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村莊開發改造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東區村莊開發改造工作,保障東區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邯鄲市城鄉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規劃辦法】邯鄲市東區村莊開發改造辦法,供大家參考。
東區村莊開發改造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東區村莊開發改造工作,保障東區建設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和市政府印發的《邯鄲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12〕2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東區村莊開發改造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改造范圍:京港澳高速公路以東,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
第三條 開發改造原則:
(一)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由政府作出開發改造決定,主導東區村莊開發改造工作的實施;借助市場的力量,引進有實力的開發企業介入,以自求平衡原則實施村莊開發改造,有序推進東區建設。
(二)統一規劃,分步改造。按照東區規劃和發展定位,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分步推進。嚴格控制容積率和綠地率等各項規劃指標,提升居住環境,打造生態、宜居的示范性新城區。
(三) 依法征收,拆建同步。為加快東區村莊開發改造步伐,對異地安置開發的,要優先落實安置用地,建設回遷安置房,以建促拆;對原址安置或部分原址安置開發的,堅持拆建同步,以拆促建,妥善解決村民的過渡和安置等實際問題。依法規范征收程序,嚴格補償標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程序規范合法,操作公開透明,補償公平合理,拆遷和諧穩定。
第二章 開發改造政策
第四條 新社區居住用地容積率指標,按照打造東區生態宜居示范區的要求,村莊開發改造的新社區建設項目容積率,按照凈用地不超過2.8控制。
按照市政府印發的《邯鄲市中心城區住宅區配套中小學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2011〕157號)的有關規定配套建設教育設施;新社區建設項目凈用地含配套小學和幼兒園用地,開發企業代建的小學、幼兒園建筑面積計入容積率計算指標。
第五條 東區村莊開發改造按拆遷騰地面積與供地面積1︰1.23的比例供地,由開發企業通過摘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自求平衡實施改造,并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舊改優惠政策。舊村莊拆遷騰出的土地無償交給市政府。
第六條 前條所稱村莊拆遷騰地面積包括:
(一)合法宅基地證證載面積;
(二)村集體公建房屋占地(村兩委、學校、幼兒園等);
(三)村莊原址圍合內的村莊道路占地。
村莊原址圍合內的空閑地和非宅基地(不含村集體公建房屋占地和村莊道路占地)占村莊總占地面積的比例,村莊原址300畝以下的不超過10%、300畝以上的不超過8%部分計入村莊拆遷騰地面積。超過部分的騰地面積按1︰1供地,繳納土地出讓金,新建項目享受《暫行辦法》規定的舊改優惠政策。
第七條 開發建設新社區項目用地和與之相連的城市規劃道路中心線以內及綠化用地,由市政府收儲供地,收儲成本從原址土地出讓金中核銷;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開發企業,在供地范圍內按規劃條件建設產權調換房、配建相關設施和建設商品房。
第八條 村莊開發改造的社區建設,可根據城市規劃和村莊面積大小,在原地或就近異地,聯村并建或單獨建設新社區。
第九條 村莊拆遷騰地面積審核及自求平衡的土地補償數量的確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
第三章 房屋征收規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東區村莊征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由邯鄲縣人民政府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東區擬征收村莊申報列入市級征收計劃,并納入邯鄲縣、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國民經濟年度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邯鄲縣人民政府作為征收主體,對其轄區內的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摸底、公示和確認;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對其轄區內的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摸底、公示和確認。
(三)邯鄲縣人民政府、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與投資開發企業簽訂村莊改造協議后,按照上述原則確定的供地,由邯鄲縣人民政府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征轉、補償、拆遷。
(四)產權調換房用地和開發用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出讓。土地出讓金繳納、相關基金提取、土地出讓凈收益分配等按《暫行辦法》執行。
(五)東區村莊占地屬集體土地性質的,在發布征收決定前,應先征用為國有建設用地,由邯鄲縣人民政府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村莊征收安置費用進行預評估,并報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六)產權調換房用地和開發用地,實行分期出讓,優先保障產權調換房用地供應。開發企業應當繳納的土地出讓總價款須全部繳入項目所在的邯鄲縣或邯鄲經濟開發區財政,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專項列支用于原村莊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房建設和其他征收補償安置費用。貨幣補償資金交入邯鄲縣、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后,啟動原村莊征收拆遷工作。
(七)邯鄲縣人民政府和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對征收費用進行審核認定,并報市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邯鄲市東區村莊開發改造辦法》(〔2013〕1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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