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為加強機關財務管理,規范內部財務行為,嚴肅財經紀律,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勤儉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9篇,供大家參考。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1
為加強機關財務管理,規范內部財務行為,嚴肅財經紀律,嚴格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勤儉節約,杜絕浪費,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根據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局實際情況,特制定《禹王臺區教文體局機關財務管理制度》。
一、機關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
機關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計財科統一管理。計財科負責編制全局預算內、外計劃,年終決算,撰寫財務分析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統一設立帳戶、統一核算,實行“一支筆”財務審批制度。
二、財務工作實行“兩公開一監督”的管理辦法。即公開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執行結果,接受群眾監督。
(一)實行民主理財。成立局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機關財務情況進行監督,對重大收支項目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財務公開的有關內容進行審核、分析、評價,聽取群眾意見,提出改進措施。
(二)計財科每季度向局務會議匯報局機關預算內外資金收支情況,年終公開接受區審計、監察、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三、建立有效合理的預算外資金收支運行機制,確保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
(一)對所屬單位和個人設立、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收費管理和審批權限辦理報批手續,嚴禁各科室擅自收費。凡屬地方收費管理和審批權限范圍內收費項目的"設立、變更和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可由業務科室提出書面意見,經計財科審核后報局領導審批并商物價、財政部門會簽下文,據此文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實行亮證收費。嚴禁使用非統一收據或不開收據向單位、學校和個人收費。嚴禁私設小金庫。
(二)各科室組織業務活動發生的各項收入和各種代管款項,如考試報名費、資料費、職評費等,均由各科室提供明細清單,并要求繳款方及時繳款。屬收費項目的,通過相應銀行繳入區預算外資金管理股。屬代管項目的,繳入本局基本帳戶。計財科根據銀行蓋戳的繳費憑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收據或收款收據。
(三)有預算外收入的科室,每年初應編制全年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預算外資金收支堅持“先收后支,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的原則,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杜絕坐收坐支。
(四)預算外資金可用于彌補預算內事業費和辦公經費不足等。支出由各科室根據業務活動的情況,本著勤儉節約的精神,按照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編制用款計劃,經局長審核批準。
四、加強財務事前監督,實行財務稽核制度,一切開支(含借款)必須履行
先審核后批報手續
(一)借款:工作人員出差或處理公務,必須填寫注明事由的借款單,經領導批準后,計財科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借款應在返回一周內及時結算、歸還。借款未結清者,不得再借。
(二)購置:(1)機關購買日常辦公用品、器具、汽車配件、勞保用品、設備、汽車維修和圖書、資料、報刊雜志的訂購以及信封、信箋、公文用紙、檔案袋、表格印刷等,應事先由辦公室編報計劃,經局長同意后,由計財科列入預算,再交辦公室統一辦理。(2)凡屬控購商品,要先履行報批手續,否則不予購置。
(3)大宗辦公用品、高檔耐用消費品、貴重設備等購置,由辦公室牽頭,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和相關科室,采取招標或競爭性談判的方式進行選購。
(三)報銷:(1)工作人員報銷差旅費須認真填寫差旅費報銷單有關欄目(食宿自理的會議按住勤費報銷時,須持召開會議單位文件或證明,否則不予支報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和住勤補助費),連同出差申報單經計財科審核后報銷。(2)白紙條、代辦條一律不得作為報銷憑證。(3)數額在1000元以上較大的和特殊性的開支,需事先編報計劃送計財科審核,并經局長同意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后,報請主管區長簽字后,方可報銷。(4)郵寄公文、信件、專遞由辦公室統一辦理。
五、實行出差審批制度,控制差旅費支出
(一)機關工作人員需要出差的,應在出差前填寫出差申報單,作為出差借款、報銷的憑據。
(二)出差開支在1000元以內的申報單由局長批準,1000元以上的需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后批準。
(三)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要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遇距離過遠,緊急工作等特殊情況須經局長批準后可以單飛一趟。
六、文印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凡需打印的材料,必須經辦公室統一登記安排。凡需到外單位打印的材料,事先征得辦公室簽字同意方可辦理。否則,不予報銷。在外打印材料報銷時間限在10天以內。
七、強化財產管理
(一)計財科應建立健全機關固定資產總帳。做到件件有著落,樣樣都在冊。
(二)資料室必備圖書經局長批準后,辦公室負責購買,再由資料圖書室驗收,并做好登記和保管工作。
(三)機關車輛、電話、辦公用品等管理與維修,由辦公室會同計財科負責;房產的使用與管理由辦公室負責;房產與水電設施的維修和配備由基建科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工作要本著節約的原則統一安排,確定專人負責實施。
(四)機關財產物資的調撥、報廢、捐贈等均應按照動支權限進行審批,由計財科統一辦理。
(五)加強電話管理。
原則上每科室安裝一部電話。平時因工作需要掛撥長途電話的,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八、確定動支權限,嚴格審批制度
機關一切資金收支活動都要在進行財務收支審批后,才能辦理收付業務。
九、規范會計工作,加強檔案管理
(一)會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會計法》及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范會計工作和財務行為,確保報銷的原始憑證數字真實可靠,票據完整清晰,大小寫金額相符。對于不合規的票據,堅決退回。
(二)建立會計檔案與檔案管理制度。會計人員要按有關規定建立會計檔案。檔案的借閱、交接、存放、銷毀等,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保障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并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湖北省境內設立、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各種社會團體。
第三條 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社會團體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資產管理
第四條 社會團體購置、自制、業務主管部門調撥以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土地房屋、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列入固定資產,并制定明細目錄。
第五條 社會團體要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對固定資產每年年終應進行一次實物清查、盤點。
第六條 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清理報廢,一般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后核銷。屬于國有資產的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 經費來源
第七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收入:
1、會費收入。
2、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審批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3、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4、有償服務收入。
5、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對社團的經費補助及委托承擔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
