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7年臨江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為貫徹落實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2015年—2017年吉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吉農機發[2015]3號)文件精神,確保國家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農業方案】2015—臨江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
2015—2017年臨江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農業委員會、吉林省財政廳《關于2015年—2017年吉林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的實施意見》(吉農機發[2015]3號)文件精神,確保國家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有效實施,結合我市農業機械化發展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線,調動農民購機用機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突出補貼重點,注重立足山區特點,促進農機裝備總量增加和結構調整布局優化,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培育和發展,提高規模化、集體化經營水平;大力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突出補貼政策普惠,使廣大農民公平享受政策福利;突出補貼政策連續,確保階段性政策穩定有效實施;突出補貼政策效果,強化規范性操作,保障資金安全。注重改革完善,簡化操作程序、務實便民惠民。注重環節監督,加大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建設。切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和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推進補貼產品市場化,保障購機者選機購機自主權。
二、補貼資金使用安排
(一)補貼對象。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繼續覆蓋全市所有鄉鎮(街),補貼對象為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機專業戶、種糧大戶和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二)資金使用。國家和省級補貼資金由全省農委會同省財政廳,在綜合考慮耕地面積、糧食播種面積、糧食產量、鄉村人口數量等要素,確定并下達給我市補貼資金控制指標。年度資金(2015—2017年)連續滾動使用,實施敞開式(普惠)補貼,滿足購機需求。
(三)補貼機具種類。按照我省確定的補貼機具為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和動力機械等8大類的22個品目。補貼機具必須是我國境內生產并已獲得國家或省級有效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補貼機具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四)機具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全省區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同一檔次內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時,將按照我省此檔機具調整后的補貼標準結算。補貼機具分類分檔及補貼標準由省農委統一發布。
(五)補貼機具數量。一戶農(牧、漁)民或農場(林場)職工家庭,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數量限定為1臺(套),即1臺拖拉機及其相應配套機具,或其它1臺機具。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年度內享受補貼機具數量為3臺(套),最多不超過5臺(套)補貼機具數量,按照省里的規定和每年具體情況執行。
三、補貼實施辦法
(一)操作方式。實行“自主購機、敞開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操作方式。即凡是符合條件的購機者,購買補貼種類品目范圍中的機具,在規定的補貼機具數量內,自主申請后均可享受補貼;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廳下達我市財政局,我市財政部門組織將補貼款兌付給購機者;購機農民的補貼款通過“一卡通”兌付,農民合作社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購機補貼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兌付。我市農機主管部門要按月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相關結算資料,財政部門按月組織結算和兌付工作。
(二)操作時間。各年度補貼操作時間分階段執行。春季農業生產所需的播種機械、育苗機械設備、栽植機械等產品的補貼應在當年6月30日前辦理。秋季農業生產所需的谷物收獲機械、玉米收獲機械、飼料作物收獲機械、清選機械、干燥機械等產品的補貼應在當年7月1日后辦理。年度補貼截止時間為當年11月30日。
(三)機具購銷。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由農機生產企業自主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已列入黑名單的經銷企業和個人不允許參與補貼活動,所銷售產品不能享受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生產企業應對其確定的補貼產品經銷企業的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補貼對象可在吉林省境內自主選擇補貼產品經銷企業或通過企業直銷方式購買機具。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補貼對象應對自主購機行為和購買機具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風險。
(四)操作程序。總體操作程序如下:
1.登記、領取補貼政策告知書。購機補貼對象到鄉鎮農機站登記相關身份及購機信息(如補貼對象自愿到市農機部門登記的,也應予以辦理),并簽寫《農機購置補貼購機告知書》,明確自主購機、自擔風險。
2.自主購機。補貼對象在吉林省境內,自主選擇由農機生產企業確定的經銷企業購買機具,所購買的機具應為吉林省年度補貼范圍內的機具。購機后請務必索取正式發票,發票中應標明購機者名稱、機具發動機號、出廠編號等信息。
3.申請補貼。購機補貼對象應在購機后10日內,拿當年新購置且未使用的機具及購機發票、身份證明(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提供經營執照、組織代碼證、戶口簿)、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購機告知書等有關材料,以及新購置的補貼機具到臨江市農機購置補貼辦公室(職高院內、農機管理總站)辦理補貼申請手續。農機補貼辦公室(農業和財政部門共同組成)人員應對補貼對象身份及所購機具進行確認及核實,在《購機確認書》上簽署意見。
4.資金兌付。市農機(農業)、財政部門對補貼對象及相關材料共同審核確認,并在臨江市農機化信息網及所在鄉鎮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合格后,由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或銀行轉賬方式向其兌付補貼款。
