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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見】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范文推薦)

時間:2023-05-24 13:50:06 來源:網友投稿

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為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見】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教育意見】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意見(范文推薦)



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

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62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本人留在戶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扎實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乎留守兒童健康成長、家庭幸福及社會和諧,意義重大。

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構建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體系,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也是家庭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關愛保護。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決策部署,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大局,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加大兒童關愛和幫扶力度,深化完善兒童關愛服務機制,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安全、健康、教育等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總體目標。全面建立“家庭主責、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群團協同、社會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健全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救助保護機制,遏制侵害、傷害留守兒童權益的事件和安全事故。到2020年,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體系和運行機制,未成年人保護法規、規章和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留守兒童成長環境更加優化、安全更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格局。

三、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

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形成關愛保護工作長效機制。

(一)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明確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教育義務。外出務工人員要盡量攜帶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或者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照料,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對未成年人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具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并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外出務工人員要與留守未成年子女經常聯系,及時了解掌握子女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給予更多的親情關愛。對于不履行監護責任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并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取消其監護人資格,并追究其責任。

(二)明確各級政府及基層組織主要責任。

各區縣(市)政府要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部署和統籌協調。完善控輟保學部門協調機制,督促監護人送適齡兒童入學并完成義務教育。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切實提高執行力,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查、年末有考核,并實行臺賬式管理。健全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問責機制,將關愛保護留守兒童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體系,對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責,確保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扎實推進。

各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立由村主任、社區主任、駐村民警、中小學校長等人員參加的留守兒童關愛委員會,具體負責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監護人的法治宣傳、監護監督和指導,督促其履行監護責任,提高監護能力。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留守兒童信息采集和錄入更新工作,實現一人一檔,并實行季度更新、動態管理,為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條件,為資源整合和精準施策提供基礎數據支持。每年12月底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農村留守兒童更新信息匯總后報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由區縣(市)民政部門將相關信息反饋給當地公安機關和教育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各村(居)民委員會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訪,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按季度和年度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通過黨員干部、駐村干部定期家訪和專業社會工作者隨訪等方式,重點加強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性格孤僻、家庭貧困、有不良傾向留守兒童的管護,組織婦女干部、志愿者、留守婦女做“愛心媽媽”,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疏導、行為矯正和生活救助,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要充分利用農村留守兒童之家、七彩小屋、日間照料中心等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閱覽圖書、假期活動和與父母互通電話、視頻聊天提供便利。

(三)強化部門協同保護。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的職責分工,定期溝通有關情況,解決突出問題。要進一步強化政府部門、各群團組織之間的橫向協作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各界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

民政部門要切實負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牽頭責任,做好指導、協調、綜合與監督工作,研究出臺專項政策,制定工作規劃,整合部門資源,協調部門聯動,評估部門工作成效。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救助流浪兒童等工作統一整合起來,根據各部門信息來源,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境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納入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保障范圍;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發揮兜底作用,及時接收安置公安機關護送的農村留守兒童。要充分發揮城鄉社區的基礎性作用,積極引入社會組織、社會工作人才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通過項目化管理、市場化運作方式,購買有關社會服務。要加強對各類關愛設施的規劃建設、規范化管理和經費管理工作。區縣(市)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摸底調查、監護監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教育部門要切實負起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和在校安全監管責任。加快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合理設置學校或教學點,優先保障留守兒童就近入學;科學規劃建設農村寄宿制學校,改善寄宿制學校條件,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資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要配齊配全農村學校教師,特別是音體美教師,開齊開全各科課程,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寄宿制學校要豐富校園生活,引導寄宿學生積極參與體育、藝術、社會實踐等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要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相對集中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農村留守兒童的能力。要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范不法侵害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安全常識。中小學校要對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農村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對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告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

公安機關要切實負起依法嚴厲打擊侵害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的責任,依法保護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安全。要指導和協助中小學廣泛深入開展法治安全教育活動,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和周邊環境整治,落實并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指導和協助寄宿制學校完善教師值班制度和學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衛生部門要切實負起醫療服務責任。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健康關愛行動,做好患病留守兒童醫療救治工作。加強對救助管理機構疾病防控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對其內設醫療機構的業務指導。醫療機構對需要緊急救治的留守兒童要及時進行治療。

司法行政部門要切實負起法律宣傳和法律援助責任。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要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幫扶工作。

人社部門要切實負起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責任。廣泛宣傳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政策,對有就業能力并登記失業的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要加強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技能培訓,對有意愿創業就業的,要有針對性地推薦用工崗位信息或創業項目信息。

財政部門要調整和優化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四)注重發揮群團組織優勢。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關工委等群團組織要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要選樹宣傳積極向上、自立自強的農村留守兒童典型,大力加強留守兒童榜樣教育、同伴教育,激勵更多留守兒童堅強、樂觀面對生活,更加自立自強。共青團、婦聯要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少先隊紅領巾之家、青少年綜合服務平臺等活動平臺,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他們及時關注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工會、共青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手拉手”、“公益夏令營”等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建設志愿者數據庫,根據兒童服務需求選配專業匹配的志愿者,以“社工+志愿者”的方式,在崗位設置、人才培養、隊伍建設、支持保障等方面對婦女之家、兒童之家、各類救助管理機構實施精準服務。殘聯組織要以項目方式開展農村留守殘疾兒童康復工作。關工委要發揮“五老”等離退休老同志作用,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與服務工作。

