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大我縣對外開放力度,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6〕28號)和《桂林市人民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招商辦法】灌陽縣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
縣招商引資激勵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大我縣對外開放力度,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工作,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6〕28號)和《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發〔2016〕68號)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激勵原則
(一)科學激勵的原則。遵循目標導向、公開公正、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正激勵與負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引入第三方評估,建立一套適應經濟新常態、科學有效的招商引資激勵機制。
(二)分類激勵的原則。區分激勵對象,分類制定招商引資激勵標準和措施,對招商引資成效顯著的縣直各單位及鄉鎮和我縣公務人員給予行政激勵;按照《廣西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成功引進外來資金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給予物質獎勵。
(三)分級激勵的原則。按照分級考核、屬地管理的原則,縣人民政府對縣直單位及鄉鎮根據考核結果進行激勵,集體和公務人員個人記功評選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成功引進外來資金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照《廣西招商引資激勵暫行辦法》,由各級財政分別按比例進行激勵,對選址在所屬縣的招商引資項目,由自治區與項目所在縣財政按照6∶4的比例承擔獎勵資金。
第三條 激勵對象
(一)承擔年度招商引資目標任務的縣直各單位及鄉鎮。
(二)招商引資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公務人員。
(三)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指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5號)的有關規定,當年新引進區外境內總投資1億元以上(含1億元)、國(境)外合同外資1500萬美元以上(含1500萬美元)、對全縣或區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項目。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如有修訂,按新修訂版本執行。
(四)重點招商引資項目:指在全縣招商引資工作中正式簽約,當年新引進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或8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
(五)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指有正式登記注冊手續,從事招商引資活動的法人和非法人機構,包括企業、商會、協會、專業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不含政府部門及自然人)。
第四條 對新引進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實行“一企一策”的激勵機制
第五條 強化招商引資目標績效考核激勵機制
(一)縣人民政府對縣直各單位及鄉鎮招商引資工作實行目標績效專項考核。
(二)縣人民政府對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核排名前5名的鄉鎮及排名前6名的縣直單位進行獎勵,分別為:鄉鎮排1~5名的,縣財政分別獎勵10、8、6、4、2萬元;縣直排1~6名的,縣財政分別獎勵8、6、5、4、3、2萬元;對鄉鎮及縣直單位完成招商引資任務未獲名次的給予達標獎1萬元。獎勵經費主要用于補充受獎鄉鎮和縣直單位的招商引資工作經費。
(三)在招商引資年度考核中:對排名1~5名的鄉鎮和排名1~6名的縣直單位,年終績效獎提高5%比率;對貢獻突出的個人開展記三等功評選活動,記三等功的個人可以安排參加一次縣委組織的領導干部綜合素質提升培訓班學習,具體評選方案由縣招商引資局和縣人社局制定。
第六條 建立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激勵機制
(一)為探索市場化、專業化招商引資新模式,鼓勵與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開展精準招商,自治區對落戶廣西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給予獎勵。本辦法所指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成功引進外來投資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為落戶灌陽的項目和機構。
(二)凡申請獎勵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項目符合自治區規定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界定條件。
2.項目須為外來投資者獨資或控股項目,并注冊登記為企業法人。
3.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在1億元以上或1500萬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實收資本或固定資產(重大招商項目)。
4.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或800萬美元以上,并已形成實收資本或固定資產(重點招商項目)。
5.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已納入自治區招商引資局統計信息系統。
6.不屬于房地產(含城市綜合體)、礦產資源采選項目。
7.沒有超出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規定的建設期限、項目合同規定的資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項目。
(三)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的獎勵標準:按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項目業主一次性獎勵;項目資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2年;項目投資建設期較長的,在建設期內形成固定資產可累計計算最多不超過3年;但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四)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申報審核程序:
1.符合獎勵條件的項目業主按要求向縣招商引資局提出申請,提供相關的申報材料,經初審后報桂林市投資促進局核準,再上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進行備案登記。
2.申報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獎勵,應提供下列資料:
(1)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獎勵申請表(原件)。
(2)引進資金的來源及投資人的確認證明材料(項目合同、投資協議、身份證明等)。
(3)項目背景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復、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批復、土地證或用地審批批復文件等。
(4)引進資金證明材料:項目投資協議書或者項目審批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應有銀行詢證函)、銀行進帳單、設備發票及設備入庫憑證、記帳憑證(進口設備有海關報關單及商檢部門提供的商品檢驗報告等);捐贈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證明材料;投資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編制投入資產匯總表。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為復印件,縣招商引資局負責核對原件。
