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辦法(試行)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5〕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辦法】北海市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辦法試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參考。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5〕2號)、《北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實施方案的通知》(北政發【2015】13號),規范我局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全面提高依法執政能力,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提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北海市委、政府的涉及經濟發展、體制改革等重大政策以及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
(二)提出地方性交通運輸行政管理法規、政府規章草案;
(三)制定和調整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益的政策措施及行政決定;
(四)制定北海交通運輸行業的重要規范性文件;
(五)編制或調整全市交通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預決算;
(六)制定事關交通運輸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運輸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研究交通運輸重大專項資金使用、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等事項;
(八)議定各縣(區)交通運輸局、我局直屬單位報我局審定的涉及重大交通運輸政策、重大資金安排等事項;
(九)其他“三重一大”等需由北海市交通運輸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
第三條 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工作,實行業務工作機構與法制工作機構互相配合的原則,業務工作機構結合本部門職能負責擬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工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
第四條 業務工作機構對交通運輸重大行政事項擬定重大行政決策前,應廣泛征求有關單位或專家意見,或通過函調、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調研。調研可以委托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委托調研的,須制定調研方案,并加強調研過程的指導、協調、監督。
第五條 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公開征求公民、法人及有關組織的意見,征求意見可以采取公示、函詢、座談會及聽證會等形式,并應當綜合考慮決策事項涉及的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對象。決策事項涉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能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 業務工作機構要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風險評估相關工作按照《北海市交通運輸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試行)》進行。
第七條 業務工作機構在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評審組對決策事項進行咨詢論證,也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代表和委員的建議和意見。
第八條 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提交集體討論前,業務工作機構應及時、主動向法制工作機構提供相關材料以便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包括:決策基本情況,與該決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決策的可行性說明,與決策有關的統計數據、調查分析和評估報告等以及有關征求意見的綜合材料。
第九條 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由局領導集體審議通過,業務工作機構要將相關會議記錄及時報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結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由業務工作機構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業務工作機構應當對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對其同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及繼續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考察分析。考察分析完成后,應形成總體評價報告,對決策后果、決策效率、決策效益作出說明,并對以后決策的制定實施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