(五)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成立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社會工作者協會,建立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務農村留守兒童補助保障機制。各區縣(市)政府要積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臨時托管等關愛保護服務。聘請大學生村官、返鄉大學生、志愿者和公益愛心人士擔任農村留守兒童輔導員、管理員,定期開展讀書學習、心理疏導、城市體驗生活等活動。積極倡導鄰里互助,選擇有意愿、負責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形式,組建一對一關愛農村家庭互助隊伍,關心照料農村留守兒童。要通過慈善組織成立專項基金,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尤其是企業向困境留守兒童提供物資或現金捐助,開展針對困境留守兒童實施的公益項目、專項慈善捐助、個案互助等活動。要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有關部門應鼓勵采取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公益創投等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升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服務的能力。民政部門可以采取政府委托、購買服務、動員志愿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機構、志愿服務組織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公開招投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及詢價等形式,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支持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社會力量作為合作方,參與政府社會服務項目的設計、運作、評估等。引導鼓勵和規范社會力量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保護機制

各區縣(市)政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要求,著力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強制報告責任,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并給予應急幫助。對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人員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各區縣(市)要根據實際設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熱線,任何公民和組織發現農村留守兒童受到忽視、遺棄、虐待、剝削、拐賣等傷害且得不到家庭適當監護的,可及時通過保護熱線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各級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和有關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對屬于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聯系并責令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有能力的監護人實施有效監護;對暫時無法聯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親屬、村(居)民委員會、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繼續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直至應急情況解除;對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展開調查;對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對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便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掌握情況,做好留守兒童保護工作。

(三)構建評估幫扶機制。區縣(市)民政部門要會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群團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以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定期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并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等專業服務。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教育、衛生部門負責落實教育幫扶和醫療救助政策。評估每年進行兩次,重點對象可隨時評估。村(社區)要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動態監測報告制度,經常與農村留守兒童聯系,定期進行家訪。新增農村留守兒童應及時更新臺賬和工作平臺,父母外出返鄉的要實行退出制度。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6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農村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區縣(市)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五、積極推進源頭預防

(一)推動進城務工人員市民化和子女就地入學。各區縣(市)要大力推進外來務工人員市民化,為其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創造更好條件。要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推行居住證制度,外來務工人員符合落戶條件的要有序推進其本人及家屬落戶。要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范圍,為外出務工人員提供均等化服務,支持和幫助外出務工人員攜子女舉家進城定居,使外來務工人員在子女入學、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方面享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并按照《哈爾濱市保障性住房資格申請準入管理辦法》規定,對取得保障性住房資格的外來務工人員給予住房保障。要堅持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全部納入區域教育發展規劃,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為隨遷子女在城市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提供有力保障。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使其真正融入城市學習生活。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為轄區內居住的0-6歲兒童免費提供新生兒家庭訪視、滿月健康管理、嬰幼兒健康管理、學齡前兒童健康管理和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對其中0-36個月兒童免費進行中醫調養。對轄區內居住的0-6歲兒童免費提供健康教育資料和個體化健康教育,并建立健康檔案。以區縣(市)為單位,0-3歲兒童系統管理率要保持在85%以上,7歲以下兒童健康管理率要保持在85%以上。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要與留守兒童家庭簽約,提供家庭醫生式服務。要強化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提高農村各種公共服務資源投放規模和利用效率,支持、促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機構發展,使農村留守兒童享受更多公共服務。

(二)用發展促進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業就業。各區縣(市)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和地方優勢特色產業,積極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加快產業集聚區發展,把產業集聚區吸納就業作為重要考核標準,推進建設農民創業園,推動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產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電商企業等在鄉鎮布局;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產業化經營,發展現代農業、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制定農民就業創業優惠政策,落實金融、財稅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民項目、技術、資金、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開展就業和創業技能培訓,吸引更多的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就地就近就業和返鄉創業。

六、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區縣(市)政府要于201611月底前建立由主要負責人負總責、主管負責人具體抓落實、民政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參加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依托信息系統完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報送制度,著力解決重大問題;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確保關愛保護工作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農村留守兒童。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細化工作任務,明確實施步驟和保障措施,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責任到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級政府要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要充實和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力量,進一步優化機構設置,強化隊伍建設。要抓緊完善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場所的關愛服務設施建設,加強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促進寄宿制學校合理分布,滿足臨時監護照料農村留守兒童需要。要在留守兒童集中的鄉鎮建立配套的寄宿制學校,開辟留守流動兒童之家,辦好學校食堂。對于留守兒童規模偏小、居住分散的鄉村,要依托現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留守兒童關愛服務載體,提高設施利用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設施要按照有統一標牌、有固定場所、有完善設備、有人員管理、有兒童檔案、有活動計劃、有經費保障的標準,強化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社會效益。

(三)實施督查考評。定期采取明察暗訪、跟蹤問效等方式對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進行嚴格督查,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的,要限期整改;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責任。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區縣(市)政府要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和手機、微博、微信等網絡新興媒體的優勢,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強化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和家庭自覺履行監護責任的法律意識。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要通過組織政策學習培訓、發放宣傳冊、設置宣傳欄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監護人知曉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內容和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督促引導其重視家庭、關愛孩子、履行職責。要建立健全輿情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理性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宣傳報道先進典型,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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