6、社團興辦的經濟實體上交的稅后利潤。
7、其它合法收入。
第八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償服務收費和開展經營性活動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社會團體開展重大活動需要社會或有關企事業單位給予資助時,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攤派。社會團體在接受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時,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
第四章 經費支出
第十條 社會團體的經費支出:
l、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活動的費用。
2、人員經費開支。包括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補貼以及用于福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經費。
3、公用經費開支。包括租用辦公用房、購置辦公設備、辦公用品和差旅費等所需的經費。
4、其它合理支出。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稅的有償服務收入必須按規定繳納各種稅金。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合理使用經費,正確提取和使用團體事業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專項基金,其中團體事業發展基金不得少于50%(含風險基金)。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專項基金在50萬元以上的必須建立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成本費用,專項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下的按5%提取;專項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按2%提取;專項基金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l%提取。專項基金增值部分,應當納入到社會團體專項基金財務帳上統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生活補貼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者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經濟報酬。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購買控購商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會議費開支參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應根據財經法規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管理監督。
社會團體應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財務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會計、出納必須分設,會計人員必須具有會計資格。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資產來源必須合法。社會團體應加強對固定資產和各項物資、材料的管理,建立必要的登記管理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產。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接收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申請注銷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命令解散、撤銷的社會團體,應當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做好清盤資產和債權、債務工作。必要時可委托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等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報表和帳冊進行驗證,并將處理結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轉移或私分。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按照規定只允許在一家銀行設立一個一般帳戶,用于核算各項收入和經費支出。社會團體設立、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收取會費的收據必須按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到民政部門購領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并按規定的范圍使用;社會團體從事的其他活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相應的票據。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章 會計核算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會計核算制度參照國家現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嚴格現金庫存限額、使用范圍和發放手續。嚴禁坐支現金、套取現金和設立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條 堅持“帳錢分管”的原則。建立現金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帳證、帳表、帳實相符。
第二十八條 現金支出除發放工資、福利、勞酬、獎勵費、加班費、津貼費、旅差費和一百元以下的零星開支外,其余應通過開戶銀行辦理轉帳結算。
第七章 會計機構、人員
第二十九條 財務人員的職責:
l、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關于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規定,對社會團體的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護社會團體的財產和資金的安全。
2、依據年度活動計劃和經費來源編制財務收支預算,年終決算,開展經濟分析,提供準確、完整的會計核算資料,以保證和監督社會團體業務活動的正確執行。
3、認真辦理各項會計事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算帳、結帳。
4、社會團體應每季度末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財務報表,每年年終財務決算于次年元月上旬報登記管理機關匯總后送財政部門審批。
5、保護社會團體不動產和資金的安全。
6、財會人員工作調動時,必須按規定辦理財務移交手續。
第八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每年應當按規定接受財政、稅務、物價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除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外,應同時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團體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社會審計,并將審計結論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州、縣(市)可根據此辦法制定本地的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3
根據《會計法》和上級有關加強財務管理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x按上級規定設立兼職會計、出納人員,負責所有收支帳務,做到依法立帳、正確核算、嚴格管理。
二、經費管理
1、經費管理嚴格按照財經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實行統一管理,由局長“一支筆”審批。
2、建立健全會議報表制度,財務人員每月向局長報送財務報表及財務收支情況。
三、費用開支報銷程序:開支計劃請示—局長同意—經辦人辦理—辦公室主任核實—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出納付款。
1、旅差費:工作人員因公出差,到辦公室登記,差旅費報銷實行每月按規定標準填報一次,辦公室主任簽字證明,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方可報銷,任何人不得虛報、謊報、否則,將按財經紀律從嚴查處。
2、文英復印費: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需要在外加工趕制的,由辦公室在指定地點統一結算,辦公室主任證明,由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后列支。
3、通訊費:按區委、政府的文件規定標準予以報銷,超額部分自理;單位電話費、郵寄費憑正規發票和憑證報銷,辦公室具體承辦。
4、招待費:各種接待,須事前向局長請示,經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經手在標準內開支;標準由局長確定。凡不事前請示或超標開支的由經手人自負。
5、小車修理費。小車修理由辦公室主任會同駕駛員一同到修車單位修理,商定的修理昆山須事前向局長請示,同意后方可修理。
