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規范市統計局公務接待活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統計辦法】北海市統計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范文精選】,供大家參考。
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規范市統計局公務接待活動,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國家統計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自治區統計局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北海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北海市統計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海市統計局機關各科室、中心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包括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接待活動。
第三條 北海市統計局公務接待工作堅持有利公務、統籌安排、嚴格標準、厲行節約、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統計局公務接待工作由局辦公室歸口管理。局辦公室負責制定、完善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協調局領導的公務接待活動。局機關各科室、中心的接待,經批準后由科室對口接待。局辦公室財務室負責公務接待經費管理,局紀檢組負責對公務接待經費開支、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審計,并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局機關各科室、中心組織有關專業培訓和專業會議由有關科室、中心負責按市統計局有關會議、培訓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公務來訪
第五條 各縣(區)統計局能通過公文、電話、信函等渠道解決問題的,原則上不到北海市統計局面談。確需到北海市統計局面談的,應當提前1個工作日以上向北海市統計局預約,填報“公務來訪預約單”(見附件1),說明來訪事由、來訪人員、主要行程等事宜,并加蓋單位公章。
各區縣地方黨政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到北海市統計局商談工作,需提前向北海市統計局辦公室發公函或預約,告知來訪人員、事由、時間等事宜。
局辦公室收到公函或來訪預約單后應及時進行登記,并報分管科室單位局領導提出批(擬)辦意見。
凡需北海市統計局領導出面接待的,由局辦公室根據局領導公務日程安排并請示局領導本人同意后,予以安排;向來函單位或預約單位反饋來訪日程安排。
第六條 省部級和司(廳、局)級領導,到北海市統計局開展公務活動,經請示局長審批后,由局辦公室統籌協調和牽頭,會同科室、中心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七條 到北海市統計局開展公務活動的其他人員,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后,按照業務對口原則,由局辦公室按規定標準統一做出安排,業務對口科室、中心具體負責做好相應接待工作。
第八條 局有關科室、中心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部門前來北海市統計局指導商談工作的,依據相關請示或邀請函可以開展相應的接待活動。
第九條 公務來訪人員需北海市統計局安排住宿的,按照北海市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規定標準用餐并支付費用;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可安排一次圓桌工作餐;并按規定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公務活動結束后,要及時填寫接待清單(見附件2)。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局領導審批后,報銷接待費。報銷接待費時,需提供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務來訪預約單或公函、請示或邀請函和接待清單等報銷憑證。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公務外出
第十二條 北海市統計局工作人員公務外出,實行審批制。局領導外出,報局長審批;各科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外出,報告分管局領導審批并報告局長,并報辦公室備案(式樣見附件3);各科室、中心其他科級干部外出,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級以下干部外出,由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審批。
第十三條 公務外出需相關單位接待的,須事先以北海市統計局辦公室名義對外發函(見附件4),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等事宜。
第十四條 公務外出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定點飯店或賓館住宿,并自行支付住宿費用。
出差人員用餐、住宿費報銷按照北海市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外出參加會議、培訓人員食宿,按照北海市會議、培訓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北海市統計局領導到區縣調研,由局辦公室統籌協調,一般不集中或輪番安排到一個縣(區)、一個點、一條線路;調研活動一般安排集體乘車,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七條 北海市統計局領導赴縣(區)調研,根據調研內容,由縣(區)統計局局長或分管負責人陪同。北海市統計局領導外出調研,局內陪同人員原則上不超過3人,縣(區)統計局其他陪同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
北海市統計局各科室、中心負責人和副職及其他干部赴縣(區)檢查調研,由各縣(區)統計局分管負責人和對口科室負責同志陪同,局內隨行人員不超過2人。
第十八條 接待單位應嚴格按規定要求,不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安排接待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走過場,不搞形式主義。
第四章 接待規定
第十九條 嚴格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公務接待范圍,壓減不必要的公務接待活動。不組織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不組織與公務無關的活動,不以各種名義變相旅游。不超規格、超標準接待,不得以各種方式贈送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條 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得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得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局財務室要合理控制接待費預算總額,將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公開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局紀檢組要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監督,加大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發現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海市統計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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