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3年)》精神,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制辦法】樂平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全文),供大家參考。
樂平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精神,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執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16〕43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部門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統稱法制機構)對決定內容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進行核實查對、分析研判的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加強本部門法制力量建設,使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的需要相適應。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制審核工作的指導、監督,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指導。
第四條 法制審核應當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則,保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依據充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法律用語使用準確。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核程序執行。
第二章 審核事項
第六條 下列行政處罰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
(二)責令停產停業的;
(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四)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萬元以上的罰款或者沒收的。
第七條 下列行政許可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
(二)準予從事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的;
(三)準予從事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市場準入的;
(四)行政許可事項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并依法舉行了聽證的;
(五)作出不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變更、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撤銷或者注銷行政許可的。
第八條 下列行政強制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
(二)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涉案場所、設施的;
(三)凍結、劃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存款、匯款的;
(四)強制拆除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的;
(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第九條 下列行政征收屬于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一)對集體所有土地或者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的;
(二)行政征收對象涉及人數較多或者對征收補償方案分歧較大的;
(三)其他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增加本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事項的種類和規范。
第三章 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擬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承辦案件的部門在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擬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承辦案件的機構在報送本部門審批前,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送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時,承辦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以及有關程序資料;
(三)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建議;
(四)經聽證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第十四條 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情況說明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案件基本事實;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基準的情況;
(三)調查取證有關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全面審核,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一)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準確、完整;
(四)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申辯權是否得到保障;
(五)適用的裁量、措施是否理、適當;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六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相關材料;必要時也可以對有關事實進行核實,承辦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七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者建議;
(一)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主體適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書規范齊備的,出具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補充或者重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補正執法程序、規范法律文書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暫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違法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據適用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后,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的部門或者機構。
第十九條 法制機構收到承辦的部門或者機構送審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日。
第二十條 案件承辦的部門或者機構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或者建議應當采納。
承辦的部門或者機構不同意法制審核意見的,可以向負責審核的法制機構提出一次復審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法制審核或者法制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時,發現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未落實法制審核制度的,應當根據《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落實法制審核,被行政復議機關、審判機關依法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法制機構審核行政執法事項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備案,按照《江西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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