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工作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博士后制度,推動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社辦法】邯鄲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暫行辦法,供大家參考。
博士后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博士后制度,推動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5〕87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16〕22號)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邯企事業單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推薦上報,并經上級批準設立的國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本辦法中的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具有博士授予權的一級學科內,經批準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組織。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委托,負責管理全市工作站和創新基地。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管理全市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配套政策,組織實施全市工作站、創新基地的申報、考核等工作,指導和協助工作站、創新基地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工作站和創新基地(以下簡稱設站單位)應有專門的管理機構,由一名領導分管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于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規定并具體組織實施;制定本單位博士后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招收進站、聯合培養、項目確定、考核獎懲、業績評估、科研成果驗收、結題出站、職稱評定、工資福利等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員的戶口遷移、家屬工作安排、子女入學等服務工作;
(三)協助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合作導師指導博士后從事科研工作;
(四)做好上級主管部門對工作站或創新基地的考核評估工作;
(五)每年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送本年度工作情況及下一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員招收計劃。
第三章 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申報
第六條 工作站申報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創新基地申報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工作站一般從運行情況良好的創新基地中推薦申報。
第七條 在邯鄲注冊的企業、研發型事業單位和市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區域性單位可申請設立創新基地,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具有專門的研發機構,研發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實驗設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發團隊,能提出理論創新、技術領先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五)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載體、承擔國家或省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申請設立創新基地。
第八條 在邯鄲注冊的企業、研發型事業單位以及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可申請設立工作站,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二)具有專門的研發機構,研發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實驗設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擁有較高水平的研發團隊,能提出理論創新、技術領先的博士后科研項目;
(四)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五)建有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研發載體、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申請設立工作站。
第九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向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設站申請,填寫申請表和提供相關材料。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后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屬單位可直接報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評審后擇優推薦上報。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和進站
第十條 設站單位一般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后人員。設站單位要高度重視博士后招收和進站工作,避免出現空站。
第十一條 招收對象須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一般為新近畢業的博士畢業生,年齡應在35周歲以下,具備承擔設站單位提出的科研課題的科研水平和業務能力。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應以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教學科研人員為主,并嚴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在職進站從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二條 招收工作由設站單位組織實施,對符合條件的進站人員,由需聯合委托招收的流動站提出招收意見,分別報國家和省博士后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三條 申請進站的人員應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國內博士生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請表》、《單位審批意見表》一式四份;
2.博士學位證書和通過博士論文答辯的有關證明材料;
3.本學科領域兩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4.身份證。
(二)國外博士生需提供的材料:
1.《博士后申請表》、《單位審批意見表》一式四份;
2.教育部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和其它學位證書證明材料;
3.兩名博士生導師的推薦信;
4.身份證。
第十四條 進站審核程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設站單位對申請進站人員材料進行核實初審。
(二)初審合格后,由設站單位聯合流動站成立專家小組對其進行面試,主要考查其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綜合素質,考查合格后商定具體研究課題。
(三)申請進站人員根據商定的課題和要求,寫出對承擔課題的基本理論認識和對核心技術的設想及研究的初步計劃。
(四)設站單位審核同意后,填寫《單位審批表》、《項目立項表》,由設站單位、流動站和博士分別簽訂相關協議。協議內容包括:權利義務、科研課題、工資福利、在站期限、知識產權歸屬、違約責任等內容。委托招收的博士后,應符合國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的有關條件和要求。
(五)進站前須進行體檢,體檢中發現患有嚴重疾病或不能進行正常科研工作的,不予接收。
(六)擬被錄用進創新基地的博士后,由創新基地聯合委托招收的流動站提出招收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同意后書面通知流動站并報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備案。
(七)擬被錄用進工作站的博士,所在流動站屬本省的,將《博士后研究人員申請表》、《項目立項表》、《專家審查表》和《博士后聯合培養協議》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所在流動站屬外省的,報全國博管會審批,同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八)經全國博管會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同意進站的博士后,均需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十五條 設站單位按有關規定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博士后進站和落戶等有關手續,創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聯合培養的流動站負責辦理進站和落戶等有關手續。
第五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十六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由設站單位具體負責。創新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聯合培養的流動站負責管理博士后的人事、組織關系。
第十七條 博士后進站后,應由流動站選派相關專業的博士后合作導師作為學術指導人,由設站單位選派相關專家作為項目研究指導人,共同指導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條 設站單位應建立博士后考核評估體系,加強對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內容包括:博士后進站招收、開題審查、中期考核、結題評估、出站考核、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懲等。考核結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檔案,并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經批準在外兼職或從事其他工作的;