6、現金管理: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需借用公款的,須履行借款手續,經局長審批后出納方可借款,公事辦完后回單位5天內必須結清手續。出納員要加強現金保管,嚴禁現金丟失和被盜,對現金不存銀行、私自放在辦公室而被盜,后果自負;出納員不得挪用、貪污公款,不能“白條頂庫”,違者予以紀律處分。
7、工作人員不準用單位資產等為他人或其它單位提供任何擔保。
8、票據管理。xx使用的票據一律使用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專用據。不得白條收款。購買和使用票據必須建立臺帳,登記經手人,每月結一次帳據,每年十二月底由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項清查使用情況,并將結果上報局長。
9、單位任何經費的開支,未經領導同意,先斬后奏擅自決定發生的費用及白條報銷費用,一律不予以審批報銷做帳。購買辦公物品和生活招待產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兩人以上經手。
10、公共財物管理。財物分為固定財物和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固定財物有小車、辦公桌椅、文件柜、保險柜、沙發、茶幾、空調機、電話機、飲水機、電腦設施等;日常辦公用品有紙、筆、墨水、文具、書籍、電腦打印機耗材等,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并負責日常登記管理。每年底由辦公室對固定財產進行一次清理。
購置辦公用品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日常辦公用品由各室、股、隊提出計劃,報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一購買,部門領用登記。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團體的財務管理,確保社會團體的正常活動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區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各類社會團體。
第三條 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正確、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二)開展財務分析,參與制定社團經濟決策,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認真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有條件的可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結帳、報帳,編制財務預決算;
(四)建立和完善社團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應及時向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五)防止財產物資流失,確保財產物資完整和安全。
第四條 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的原則。社會團體應根據財務業務的需要設置財務機構,配齊專、兼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需持會計證上崗,實行錢帳分管制度。
第五條 社會團體財務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定期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社團年度預算、決算和資金平衡表,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六條 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財務活動負責。
第二章 財務收入管理
第七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收入包括:
(一)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由個人負擔;團體會員中,企業單位交納的會費從企業管理費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交納的會費從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有償服務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詢與服務、人才培訓、社會辦學以及舉辦展覽、展銷訂貨會和編輯出版刊物收入,會議活動收入等;
(四)創辦經濟實體的經營性收入和入股紅利收入;
(五)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資助及委托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六)利息、匯兌收入、社團下屬機構上交的管理費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八條 社會團體財務收入的原則:
(一)社會團體的各項財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收費政策的規定;
(二)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攤派,也不能以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作為交換條件。對于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團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三)社會團體每年可向其獨資創辦的經濟實體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稅后利潤的20%;
(四)社會團體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研究所、學校、出版社、雜志社、中心等實體,社會團體可通過書面協議向上述實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五)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其他交流活動所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第九條 社會團體的各項收入,必須使用深圳市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并到原發售機關驗舊領新。
第三章 財務支出管理
第十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支出包括:
(一)業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咨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務稅等;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社團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勞動保險費、行業保險費;
(三)創辦經濟實體和其他事業性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四)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
(五)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一條 社會團體財務支出的原則:
(一)社會團體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于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于三分之一以內;
(二)社會團體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可提取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提取比例為事業發展基金50%,職工福利基金25%,職工獎勵基金25%。
(三)社會團體投資創辦經濟實體和事業性實體以及入股其他經濟實體的支出從事業發展基金中列支;
(四)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深圳市財政局現行會議費用開支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定并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情況辦理。社會團體應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療、養老保險等;
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六)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應主要用于出國考察、學習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料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動的外匯開支。
第四章 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二條 社會團體必須在銀行開立帳戶,貨幣資金往來,除要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辦理現金收支結算業務外,其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屬于社會團體的經濟往來,不得在社會團體的銀行帳戶中辦理結算。
