多,病毒感染,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病毒輸送到涉密計算機上,造成整個網絡癱瘓,涉密數據全部丟失或傳輸出去。因此要求我們加強保密管理,在管理上狠下功夫,用管理來彌補硬件上的不足。
四是新的形勢給保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必須保持清醒和冷靜,認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為我局公安重點工作順利開展,為我局公安信息化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五是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存儲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和局域網絡的管理。對計算機和局域網絡必須有專人管理。當本部門計算機通過通信線路向其他計算機或網絡傳送涉密信息時,應采取安裝防火墻等技術保護措施。
六是對涉密計算機的安裝、調試、維護應由市局有關部門進行。確需外部技術人員解決或外送維修的,必須在維修前清理硬盤存儲的數據,事后要進行檢查。凡屬*信息一律不準存儲在計算機硬盤內。對存儲秘密信息的軟盤,迎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密級期限及保密期限,并視同紙制文件分級管理,嚴格借閱、使用、保管及銷毀制度。
七是對涉密計算機的管理、操作人員,要明確保密責任,嚴守保密紀律。同時要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使他們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注重對自身素質的培養。隨著高科技的迅猛發展,計算機、互聯網在生產和生活中的廣泛迎用,對自身素質的要求也迎該進一步提高,思想觀念和知識結構都亟待更新,適迎新的形勢,挖掘自身潛能,提高自身的素質。重視對基礎理論的研究,確保專業知識精深。努力學習科技知識,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掌握新技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6
20xx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決定》,國家主席*同日簽署第二十八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對保密工作方針、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保密制度、監督管理、法制責任等方面作了規定。修訂之后的保密法與以往相比,主要有朋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是在保密工作方針中明確了保密與公開的關系,明確了保密工作既要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以要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二是增強了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標準,以便在定密工作中準確理解和把握國家秘密的本質特征。
三是增加了定密責任人制度,以便使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更加科學、合理和準確。
四是增加了定密層級和定密權限的規定,更加有利于防止定密過多過濫。
五是增加*了保密期限與及時解決條件,既有利于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又有利于促進及時解密。
六是增加和完善了一些保密制度措施,使保密制度更加健全。
七是增加規定了涉密人員管理制度,突出了對人的管理。
八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更加明確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及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
九是豐富完善了法律責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范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8
今年,我中心保密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區密委的工作要求,依法加強單位保密工作,做好涉及文件、資料、信息和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東興區發展新跨越充分發揮服務和保障作用,特制定區疾控中心2020年保密工作計劃如下:
單位領導高度重視新形勢的保密工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變化,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由一把手黃毅任組長,親自抓、負總責,辦公室負責人具體承辦,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制定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把保密工作納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內容,把各科室保密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任務統一考核。主要領導擔任起對保密工作全面領導和督促檢查的責任,分管領導要管好分管領域內保密工作的措施落實,及時解決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做到業務工作開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1、領導班子成員和具體承辦人要進一步加強《保密法》及保密工作業務知識的學習,組織單位涉密人員及分管領導參加保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學習和業余自學,要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正確把握保密工作發展趨勢。
2、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做好保密法修訂后的宣傳工作,多形式組織開展宣講,普及工作,使保密宣傳教育向深度、廣度不斷推進和拓展,努力營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圍。
3、充分利用各種會議、宣傳櫥窗等形式開展保密教育,重點抓好領導干部、各科室重點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把保密工作理念普及到單位每一位職工,不斷增強保密意識、保密觀念和維護保密安全的自覺性。
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在抓好日常保密管理的同時,要以涉密人員、涉密計算機網絡等管理為重點,力求抓出實效,確保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1、要加強單位電子政務和各科室涉密計算機網絡建設應用中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做到專機專網,確保網絡在安全保密條件下運行。
2、實行上網信息審批責任制。上網信息必須由分管領導簽字,涉密信息還必須由中心責任人簽字后方可以上網運行。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確保信息安全。
3、加強國家秘密載體(包括磁介質和紙介質)的管理。各科室收到國家秘密載體統一交辦公室,做到收到一件,登記一件,專登、專辦、專存保管,直到涉密載體自行解密后,再歸入文書檔案統一歸檔立卷。
4、加強對中心計算機的管理。各科室所有計算機要安裝殺毒軟件及防火墻,上互聯網的計算機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不得用于聊天、玩游戲、下載歌曲,嚴防病毒侵入,確保網絡安全。流病科、地慢學科用于疫情直報的計算機,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進行疫情報告時方可開機并使用衛生部統一配備的疫情直報網絡軟件進行疫情報告,一旦報告完畢,立即退出網絡,并關閉計算機,違者按泄密事件嚴肅查處。
5、加強工作秘密安全。對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應保密的集體研究形成事項、決定、紀要情況等,要按工作紀律要求做到保密。
按照《四川省保密檢查實施方法》,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自查,把保密自查工作作為推動保密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實履行保密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在做好日常工作督促、指導的同時,要在全年組織各科室保密工作督查,賜教積極配合區保密委接受全區保密執法檢查,對督查到的問題,將按《保密法》及《四川省保密檢查實施方法》要求,依法嚴肅處失泄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9
20xx年我局保密工作,將繼續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在縣保密局的指導下,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以求真務實的態度,開拓創新的精神,結合機關事務工作實際,積極開展保密法的宣傳教育,創造性地開展各項保密工作,全力完成各項保密工作任務,現將20xx年度保密工作計劃制定如下:
