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實施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發改辦法】巴彥縣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實施辦法,供大家參考。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加快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一步規范實施建設光伏發電項目的管理,根據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關于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等文件規定要求,結合巴彥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光伏發電項目”,指在巴彥縣轄區內利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灘涂、廢棄物堆放場、廢棄礦區等各類未利用土地資源以及水庫、魚塘、水田等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
第三條 我縣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管理包括項目備案管理、電網接入與運行、產業監測與市場監督等環節的行政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安全監管和驗收管理。
第四條 縣發改局負責本地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工作,負責項目備案、項目信息統計和報送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手續辦理
第五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單位應向縣政府提出擬建項目申請,經縣政府同意或與縣政府簽訂項目開發協議后再向住建局提出擬建項目選址申請,縣住建局出具此項目的初步意見;縣國土局根據規劃初步意見出具用地初步意見。
第六條 光伏發電站項目涉及環保、林業、農業、畜牧等部門以及占用江河、水庫行洪區域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按行業管理規定提出相關意見。
第七條 所涉及部門提出意見后,縣住建局出具規劃意見文件。
第八條 縣國土局要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使用荒漠化土地、荒山荒地、灘涂、廢棄物堆放場、廢棄礦區等各類未利用土地以及利用水庫、魚塘、水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在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其用地允許以租用方式取得,經建設單位提供租用合同等相關資料后,進行備案管理,同時出具備案文件;對項目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按照建設用地管理。
第九條 在巴彥縣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通過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確定投資主體(或通過其他方式獲得)后,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發改局辦理備案手續。
光伏企業在項目備案時應提供備案申報材料,具體為: = 1 \* GB3 ①申請文件(附規范文本); = 2 \* GB3 ②企業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 3 \* GB3 ③中標通知書、用地審批文件或用地協議。
第十條 縣電業局按照縣發改局相關文件根據管理權限及時協調上級電網出具接網意見。同時上報送出配套電網建設初步意見,協調上級電網企業規劃投資同步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
第十一條 縣發改局根據住建局規劃意見、國土局備案意見以及環保等相關部門意見,涉及防洪區水域的由縣水務局出具準許開工的建議后,向建設單位下發準許開工通知。
第三章 工程監管
第十二條 光伏發電項目建設的設計、施工、檢測和運維企業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三條 光伏發電項目須采用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光伏產品。產品選型應符合國家安全認證、節能、環保等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監管涉及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各有關部門要積極行使監管職責,并將檢查監管情況報送縣發改局。
第十五條 由縣發改局每月向省發改部門報送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第四章 工程驗收
第十六條 由縣發改局全面負責我縣各類光伏發電項目的綜合驗收工作。具體為:組建項目驗收工作組,檢查和指導項目驗收準備工作,協調解決影響驗收工作的主要問題。
驗收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完成情況向縣發改局提出驗收或竣工驗收的申請。
2.縣發改局在收到建設單位申報的驗收材料后,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完備性初審。
3.初審合格的項目,縣發改局在五個工作日內根據項目的分類和建設完成情況,牽頭組織電業局、住建局、國土局、水務局、工信局、環保局、安監局、消防大隊等部門,以及聘請有關專家、工程技術人員完成驗收工作組的組建工作。
4.項目驗收工作組在對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完成情況、總體目標實現情況,投資完成及相關驗收資料齊全、規范、真實、準確情況認定后,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第十七條 縣電業局積極協調上級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配合開展光伏電站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調試、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項目驗收結束后,建設單位要向發改局如實提供與項目相關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審批文件或項目建設用地備案意見、用地協議、建設規劃意見、環評意見、安評意見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開工通知及光伏電站竣工驗收報告以及送出電網竣工驗收報告、購售電合同等),縣發改局進行項目驗收備案。
第五章 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
第十九條 縣電業局積極協調上級電網企業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必須符合《可再生能源法》關于全額保障性收購的規定,全額保障性收購光伏電站的發電量。
第二十條 由電業局負責協調光伏發電項目并網接入、電量計量、電費和補貼結算等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發改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參照國家能源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能新能〔2013〕329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