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工作方案為了加強我縣各類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的交接工作,統一交接范圍,規范交接手續,保障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完整與安全,確保不動產登記工作穩定和延續,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土方案】資源縣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工作方案(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
縣不動產登記檔案
資料移交工作方案
為了加強我縣各類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的交接工作,統一交接范圍,規范交接手續,保障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完整與安全,確保不動產登記工作穩定和延續,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則
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是業務辦理的基礎保障,是數據共享查詢平臺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盡職履職、層層落實,確保移交工作順利開展。
(一)堅持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原則。按照國家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要求,為盡快實現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由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土地、房屋、耕地、林地、草原(草地)等所有不動產的統一登記工作。
(二)統一集中管理原則。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各類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由縣不動產登記局負責管理。
(三)完整與安全原則。各類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范圍、類別、內容、數量不得遺漏、損毀、散失,移交過程應嚴謹有序,手續完備。
二、移交范圍和移交內容
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是指在各類不動產登記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及因辦理登記業務而須保存的有關文件材料,包括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的內部審核文件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和登記簿。
(一)移交范圍
1.房屋登記資料:房屋登記部門自開展房地產登記工作以來形成的登記檔案及證明不動產登記權屬來源的備查材料。
2.土地登記資料:土地登記部門自開展土地登記工作以來形成的登記檔案及證明不動產登記權屬來源的備查材料。
3.林權登記資料:縣林業局開展林權登記業務以來形成的檔案及證明不動產登記權屬來源的備查資料。
4.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設置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后,參照本方案移交。
5.其他與辦理不動產登記業務相關需保存的資料。
(二)移交內容
1.紙質資料
(1)不動產登記簿及相應不動產登記結果;
(2)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登記原因證明及原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等相關材料。
2.電子數據資料
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參考和利用價值并作為檔案保存的電子數據資料,包括電子檔案目錄、電子登記簿以及紙質檔案的數字化加工處理成果。
三、移交流程和具體要求
(一)移交
移交單位對應移交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做一次全面檢查、鑒定,力求資料完整、目錄規范,對不符合案卷質量要求的檔案,要進行重新整理,查缺補漏,規范建檔,確保移交質量。
1.移交紙質登記資料時,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移交方對紙質登記資料進行整理、完善,建檔立卷。移交紙質登記資料時,應填寫移交清冊一式三份。移交清冊包括序號、檔案號、權證號、權利人、坐落、頁數等基本情況。(見附表1)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根據檔案移交清冊進行清點核對,由移交人、接收人、監交人簽字后各執一份,留存備查。具體要求如下:
(1)同一不動產的初始、變更、轉移、注銷、更正、異議、抵押、查封、預告等各類檔案要放入一個檔案盒內分別立卷;一個不動產單元建立一個登記簿,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完善登記簿內容(也可以通過補錄電子數據由系統自動生成電子登記簿)。
(2)登記案卷應包括:卷皮、卷內目錄、申請書、權屬來源證明材料、有關稅費交納或減免憑證、申請人身份證明、測繪資料、原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等資料,同時應在每頁檔案上標明頁碼。
2.移交登記電子數據載體時,應由電子數據形成部門按照規定的項目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檢驗,并由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并填寫電子文件交接登記表(見附表2),并把其技術方法和相關軟件一同移交給縣不動產登記局。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要建立對應關系,以收件號或案卷號等為索引建立唯一的對應關系,該索引需在紙質檔案和補錄的電子數據中均有體現,且編號唯一??h房管局除做好以上電子數據移交工作外,另須移交一臺裝有原房產登記管理系統的電腦,并協助拉一條原房產登記管理系統專線至縣不動產登記局,以確保房產登記工作穩定和延續。
(二)接收
接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驗收移交資料,如發現存在問題,向移交單位提出整改意見,經移交單位補充缺失的資料后,辦理移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
1.接收紙質登記資料時,接收人員應對案卷質量進行抽檢。
2.接收電子數據資料時,接收人員應檢驗備份數據能否打開、數據信息是否完整等,合格后方可接收。
(三)監交
登記資料移交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人員進行監督交接手續。監交人應根據移交清冊和電子文件交接登記表,見證移交過程和移交內容。
(四)登記檔案實行追根溯源制
所有移交的登記檔案全部實行追根溯源制,如果將來發生信訪、拆遷、司法訴訟等相關涉及登記事宜,涉及所移交的登記檔案按時間節點,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原登記部門進行接訪、代為出庭應訴等工作,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合原登記部門提供原始登記資料。
四、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
成立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牽頭,縣不動產登記局、房管局、國土局、林業局、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等為成員單位的縣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工作領導小組,落實具體辦事機構和責任人,負責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工作。
縣不動產登記局要切實做好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接收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落實,完善措施,強化責任,科學統籌,采用逐漸移交的方式,緊密結合實際,認真做好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接收工作,確保如期完成。
(二)目標任務和時間安排
1.電子檔案資料移交:移交單位及時摸清本單位移交資料范圍、類別、數量,組織人員進行登記資料整理歸檔和電子化掃描工作。原由縣房管局掌管的房屋電子檔案要與縣不動產登記局共享,在無法拷貝的情況下,暫將縣房管局原有的電子檔案副機移交給縣不動產局。電子檔案移交時間要求在2016年12月25日前完成。
2.紙質檔案資料移交:縣不動產登記局和縣房管局要組織人員對應移交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要進行全面檢查和清點,要求資料完整、目錄規范。對原有檔案不規范的,要投入人力、財力以最短的時間進行整理,辦求規范。查驗移交檔案時,如發現問題,及時向縣房管局提出補缺材料,由縣房管局負責補充。接交檔案時,接收人員應逐件查驗檔案資料,并在移交清冊上逐頁簽字。紙質檔案移交時間要求在2016年12月28日前全部完成。
3.縣不動產登記局和縣房管局雙方在12月25日前實現電子信息互通共享?;ハ嚅_設專用賬號,配置查詢權限,互簽保密協議。新的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交易資料要做到縣不動產登記局和縣房管局共享。
(三)移交責任
1.移交工作各方應完善交接手續,屬登記檔案的應歸檔整理完成后方可移交;屬因辦理登記業務形成的資料應由業務人員編制移交清冊后移交;電子和圖形數據應協調有關信息部門協助完成移交。
2.移交單位和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按時保質完成移交工作,不得擅自降低工作標準,改變移交范圍和移交內容;對應移交的登記資料,不得無故拒絕移交;不得擅自隱匿、損毀、銷毀;不得涂改、偽造登記檔案。否則,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條款依法追究責任。
推薦訪問:資源縣 移交 不動產 【國土方案】資源縣不動產登記檔案資料移交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