要充分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落實領導干部的保密工作責任制,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對保密工作負總責,由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把保密工作納入單位目標考核內容。全局干部職工的保密意識要有新的提高,能夠自覺遵守《保密法》的各項規定,把保密工作同我局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用保密知識指導業務工作,從而推動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開創保密工作的新局面。
1、推進保密法制宣傳教育。堅持以各科室、領導干部和涉密人員為重點,充分利用中心學習組、民主生活會、座談會等形式,組織學習保密法律法規知識和保密科技知識。切實抓好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不斷提高廣大干部和涉密人員的保密意識,著力推進保密宣傳教育制度化、規范化。
2、開展保密專業知識培訓。為適應涉密信息系統分級保護和電子政務保密管理的需要,切實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密技術培訓。
加強保密隊伍建設,提高自身素質,努力適應新形勢保密工作需要。不斷地充實保密隊伍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挑選那些政治素質好、專業技術精、業務能力強、文化素質高的人才來武裝保密組織,定期對保密人員進行培訓,使之成為新形式下一支堅不可摧的保密防線。
保密工作的最終目的是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我們將緊緊圍繞中心工作任務做好保密工作。一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首要任務就是在工作中堅持認真制定工作方案,積極穩妥的推進工作,確保了社會的穩定。二是抓好秘密文件的管理。施行密件和重要文件登記制度,加強對密件的監管,保證秘密載體不丟失。三是規范文件資料的運作程序,特別是涉密文件資料嚴格簽收制度,嚴格控制流向,實行專人保管,專柜保存,確保涉密資料、信息的安全。四是加強檔案管理,制定檔案保密制度。五是認真做好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技術防范和保密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不準一機雙網”的規定,對計算機中涉及到重要的資料,都加強監管,加以歸納整理,存放有序,有效地防止網上泄密事件發生。六是加強對干部職工的保密宣傳教育,不斷推進保密工作上新的臺階,為我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作出新的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保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執行保密法律法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主管業務方面的保密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密基礎設施建設和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配備。
省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關鍵保密科技產品的研發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機關、單位開展保密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本單位的年度財政預算或者年度收支計劃。
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第六條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機關、單位負責人對本機關、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工作人員對本崗位的保密工作負責。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保密工作需要設立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人員專門負責保密工作。
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工作責任制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評和考核內容。
第七條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宣傳教育。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形勢、保密法律法規、保密技術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章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
第八條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稱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明確規定國家秘密具體事項的名稱、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
保密事項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制定、修訂保密事項范圍應當充分論證,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
第九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員為定密責任人。
專門負責定密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條定密責任人在職責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履行定密授權的情況進行監督。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范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應當按照保密事項范圍的規定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具體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確定;不能確定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標明的制發日起計算;不能標明制發日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應當按照保密法的規定,嚴格限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對知悉機密級以上國家秘密的人員,應當作出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明顯部位應當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對原國家秘密標志作出變更。
無法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和人員。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應當及時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
機關、單位對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認為符合保密法有關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規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建議。
已經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審核。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被撤銷或者合并的,該機關、單位所確定國家秘密的變更和解除,由承擔其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發現本機關、本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上級機關、單位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糾正。
第十九條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將所作決定及時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由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二)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的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在原定密機關、單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前,對有關事項應當按照主張密級中的最高密級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條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編號、登記、簽收手續。
(三)傳遞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機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
(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錄、引用、匯編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單位戳記,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
