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縣商務局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略)第一條為了使本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增強服務意識,樹立良好形象,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本局政務環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行政不作為,是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務制度】平泉縣商務局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范文精選】,供大家參考。
平泉縣商務局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略)
第一條 為了使本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增強服務意識,樹立良好形象,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優化本局政務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不作為,是指本機關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應盡職責的行政行為。行政過錯,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就是對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制度。
第三條 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的承辦機構為辦公室和政策法規股。
第五條 行政不作為責任區分:
(一)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造成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兩人以上共同導致行政不作為的,依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責任;
(二)行政不作為行為是由數個行政環節過錯造成的,各環節當事人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三)當事人的上一級領導人對當事人的行政不作為行政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的、應當糾正而沒有糾正的,該領導承擔相應責任;
(四)因領導人指令干預導致當事人行政不作為的,由領導人承擔責任;領導人指使授意當事人行政不作為的,由領導人承擔主要責任;
(五)因集體決定導致當事人行政不作為的,由主要領導人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工作人員按其應負責程序相應承擔責任。
第六條 行政過錯責任區分:
(一)未經領導同意,擅自行政職權,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承擔責任;
(二)行政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造成當事人財產損失,或使違法者逃避行政處罰的,過錯責任由行政人員負責;
(三)應當經過審核而未經審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造成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
(四)經過審核后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辦人共同承擔責任。因審核錯誤造成過錯的,審核人承擔直接責任;
(五)行政行為經有關領導批準的,追究領導責任。有關領導批示錯誤造成過錯的,由批示人承擔直接責任;
(六)行政行為正確,而主管領導予以否決造成行政不作為或過錯的,由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七)經集體合議研究造成執法錯案的,由集體承擔責任。
第七條 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的追究:
(一)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響不大的,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酌情給予當事人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二)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造成一定危害或不良影響,酌情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
(三)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性質特別嚴重,觸犯法律、法規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因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責任:
(一)對辦事人進行推諉刁難或拒不接待的;
(二)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或拖延辦理超過承諾時限的;
(三)對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及時說明、移送的;
(四)其他經認定可追究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追究行政不作為責任:
(一)對上級糾正其行政不作為行政不服從的或在被調查過程中拒不交待行政不作為事實、態度惡劣的;
(二)因行政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經認定,應從重追究行政不作為責任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一)行政人員徇私枉法,故意造成過錯的;
(二)發生三次以上行政過錯的;
(三)隱瞞事實真相,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及材料的;
(四)阻撓對過錯責任進行調查、追究的;
(五)行政過錯造成不良后果,嚴重影響商務管理機關形象的;
(六)其他經認定,應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一)發現有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的舉報后,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機構可指令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責任追究調查。追究調查應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根據調查結果,行政不作為和過錯責任追究機構對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作出責任追究處理,并監督執行;
(三)行政不作為或過錯行為一經發現或舉報,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