第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加強管理,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帳,逐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現金,除按現金管理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主要用于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等。注7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是資金實物形態,是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因而應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和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視為固定資產登記造冊;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材料。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各種工具等。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七條 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收付明細帳,要建立健全驗收、領發、保管和清查制度。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屬于社團的共有財產,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財務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本財務管理規定,對于不執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會計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社團各項重大活動計劃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數額較大的經費收支,都應有財務人員參加,對于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財會人員有權拒付。
第二十一條 (此條廢止)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可根據宗旨、任務和捐贈人的意愿設立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實行財務公開。社會團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團的年度預算須經常務理事會審定后實行。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匯報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它事業性實體,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社會團體應監督上述實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民政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二十七條 社會團體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社會團體自行終止和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深圳市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5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機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循增收節支、精打細算、勤儉辦事的原則,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適用范圍:局機關及會計核算中心。各站所可參照執行
二、財務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原則,堅守制度,處理好每一筆財務帳目,理好財、管好錢、做好帳。三、財務人員要做到日清月結,每月向局長匯報一次上月財務收支情況,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四、嚴格財經審批權限。凡是局機關、基層站的財務支出,無論金額大小均要報經局長簽批,20xx元以上支出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后報批。
五、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局機關、基層站所有收支由局里統一管理,集中建帳,分戶管理,專項專用。嚴格執行錢帳物分離,即:管物不管錢帳,管帳不管錢物,管錢不管帳物。
六、局機關財務室和會計核算中心應做到增收節支,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七、嚴格財經手續。費用發票一律使用正式發票,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三者齊全方可報銷,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付和不入帳。
八、因公出差、下鄉按縣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如實填報,填寫報銷單要詳細寫明起止時間、地點、報銷標準等。凡填報不實者,局領導可拒絕簽字,辦公室可拒絕審核,財會人員拒絕報銷。
九、局機關干職工外出出差等公務需提前借款的,必須經局長簽字批準方可借支,借款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核算所需經費,并在回局后及時辦理核銷手續。其他個人非公務一律不得借款。
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現金管理按照結算、存入、支撥、轉借的要求,做到手續清楚,公私分明,存放可靠。現金管理人員不得公款私存,否則,按違紀論處。過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100元,否則,由于保管不當,出現短款、丟失或失盜等現象,責任自負。
十一、辦公用品采購。日常消耗性辦公用品采購的方法和程序:
(1)局領導和各股室(含會計核算中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提出辦公用品需求計劃,報辦公室匯總;
(2)辦公室將全局辦公用品需求情況向局長請示匯報,待批準后確定全局辦公用品采購計劃;
(3)由辦公室和財務室按需求進度統一購買、保管,并填寫《溫泉縣畜牧獸醫局辦公用品采購登記單》;
(4)局領導和各股室根據實際使用情況登記領取,領取數一般不得超過規定數額;
(5)費用結算,憑有稅發票和采購用品詳單即辦即結。大宗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采購辦法。本制度所指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或單項價值超過20xx元的國有資產。
采購辦法:
(1)單項價值在20xx元(不含)以內或采購總額在10000元(不含)以內的大宗辦公用品,各股室因工作需要購置的,須先提出采購申請,注明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等具體要求,報業務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局長同意后,到辦公室登記,由辦公室和財務室負責統一采購結算。
(2)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上和采購總額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采購項目由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確定,由相關股室和辦公室、財務室按財政紀律規定辦理采購手續,需政府采購的委托區采購中心統一辦理,由局財務結算。
十二、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固定資產指定專人管理,并將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分項登記、編號,建立財產管理卡片,會計帳簿必須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固定資產一律不準私人侵占或帶回家用,嚴禁以物易物或贈送、轉讓。工作人員調離原單位時,必須將借用或領用的設備、圖書等歸還,并由相關管理人員簽章清帳后方可辦理調離手續,否則由管理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
十三、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實施。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6
為進一步規范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規、制度,加強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結合我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根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行政經費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辦法,應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發揚艱苦奮斗的優良傳統,厲行節約,杜絕浪費。項目經費由各科室編排預算方案,集體研究落實,各項資金一律不準用于私人借支,定期存款做到定期、定點、專人管理,不得以移民資金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貸款、貸款擔保。
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認真貫徹國家各項改革措施,既要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又要維護廣大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