(六)維修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專門技術人員負責。確需外單位人員維修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的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
第二十二條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
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機關、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自行銷毀少量國家秘密載體的,應當使用符合國家保密標準的銷毀設備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涉密信息系統按照涉密程度分為絕密級、機密級、秘密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信息系統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確定系統的密級,按照分級保護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保密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涉密信息系統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授權的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使用管理,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運行維護、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審計,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和風險評估。
涉密信息系統的密級、主要業務應用、使用范圍和使用環境等發生變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統不再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及時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關、單位采購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應當根據國家保密規定確定密級,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機關、單位應當對提供工程、貨物和服務的單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與其簽訂保密協議。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和服務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舉辦會議或者其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的,主辦單位應當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活動的內容確定密級,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參加人員范圍;
(二)使用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的場所、設施、設備;
(三)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國家秘密載體;
(四)對參加人員提出具體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從事國家秘密載體制作、復制、維修、銷毀,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或者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以下簡稱涉密業務),應當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涉密業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涉密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從事涉密業務的人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業務的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具有從事涉密業務的專業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涉密人員的分類管理、任(聘)用審查、脫密期管理、權益保障等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機關、本單位年度保密工作情況。下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年度保密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保密制度建設情況;
(三)保密宣傳教育培訓情況;
(四)涉密人員管理情況;
(五)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情況;
(六)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情況;
(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保密管理情況;
(八)互聯網使用保密管理情況;
(九)保密技術防護設施設備配備使用情況;
(十)涉密場所及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管理情況;
(十一)涉密會議、活動管理情況;
(十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密檢查過程中,發現有泄密隱患的,可以查閱有關材料、詢問人員、記錄情況;對有關設施、設備、文件資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必要時進行保密技術檢測。有關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保密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意見,對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內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條機關、單位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在24小時內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地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泄密報告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報至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公民舉報、機關和單位報告、保密檢查發現、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和案件,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或者組織、督促有關機關、單位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認為有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責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處理建議。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進行登記并出具清單,查清密級、數量、來源、擴散范圍等,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提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協助收繳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保密法律法規和保密事項范圍,對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機關提出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何種密級作出鑒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鑒定申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出具鑒定結論;不能按期出具鑒定結論的,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第三十八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保密審查、保密檢查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查處工作,做到科學、公正、嚴格、高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11
