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家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結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產辦法】錦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供大家參考。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家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凌河區、古塔區、太和區、松山新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一)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條 實物配租和貨幣補貼都實行市、區兩級投入方式。廉租住房建設實行區建設、區分配、區管理的辦法,產權歸區所有。
第五條 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確保政府有限資源真正落實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落實領導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對縣(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財政、民政、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稅務、規劃、物價、監察、公安、統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八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市、區財政各承擔50%的貨幣補貼和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其中廉租住房建設資金(不含政策性減免部分)每平方米按1300元計算。
第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計劃,分別由市、區財政與市、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分別報市、區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貨幣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各區可按照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在商品房開發建設中配建廉租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40—50平方米);
(二)各區也可采取相對集中建設、購買等方式籌集住房;
(三)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建設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口3年以上,并已連續領取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含8平方米)。
第十五條 戶、人口及住房面積的計算原則:
(一)戶的計算:
按公安部門所發的戶口簿,并經民政部門認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自然人家庭為準。
(二)人口的計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實際人數計算。
1、下列情況可計入家庭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戶口在本市的工作、學習單位(農業戶口除外),經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戶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現役軍人、學生等在外地沒有住房的人員;
(3)因入托、求學等原因,父母將未成年子女戶口掛靠到親友處的。
2、下列情況不計入家庭人口:
(1)空掛戶口,即雖有戶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處有住房的;
(2)未成年子女因入托、求學等原因,戶口暫時掛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市區另有住房的;
(3)將戶口從他處遷過來、他處有住房,人為造成本處住房困難的。
(三)面積計算:
家庭成員的私有住房、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已購買待入住或者拆遷待安置的住房為申請廉租住房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1、申請家庭擁有兩套或兩套以上住房(含公有住房和私房),其產權或使用權同屬一人或屬家庭其他成員的,應將住房面積合并計算。
2、凡在拆遷、單位分房過程中已作過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實住房的,其住房面積的認定,以原安置的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 貨幣補貼的面積為應獲得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積與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補貼標準為每月人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10元。
計算公式:月補貼額=(家庭人口數×8-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10
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在廉租住房面積標準內,按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半價繳納,超過廉租住房規定面積的部分全額繳納。
第十七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由戶主或者由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政部門核發的《錦州市社會救濟證》;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包括住房位置、性質、面積等);
(四)無房戶提供由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房證明;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
(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申請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況進行初審并組織群眾代表進行評議,符合條件的由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示7日。公示7日內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定,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由街道辦事處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認并匯總,上報上一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實行廉租住房保障排隊輪候制度。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及個人申請的保障方式等,確定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確定順序安排的,應重新進入輪候。
第二十條 發放貨幣補貼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對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上報的擬補家庭情況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按比例撥付補貼資金。
(二)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貨幣補貼資金的發放,確保補貼資金落實到人、到戶。
第二十一條 實物配租優先解決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中的無房戶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戶。按排隊輪候順序,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初審,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確認后,填寫《錦州市承租廉租住房申請表》,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民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無誤后,由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審核意見和年度資金使用計劃,按比例撥付補貼資金。
第二十二條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每年度對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資格進行復查,按照復查結果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對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取消廉租住房資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條 住房保障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每計劃年度,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區廉租住房規劃落實情況及市下撥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落實。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廉租住房保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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