1、會計的職責:
(1)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組織會計日常核算、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按期報賬,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及時上報上級單位。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關會計數據與資料,提出管理意見,實行事前控制與事中監督。
(3)按會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原始憑證及賬本等會計檔案的管理。
(4)按照經濟稽核原則,定期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及時提出合理化建議。
(5)及時做好銀行對賬工作。
2、出納的職責:
(1)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按審核簽批后手續完備的單據憑證辦理款項收付,收付款憑證及原始憑證附件上加蓋“收訖”、“付訖”、“附件”。
(2)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款憑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及時盤點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若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嚴禁私人挪用;預支現金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3)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積極配合會計做好銀行對賬、報賬工作,嚴禁將銀行賬戶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
(4)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根據我辦實際,財務由主任授權副主任審批。財務印鑒分開管理(法人代表章由會計管理,出納章、單位財務章由出納管理),互相制約。機關財務和移民后期扶持資金分別由綜合科和發展扶持科分管領導負責審批。
凡機關財務報銷的發票,必須有經辦人簽名,綜合科負責人核簽,報分管副主任批準后方可報銷。單位公務接待統一由綜合科安排,一律要填報申請單,按標準接待。本辦非日常性的開支,凡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主任簽批;5000元以上的經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方能報銷。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的使用要嚴格對照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水庫移民安置辦公室浙財農字〔XXX7〕55號、57號、65號文件和瑞移辦〔XXX7〕20號、21號文件執行。
珊溪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要嚴格對照溫州市移民辦關于珊溪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對項目資金撥付必須經辦聯系片、村、點干部、項目負責人、后扶科負責人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
大中型水庫移民直補資金的撥付必須由后扶科提供直補資金發放的名冊,經財務會計審核后提交給分管領導簽批后,方可撥付。
因公外出開會、培訓的車船費、住宿費、伙食補貼、市內交通費等報銷標準根據《瑞安市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控制標準暫行規定》執行(瑞財行〔XXX〕37號文件)。借支差旅費的人員,必須由本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到何地、辦何事及計劃天數,核定借款金額,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領取,返回后一周內按審批程序報銷,報銷單據不得使用白條。
3、辦公用品、其他物品購置及報刊、雜志的訂閱
訂閱報刊雜志,先由各科提出訂閱意見,再由綜合科綜合平衡,報分管領導批準后統一訂閱。購置各類辦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等,應向綜合科提出購置意見,經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綜合科具體實施。
凡金額在100元以上的開支必須憑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正式發票報銷,非正式發票或非行政事業單位收據不予報銷。1000元以上的開支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
4、車輛的運行和維護費
機動車輛實行定點維修,維修前應由司機提出計劃,經綜合科匯總后報分管
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同意。年終或每半年結帳一次,報銷時必須按正常報批程序結算,并附修理費明細表。機動車燃料費實行一次性購買,分期領用。
5、參加培訓和學歷教育經費的報銷
機關工作人員參加學歷(學位)教育和培訓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銷,未經組織批準,自行參加學歷教育和培訓的費用不予報銷。報銷標準按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7
為了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加強機關財務管理,達到節減支出、合理負擔、保障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用經費實行“厲行節約,量入為出;保證重點,兼顧其他;統一管理,嚴格審批”的管理辦法。
二、委機關各科室業務費開支一律集中由局財務室管理,各科室不得自行設立現金和費用支出賬戶。委財務室必須在每月10日前向局領導通報上月經費收支情況,正確反映收支結果,定期進行財務分析。
三、委各項經費支出,堅持先報告后審批,先批后用的原則,實行書記“一支筆”審批。每張票據有經手人、審批人,做到手續齊全。
四、嚴格現金管理。發生現金業務時,必須實行規定范圍內提取現金額度。庫存現金嚴格執行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額。
五、加強銀行存款賬戶管理。辦理存入業務時,經辦人要對票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方可填制記賬憑證;辦理支付業務時,經辦人要憑經過領導審批、審核、經手人簽字(或蓋章)的票據辦理轉款;辦理撥款業務時,經辦人員要根據計劃,憑經過領導審批、股長審核的收款單位收據辦理撥款;辦理結算業務時,經辦人要憑經過收款單位領導審批,代辦員、經手人簽字(或蓋章),主任審核簽字的票據辦理付款。并提高對原始憑證審核管理,隨時向主管領導提供存款余額等信息。
六、嚴格財務審批程序。各類專項撥款、指標外撥款必須經縣領導、委領導審批,各項指標內撥款必須經委領導。
七、加強印鑒、支票管理。財務印鑒、支票管理實行內控制度。財務公章、轉賬支票由會計保管;
八、杜絕借用公款。凡委機關干部、職工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款的,需本人自行墊付,公事結束后將原始憑證按時上交財務,并按財務規定執行報銷。
九、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采購。各股室無自行采購權。小額采購辦公用品,由辦公室人員采購;各科室特殊需要的大額物品,由相關科室提出申請,經分管書記同意,書記批準。
十、加強財務監督。財會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會計法》,以身作則,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發現違反本財務制度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通報批評并取消相關科室、相關責任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8
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保障機關日常工作正常運轉,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有關財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管理制度
1、各部門收費時,必須使用從財政領用的正式收據,不得自行購用其他收據。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各部門所收取的資金必須直接繳入財政結算專戶,不得私存或私設小金庫,不得直接或變相坐支。
二、財務審批制度
鎮政府機關所有支出(包括報銷、發放津補貼、撥轉經費和往來性支付)一律由常務副鎮長一支筆審批,除特別授權外,否則財政不予受理和入賬。
三、審批程序和權限
1、鎮機關后勤費用支出1000元以內的需經經辦人簽字、主管領導簽字,常務副鎮長審批,經財政審核無誤后方可報銷;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黨委會研究同意后方可報銷。
2、各站辦所費用支出需站辦所長簽字、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四、支出管理制度
支出報銷實行三手制,即由經辦人簽明具體事由,分管負責人審核,常務副鎮長審批。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應經使用(或保管)人簽字,財務同時進行固定資產財務核算。除工資和對個人補貼性支出以外的支出,應開具正規發票,嚴格控制白條支出。
1、辦公費:一般辦公用品的購置,需經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經常務副鎮長同意,由財政負責購買,并建立領用手續和分發記錄。