(五)退貨規定。如補貼對象所購機具已經核實且補貼款尚未兌付,經市農機(農業)、財政部門批準后,其所購機具方可退貨;補貼款已兌付,經市農機 (農業)、財政部門批準,補貼對象需將所領補貼款全額退回財政專戶后,其所購機具方可退貨。購機戶不經批準自行退貨的,今后三年不再享受補貼政策;不經批準退貨,又不退回補貼款的,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農機購置補貼是國家重要的強農惠農富農政策,是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舉措,也是關系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要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為組長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農機(農業)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包括鄉鎮農機站與財政所)要成立農機購置補貼聯合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機管理總站)具體負責農機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農業、財政部門要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建立工作責任制,將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制定完善各項工作措施并抓好督促落實。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加大農機購置補貼績效管理工作力度。
要強化我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內部約束機制,農機購置補貼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我市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我市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全面推進我市農業機械化進程,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突出玉米、水稻等糧食生產所急需農機具,實施敞開補貼,保證中藥材、林果、設施農業等特色農業所需機具的補貼,要充分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堅持行之有效的經驗,推廣適合我市山區特點的先進農機具,創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點、分階段實現政策目標,促進補貼政策持續深入實施。
要認真研究、周密考慮、科學設計,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資金結算進度,緩解農民購機的籌資壓力。要積極協調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落實農機購置補貼貸款及金融租賃扶持政策,開通籌資渠道。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強化農機補貼的組織推動和監督管理,規范實施中的操作行為和關鍵環節。要嚴格確認補貼對象,2015—2017年,我市補貼對象為覆蓋全市所有鄉鎮(街)農牧漁民、農場(林場)職工、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機專業戶、種糧大戶和直接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在對補貼對象登記時,要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對補貼對象和購買機具進行審查核實后,要在市農機化信息網和所在鄉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合格后,報財政部門兌付補貼資金。補貼機具要逐臺核實,在機具購回申請補貼時,再次對其條件進行審查,分別查驗其戶口、身份證、吉林省農機購置補貼購機告知書等,對符合條件的,再查驗其購機發票、合格證,核實機具。進行人機合影,對合格的購機者在《購機確認書》上簽字。我市要在農機購置補貼辦公室(市農機總站)開展補貼受理申請、核實登記“一站式”服務。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我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部使用農機購置補貼信息管理系統,明確責任,專人使用、專人管理,確保信息系統安全運行。要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對購置實行牌證照管理的機具,其所有人要向我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牌證照。對不辦理牌證照的,不簽署《購機確認書》,對所購機具不予補貼。要依法開展補貼機具的質量調查,督促企業做好售后服務等工作。
加強對基層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層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我市要加大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利用宣傳冊、明白紙、掛圖等形式,積極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農機部門要建立完善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確保專欄等信息公開載體有效運行。
我市農機主管部門重點公開實施方案、補貼額一覽表、操作程序、投訴咨詢方式、資金規模和使用進度、補貼受益對象、違規現象和問題等。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農機主管部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購機者信息及落實情況在臨江市農業機械化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要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市農機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導向,適時開展專項督導檢查,強化監管,嚴懲違規,對違規現象和問題主動向社會公布。
要高度重視群眾舉報投訴受理查處工作。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訴。我市在農機管理總站設立群眾舉報投訴受理中心,設立專門的舉報投訴電話0439-5223732,由專人負責受理舉報投訴工作。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
市農機主管部門要對投訴集中、“三包”服務不到位、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未按規定使用輔助管理系統、虛假宣傳、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線索具體的投訴進行重點調查核實。對于違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相關規定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市農機主管部門視調查情況可對違規企業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和進一步處理建議報省級農機主管部門。
農機生產和經銷企業產品補貼資格或經銷補貼產品的資格被暫停、取消,所引起的糾紛和經濟損失由違規農機生產或經銷企業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