(三)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四)因患病等原因難以按計劃完成研究工作的;
(五)未經同意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從事短期合作研究,出國逾期不歸超過一個月者;
(六)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七)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二十條 設站單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導師與本單位專家聯合組成的博士后專家考核小組,負責指導、協調博士后研究工作,按規定對在站博士后進行定期考核。
(一)博士后進站后三個月為課題調研開題階段,博士后提出調研提綱,對課題的國內外現狀、技術水平、可行性及市場前景進行深入調研,撰寫調研報告。對已定的研究項目方案進行論證,寫出開題報告,接受博士后考核小組的審查。
(二)博士后進站一年左右進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博士后進站一年來所開展的項目研發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和需要解決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書面意見。
(三)對完成項目研究的博士后,考核小組應組織專門的結題匯報與答辯會,聽取博士后在站期間項目研究情況和成果等方面的匯報,并對相關問題進行提問和答辯。在此基礎上,認真審閱博士后所提交的結題報告及其附件材料,結合項目研發的要求,對其研發工作能力、技術水平、實際效果、應用前景等進行全面評價,對其是否符合結題要求形成書面考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設站單位依據本單位管理制度,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后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可申請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該基金設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兩種。面上資助是對博士后從事自主創新研究的科研啟動經費資助,一年評審兩次,資助金額為5萬元(一等)、3萬元(二等),可在全國博管會的網上進行申報;特別資助是對取得了自主創新研究成果和研究能力表現突出的博士后的資助,每年進行一次,資助金額為10萬元,資助方式為個人申報和逐級推薦。也可申報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該資助一年評審兩次,資助金額分別為6-8萬元(A類)、3-5萬元(B類)、1-2萬元(C類)。資助方式為逐級申報,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擇優推薦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創新基地博士后只可申報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
第二十三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取得科研成果的歸屬和成果轉讓或開發所獲得的經濟效益的分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與相關單位的協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博士后進站報到后,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戶,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隨遷,按有關規定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居住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可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的介紹信,在其子女居住地辦理幼兒園、小學和初中入學手續以及報考(轉入)高中和高等院校,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期間或出站后首次參評專業技術職務的,按其所符合的專業技術職務條件,可不受單位崗位限制,直接推薦申報,參加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其在站期間科研成果可作為評聘職稱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和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有關規定,應予退站的人員,由設站單位作出退站處理申請,按規定程序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備案。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國家對博士后人員的相關政策。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研究人員在站時間一般為2年,根據項目需要可在2-4年內確定;對進站后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應根據項目資助期限和承擔的任務及時調整在站時間,最長不超過6年。具體出站時間視研發項目進展情況而定。博士后出站須經設站單位同意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批,同時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在站期滿,應向設站單位遞交《博士后研究報告》、《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登記表》和工作總結。設站單位會同流動站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考評小組,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進行綜合評價,形成書面意見,填寫《博士后人員出站鑒定表》,歸入其個人檔案。創新基地的博士后,其《博士后研究報告》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工作站的博士后,其《博士后研究報告》報全國博管會辦公室。
第三十條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博管會頒發博士后證書。創新基地委托非本省或軍隊流動站招收的博士后期滿出站后,創新基地應及時將其出站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所在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出站前,須把在站期間取得的全部技術資料、數據、軟件、圖紙和文件(如實驗報告等)、樣品、產品等整理成技術文檔交設站單位負責人簽收、歸檔。不得擅自通過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轉讓等方式公開或秘密地侵犯屬于單位的知識產權。
第三十二條 出站博士后憑上級有關部門介紹信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部門辦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移手續。留本省工作的,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介紹信等證明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落戶手續;到外省(市、區)工作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設站單位應盡力把能力突出、研發成果顯著的優秀博士后留在本單位或邯鄲市工作,使其繼續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出站后愿意留在事業單位性質的設站單位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經設站單位同意,采取選聘方式,經考核合格后,辦理聘用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工作站的博士后期滿出站及退站,應通過全國博士后交互式網上辦公系統向設站單位提交個人申請,并按要求遞交書面材料,由設站單位統一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章 經費資助
第三十五條 對市企事業單位新建博士后工作站給予20-50萬元的資金補助,新建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給予10萬元的資金補助,用于建站資助、項目研發匹配資助、研發成果獎勵、博士后安家費等。經費由設站單位統一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第三十六條 設站單位博士后開展科研工作可申請政府人才資金資助,用于生活補貼、研發項目匹配資助等。經費由設站單位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按時撥付。具體規定如下:
(一)博士后在站期間享受3000元/月/人的生活補貼;
(二)獲得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河北省博士后科研資助計劃資助的,提供與所獲資助等額的匹配資助。
第三十七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做出較為突出貢獻的,出站時給予3萬元獎勵。
第三十八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研發工作取得知識產權的,可向市科技局申請邯鄲市專利戰略專項資金的支持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博士后資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市直屬單位由市財政資金承擔。
第八章 評估和獎勵
第四十條 博士后工作評估旨在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建立競爭機制,優勝劣汰,以評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質量,推動博士后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對設站單位進行定期分類評估。每五年開展一次,各設站單位開展自我評估。對評估結果優秀的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設站單位予以警示整改,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提請上級撤銷設站資格。建立實時、動態的評估體系,嚴格規范新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創新基地的評估工作。
第四十二條 設站單位應根據國家、省、市主管部門的評估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開展自我評估,建立日常管理、檢查、信息收集和歸檔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博士后工作進行自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資料。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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