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耕地,保障承擔耕地保護任務者利益,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土辦法】中山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
市耕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耕地,保障承擔耕地保護任務者利益,確保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9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耕地保護責任主體是各鎮政府(含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區辦事處,下同),實行保護責任與財政補貼掛鉤制度。耕地土地所有權單位及其所屬村(居)委會、鎮政府必須明確責任,嚴格保護,落實以下工作:
(一)依法保護和管理耕地;
(二)依法在耕地內進行耕作和種植等農業生產;
(三)落實本級財政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
(四)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各級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
(五)按照規定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
第三條 本辦法確定的耕地保護補貼范圍,是指中山市各鎮區每年度土地利用調查所核定的耕地范圍,包括劃入基本農田的耕地和基本農田劃定以外的耕地。
耕地面積按每年度土地利用調查的現狀耕地面積為依據;基本農田面積按市政府與各鎮政府簽訂責任書所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依據。
第四條 耕地補貼對象是指承擔耕地保護任務,并依法簽訂耕地保護責任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五條 補貼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年遞增,原則上每三年評估調整一次:
(一)劃入基本農田保護范圍的耕地,2015-2017年分別按照100、150和200元/年?畝的標準予以補貼;
(二)基本農田劃定以外的耕地,2015-2017年分別按照50、75、100元/年?畝的標準予以補貼。
第六條 各鎮政府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耕地保護經濟補償制度實施細則。
第七條 耕地保護補貼資金來源包括省級財政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以及市、鎮財政籌集生態補償資金,統籌用于全市耕地保護補貼。
第八條 耕地保護補貼資金原則上每年支付一次。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會同市農業局、財政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市政府與各鎮政府簽訂的責任書和年度土地利用調查確定的現狀耕地面積核定耕地補貼面積,確定資金分配方案,于資金籌集到位后1個月內將耕地保護補貼資金指標下達至各鎮區財政部門。
第九條 嚴格實行專款專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責任單位將資金使用方案報所在地鎮政府審批同意后,鎮區財政部門方可將相應資金撥付至責任單位專用賬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或延遲發放。具體實施方式由各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第十條 各鎮政府應當設立專賬核算省、市各級投入的基本農田補貼資金,確保??顚S茫坏门沧魉?。耕地保護補貼資金應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以15元/畝?年的標準按實際核定面積直接補貼給承擔相應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扣除省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專項資金后所剩的基本農田及其他耕地保護補貼資金,40%由各鎮政府統籌使用,用于本地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60%按實際核定耕地面積補貼到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一條 補貼給承擔耕地保護任務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召開村民會議同意后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耕地保護,包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農田生態環境建設、農田整治和農田集約經營等。
(二)提升地力,包括土壤有機質提升、增厚耕作層、科學施肥技術、地力監測點的建設和監控。
(三)社會養老及醫療保險補貼,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以及社會醫療保險的補貼。
第十二條 各鎮政府、村(居)委會要把補貼資金收入、開支情況,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定期向群眾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同時接受市監察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三條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財政局應每年度組織對各鎮區上一年度耕地保護工作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的專項檢查。每年3月底前,各鎮區應負責把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上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開展、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分別上報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財政局。
享受耕地保護補貼的鎮政府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當年補貼,并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占用耕地進行非農建設,且在年度內沒有復耕復綠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屬于耕作輪休外,耕地及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閑置面積超過保護責任面積1%或連片10畝以上,時間超過6個月的。
第十四條 相關責任單位不按照規定使用、截留、挪用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的,取消責任單位相應補貼資金,責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在實施耕地保護補貼工作過程中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局、農業局、財政局必須就耕地保護范圍、保護職責、不依法保護耕地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等事項向責任單位公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2年12月29日市政府辦公室頒布實施的《中山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試行)》(中府辦〔2012〕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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