2、旅差費:旅差費的報銷標準嚴格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外出學習、培訓等所需經費報銷必須附主辦單位通知文件,并經領導審批。按上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銷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應該在出差歸來七日內填寫《差旅費報銷表》,及時辦理報銷,外出進行招商考察活動經費支出必須經領導批準,并列編制經費預算,報銷時不準超出預算。
3、交通費:車輛維修必須到指定的汽修廠,經常務副鎮長同意后方可修車,修車費用由財政安排專人定期結賬,如需租車時,必須經常務副鎮長同意,否則不予結賬。
4、招待費:政府來客人一律在食堂就餐,標準按實際需要安排。食堂費用要每月同財政結一次賬,用食堂報銷單核銷入賬。特殊情況需在飯店招待的,或需在飯店要菜的必須經常務副鎮長同意方可招待,標準按領導安排意見辦。
五、現金管理制度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況需借款的,必須經常務副鎮長批準,借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前次未還的不得辦理新的借款,出納人員要加強對借款情況清查,及時催還到期借款。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超千元以上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單位現金不得超范圍留存,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做到日清月結。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團體財務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二)認真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結帳、報帳,編制財務預決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四)維護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單獨設立帳戶、獨立核算。社會團體應根據經濟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專、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人員必須持會計資格證上崗,每年要有一定的時間用于學習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五條社會團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并自覺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經濟業務收支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條社會團體的業務收入包括:
(一)社會團體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單位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詢與服務、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培訓、辦學以及舉辦展覽、展銷會、比賽和編輯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的經營性收入和入股紅利收入;
(五)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資助及委托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六)利息、社團下屬機構上交的管理費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社會團體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社會團體業務收入的原則及要求:
(一)社會團體的各項業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現行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的范圍或批準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屬事業性收費收入的,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儲存。
(二)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帳,不得坐支現金和帳外設帳;
(三)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嚴禁任何形式的攤派,也不能設置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交換條件。對于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會團體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四)社會團體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研究院(所)、學校、雜志社、中心等實體,社會團體可通過書面協議向上述實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五)社會團體每年可向其獨資創辦的經濟實體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稅后利潤的20%;
(六)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其他交流活動所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第九條社會團體會費收取。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可根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作為議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社會團體制定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會后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民政、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條財務支出范圍:
(一)業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以及咨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務費等;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社會保障費、行業保險費;
(三)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他事業性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四)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以及應交納的稅費;
(五)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一條財務支出原則及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預算和經費開支范圍辦理各項支出;社會團體嚴禁為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小金庫”便利,社會團體不得列支與社會團體活動無關的經費。
(二)社會團體按章程規定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可不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
(三)經費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并呈報社會團體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報銷;
(五)社會團體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于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于三分之一以內;
(六)社會團體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可提取事業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其中事業基金不低于50%,職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社會團體投資創辦經濟實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入股其他經濟實體的支出從事業基金中列支;
(八)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財政部現行會議費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定,并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狀況辦理,社會團體必須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住房、養老基金等;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十)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主要用于出國考察學習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產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動的外匯開支。
