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的實施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鐵路意見】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意見》實施意見(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白山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
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國辦發〔2014〕37號)精神,做好我市鐵路用地及站場毗鄰區域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支持鐵路建設,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支持鐵路運輸企業盤活利用現有鐵路用地
(一)支持鐵路運輸企業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二)支持鐵路運輸企業綜合開發利用既有鐵路站場地區。在符合政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協商收購相鄰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對既有鐵路站場地區所占用土地進行綜合開發。有關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為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土地產權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務。
(三)支持鐵路運輸企業開展土地授權經營工作。經國家授權經營的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可在鐵路運輸企業內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授權經營土地可以在鐵路運輸企業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
(四)支持鐵路運輸企業獲得土地補償收益。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鐵路用地的,采取等值土地置換或按照城市拆遷補償辦法對鐵路運輸企業給予補償。
二、鼓勵新建鐵路站場實施土地綜合開發
(一)支持新建鐵路站場與土地綜合開發項目統一聯建。新建鐵路建設項目的投資主管部門、機構應與沿線地方政府按照一體規劃、聯動供應、立體開發、統籌建設的原則,協商確定鐵路站場建設需配套安排的土地綜合開發事項,明確土地綜合開發項目與對應鐵路站場、線路統一聯建等相關事宜。
(二)認真執行站場建設和土地綜合開發的規劃要求。有關縣(市、區)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要根據新建鐵路線路、站場選址和土地綜合開發利用需求,合理確定用地控制和預留。要加強對站場建設與土地綜合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深化建筑空間組織、道路交通規劃、開發強度、建設時序等要求。在綜合開發用地供應前,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未規定規劃設計條件的地塊,不得供應。
(三)明確土地綜合開發的規模。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綜合考慮建設用地供給能力、市場容納能力、鐵路建設投融資規模等因素,明確土地綜合開發規模。扣除站場建設用地后,同一鐵路建設項目的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控制,少數站場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
(四)采用市場化方式供應綜合開發用地。新建鐵路站場地區綜合開發用地采用市場化方式供應,供地公告時間嚴格執行不少于60個工作日的規定。按供地時點的市場價格確定供地價格,根據開發進度一次或分期供地,防止土地供而不用。為了加快鐵路項目的推進,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在對土地綜合開發方案研究報告評審的基礎上,有關縣(市、區)政府要與項目公司簽訂土地綜合開發框架協議,明確用地規模、規劃時限、支持政策以及落實的步驟、時限等,為鐵路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階段審批創造條件;在鐵路項目施工階段,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同步與項目公司協商落實詳細供地地塊的規劃條件,啟動土地綜合開發工作。
三、進一步明確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有關政策
(一)加強各類規劃統籌。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各類規劃統籌,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鐵路建設規劃、其他相關規劃有機結合,協調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公共交通、商業、辦公、住宅等各類用地功能,形成交通設施無縫銜接、商業服務功能完善、居住環境適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二)編制站場專項規劃。有關縣(市、區)政府在編制或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要組織規劃、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環保等相關部門,編制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特定范圍內的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并納入各層級規劃管理。要主動與鐵路運輸企業充分協商,按照鐵路建設要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相結合的要求,立足增強鐵路站場及周邊區域的承載能力,統籌編制既有鐵路站場及毗鄰區域專項規劃。
(三)完善綜合開發用地供應模式。土地綜合開發可分期供應,分期供應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應的土地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實際情況進行分宗,按照宗地用途和有關規定核發劃撥決定書或簽訂有償使用合同。
四、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和協調
(一)落實項目備案標準和監管制度。有關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創新監管措施,以項目立項備案為依據,對各類規劃執行情況、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全面有效監管。嚴格按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進一步落實市場監管制度,完善市場監管措施。
(二)嚴格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有關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與取得綜合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主體簽訂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協議,明確約定鐵路站場、線路工程要先于土地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取得綜合開發用地的主體未按約定優先建設鐵路站場、線路工程的,不得為其辦理土地、房產手續。
(三)加強項目建設管理。有關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資本金、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取得綜合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主體要嚴格遵守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管理有關規定,防止土地閑置。
(四)建立聯動協作機制。有關縣(市、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引導、市場決定、互聯互動的要求,把支持鐵路建設與新型城鎮化建設結合起來,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引導市場主體實施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有力有序推進鐵路建設,完善城市綜合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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