隨著信息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信息安全問題也越來越突出。信息安全關系到國家的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和社會安全,關系到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興衰成敗,黨中央、國務院在部署全國信息化建設中,把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提上了戰略地位,指出要一手抓信息化建設,一手抓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尤其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更深刻理解了加強公安信息保密工作的重要性。
一是強化保密意識。要從思想上深刻認識新形勢下保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言行上逐步養成保密習慣。在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對保密工作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始終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銳性和警惕性,把保密工作作為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維護黨和國家安全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是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領導需率先垂范,以身作則,嚴守保密紀律,帶頭做好本人、身邊工作人員的保密工作。一個部門保密工作好壞,主要取決于此。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使領導班子成員每人都有具體的保密工作職責。切實做到業務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對本部門下屬各分管負責人,層層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誰出問題誰負責任。
三是加強信息安全。當今時代,信息網絡化使信息和安全的關系顯得越發密切。特別是因計算機的廣泛迎用而造成失密、泄密的事件十分頻繁。
在日常工作中,計算機被廣泛迎用,其中存在的泄密問題也是有目共睹的。特別是我國現階段,計算機和網絡關鍵部分的核心技術還要依靠進口,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技術大國有能力在我們不知道的情況下,在我們進口的網絡設備上安裝監聽程序,從而達到竊取我們在網絡上傳輸的秘密信息的目的。除了硬件方面存在劣勢外,軟件也問題很多,病毒感染,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將病毒輸送到涉密計算機上,造成整個網絡癱瘓,涉密數據全部丟失或傳輸出去。因此要求我們加強保密管理,在管理上狠下功夫,用管理來彌補硬件上的不足。
四是新的形勢給保密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必須保持清醒和冷靜,認清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密工作做的更好,為我局公安重點工作順利開展,為我局公安信息化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五是切實加強對本部門存儲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和局域網絡的管理。對計算機和局域網絡必須有專人管理。當本部門計算機通過通信線路向其他計算機或網絡傳送涉密信息時,應采取安裝防火墻等技術保護措施。
六是對涉密計算機的安裝、調試、維護應由市局有關部門進行。確需外部技術人員解決或外送維修的,必須在維修前清理硬盤存儲的數據,事后要進行檢查。凡屬*信息一律不準存儲在計算機硬盤內。對存儲秘密信息的軟盤,迎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密級期限及保密期限,并視同紙制文件分級管理,嚴格借閱、使用、保管及銷毀制度。
七是對涉密計算機的管理、操作人員,要明確保密責任,嚴守保密紀律。同時要進行經常性保密教育,使他們增強保密意識,提高保守國家秘密的自覺性。注重對自身素質的培養。隨著高科技的迅猛發展,計算機、互聯網在生產和生活中的廣泛迎用,對自身素質的要求也迎該進一步提高,思想觀念和知識結構都亟待更新,適迎新的形勢,挖掘自身潛能,提高自身的素質。重視對基礎理論的研究,確保專業知識精深。努力學習科技知識,進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掌握新技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12
今年,我中心保密工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區密委的工作要求,依法加強單位保密工作,做好涉及文件、資料、信息和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東興區發展新跨越充分發揮服務和保障作用,特制定區疾控中心2020年保密工作計劃如下:
單位領導高度重視新形勢的保密工作,領導班子成員工作變化,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由一把手黃毅任組長,親自抓、負總責,辦公室負責人具體承辦,各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制定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把保密工作納入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內容,把各科室保密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任務統一考核。主要領導擔任起對保密工作全面領導和督促檢查的責任,分管領導要管好分管領域內保密工作的措施落實,及時解決保密工作存在的問題,做到業務工作開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延伸到哪里。
1、領導班子成員和具體承辦人要進一步加強《保密法》及保密工作業務知識的學習,組織單位涉密人員及分管領導參加保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舉辦的培訓學習和業余自學,要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正確把握保密工作發展趨勢。
2、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要認真做好保密法修訂后的宣傳工作,多形式組織開展宣講,普及工作,使保密宣傳教育向深度、廣度不斷推進和拓展,努力營造保密工作良好氛圍。
3、充分利用各種會議、宣傳櫥窗等形式開展保密教育,重點抓好領導干部、各科室重點涉密人員的保密教育,把保密工作理念普及到單位每一位職工,不斷增強保密意識、保密觀念和維護保密安全的自覺性。
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在抓好日常保密管理的同時,要以涉密人員、涉密計算機網絡等管理為重點,力求抓出實效,確保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安全。
1、要加強單位電子政務和各科室涉密計算機網絡建設應用中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做到專機專網,確保網絡在安全保密條件下運行。
2、實行上網信息審批責任制。上網信息必須由分管領導簽字,涉密信息還必須由中心責任人簽字后方可以上網運行。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確保信息安全。
3、加強國家秘密載體(包括磁介質和紙介質)的管理。各科室收到國家秘密載體統一交辦公室,做到收到一件,登記一件,專登、專辦、專存保管,直到涉密載體自行解密后,再歸入文書檔案統一歸檔立卷。
4、加強對中心計算機的管理。各科室所有計算機要安裝殺毒軟件及防火墻,上互聯網的計算機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不得用于聊天、玩游戲、下載歌曲,嚴防病毒侵入,確保網絡安全。流病科、地慢學科用于疫情直報的計算機,不得挪作他用,只能在進行疫情報告時方可開機并使用衛生部統一配備的疫情直報網絡軟件進行疫情報告,一旦報告完畢,立即退出網絡,并關閉計算機,違者按泄密事件嚴肅查處。
5、加強工作秘密安全。對工作中產生的各種應保密的集體研究形成事項、決定、紀要情況等,要按工作紀律要求做到保密。
按照《四川省保密檢查實施方法》,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本單位保密工作的自查,把保密自查工作作為推動保密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實履行保密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中心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在做好日常工作督促、指導的同時,要在全年組織各科室保密工作督查,賜教積極配合區保密委接受全區保密執法檢查,對督查到的問題,將按《保密法》及《四川省保密檢查實施方法》要求,依法嚴肅處失泄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全文保密法條例優秀篇13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一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
第十二條
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不屬于國家秘密的,不應當做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十八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十九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對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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