(十一)社會團體財務室出納員必須建立現金收、支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平時除保留少量庫存現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支付現金。
第四章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貨幣資金往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在銀行開立帳號,辦理財務收支的結算業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加強管理,執行錢帳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并實行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建立現金日記帳,逐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現金,除按銀行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是資金實物形態,是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因而應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視為固定資產登記造冊;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材料。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各種工具等。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帳,要建立驗收、領發、保管和檢查制度。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必須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社會團體與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往來事項,應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收據》,社會團體依照宗旨開展的各項服務性活動的收入,必須使用湖南省地稅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或收款收據,會費和其他收入票據禁止混用,所收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上繳社會團休財務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帳外設帳。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接受捐贈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贈專用收據》。其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使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確因特殊原因須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收取時須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所取得的有償使用收入,依法納稅后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應作為非稅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費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普通發票,并依法納稅和接受監督;社會團體所取得的收入,除會費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還應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界定,屬政府非稅收入的,必須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開展活動的所需財政票據(含會費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由社會團體憑《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從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購;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范圍領用財政和普通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含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及普通發票,由同級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按票據管理規定負責發放和管理。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至少保管5年。
社會團體必須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門組織的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年檢時應向民政部門報送經費收支和票據使用情況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申請使用《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的社會團體單位,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會費備案審批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會費備案情況發放票據,嚴格實行繳舊領新。社會團體持稅務登記證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到稅務部門領購普通發票。民政、財政、稅務、監察等部門應定期對社會團體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團體單位通報檢查結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同時應該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對于不執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堅持依法按章辦事,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建立總帳、明細帳,做到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憑證、帳薄、報表齊全,數據準確,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報表,分別送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各項重大活動計劃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較大的經費收支,都應有會計人員參加,對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必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后共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可根據宗旨、任務和捐贈人的意愿設立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受理。社會團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團體的年度預算須經理事會審定后實行。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匯報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它實體,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社會團體應監督上述實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財政、民政、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自行終止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清算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財政局、常德市監察局、常德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推薦訪問: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 規范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的意義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的建議 完善規范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 完善財務規章制度 完善財務制度 做到規范 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包含哪些內容? 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完善財務工作制度 完善財務制度的措施 關于完善財務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