3.實行公示制度。縣政府對經審核符合條件擬給予獎勵的項目單位,在縣人民政府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兌現獎勵資金。
第七條 完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機制
(一)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條件:
1.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并符合本辦法規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申請獎勵條件。
2.成功引進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招商引資項目。
3.不屬于房地產(含城市綜合體)、礦產資源采選項目。
(二)獎勵標準:
1.對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或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按照經審核認定的招商引資到位資金,每1億元給予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但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2.對成功引進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招商引資項目,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的,按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但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三)項目資金到位認定:
1.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實際到位資金認定,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有關規定執行。
2.高新技術企業招商引資項目,以貨幣出資的,須以現金匯入所投資企業(應為在桂林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的開戶銀行賬戶并投入使用;以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須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出資價值進行評估,且項目當年招商引資到位資金已納入縣招商引資局統計信息系統。
(四)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程序:
1.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應在所引項目于廣西登記注冊之日前,憑以下材料領取并填寫《廣西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表》,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逾期不予辦理。
(1)項目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
(2)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2.縣招商引資局對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再上報自治區投資促進局對符合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3.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招商引資中介機構。
4.項目投資者不能以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身份就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五)獎勵申報審核程序:
1.實行獎勵申報制度。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登記手續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在所引進項目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后,可領取并填寫《灌陽縣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并由縣招商引資局進行初審,然后提供以下材料報縣人民政府核準并審定。
(1)《灌陽縣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申報表》。
(2)項目批準文件(包括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環保評估批復復印件等)。
(3)項目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項目實際到位資金證明(包括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5)項目投資者出具的投資引薦委托書。
(6)項目所在地投資促進部門對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招商引資項目的確認函。
(7)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2.實行獎勵審核制度。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審核工作每年進行1次。對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由縣招商引資局核準,再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核。
3.實行公示制度。縣政府對擬獎勵的項目、招商引資中介機構名單和金額,在縣人民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后,按規定兌現獎勵資金。
第八條 獎勵兌現
(一)對排名1~5名的鄉鎮和排名1~6名的縣直單位,經縣招商引資績效考評小組會議審定后,由縣財政負責撥付獎勵資金。
(二)對公示后無異議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接到自治區財政廳撥付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落實本級所負擔經費,并于3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獎勵資金及時撥付給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業主或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獎金收入的應納稅款由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業主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自行依法繳納。
第九條 監督問責
(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在開展招商引資考核激勵工作中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人民群眾和輿論媒體的監督。
(二)縣績效辦要將招商引資激勵措施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全縣機關績效考評和縣(區)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三)對在年度招商引資績效考評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四)對在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激勵中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的,追回全部獎金,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中所稱招商引資或外來投資,是按照《廣西區外境內招商引資統計制度》和《廣西利用外資全口徑統計辦法》,從自治區外、國(境)外引進的各類直接投資,包括以貨幣、實物、技術等作為投資,但不包括國家政策性貸款和政府直接投資。
第十一條 對各級財政資金已獎勵過的項目不重復獎勵。同一招商引資重大項目,已經備案獎勵招商引資中介機構的,不再獎勵項目業主。
第十二條 解釋與細則
本辦法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0日;屆時將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正式激勵辦法或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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