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為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構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財政部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南川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構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工程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水利部、財政部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號)、《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財政局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渝水管〔2014〕15號)、《重慶市水利局關于推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4〕17號)、《重慶市水利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水辦水管〔2015〕12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明確管護主體和責任,落實公共財政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補助政策,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揮。
二、基本原則
——權責一致。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方積極性,綜合推進改革。
——突出重點。重點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
——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推進改革,不搞“一刀切”;積極探索多種工程管理模式,明晰產權,注重發揮工程效益。對已完成改革任務且工程效益發揮正常的,原則上不作調整。
三、目標任務
到2020年,基本解決全區小型水利工程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問題,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區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包括: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制度健全、管護規范的工程運行機制;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督機制。
四、改革范圍
改革范圍為區級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庫,即總庫容100萬~10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1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庫;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積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興建的防洪標準小于50年一遇的3級以下堤防;
——小型水閘,即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閘;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及量測水設施等配套建筑物,噴灌、微灌設施及其輸水管道和首部,塘壩、堰閘、機井、蓄水池(窖)及裝機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規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聯戶供水的雨水集蓄工程、引泉工程、打井工程等分散式供水工程;
——小型水電站,包括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單一農戶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
五、改革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依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水利局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開展水利工程用地確權登記工作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7〕34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系。
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的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界定工作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由區水務局、區國土房管局共同負責,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并由區政府授權區國土房管局負責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產權證書。
1.小型水庫
已按渝辦發〔2007〕346號文件進行確權的小型水庫,本次不再進行權屬界定。未明確產權的小型水庫,按照渝辦發〔2007〕346號規定確定。
2.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
(1)中小河流產權歸國家所有。
(2)由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堤防工程,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其他堤防工程,其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投資者所有。
3.小型水閘
由國家投資為主修建的小型水閘,其產權歸國家所有;其他小型水閘,其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投資者所有。
4.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
(1)山坪塘、小型灌排泵站、引水堰、小型灌排渠道、節水灌溉工程,原則上確權登記不改變水利設施所占土地權屬。原由集體或群眾投工投勞修建的,國家補助整修后能正常發揮效益的,通過清產核資、造冊登記、勘界評估確權后,將工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分割開來,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導或采取“一事一議”,明確其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和水權。
(2)蓄水池(窖)、機井。由國家補助、農戶投工投勞修建的,其所有權已明確給農戶未頒證的,在勘界清楚登記后,頒發給農戶產權證;由國家補助、群眾投工投勞修建,其所有權未明確的,重新清理登記并勘界確權。
(3)水土保持等其他小微型水利設施,參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確定權屬。
5.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1)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場鎮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規模500—1000立方米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其產權歸國家所有。
(2)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日供水規模小于500立方米的村級集中式供水工程,其產權歸受益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戶協會所有。
(3)以社會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資為主修建的供水工程,其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4)分散式供水工程,其產權歸用水戶聯戶或個人所有。
6.小型水電站
(1)在1995年以前由國家投資、群眾投工投勞建成并由區水務局管理的小型水電站,其資產屬于地方水利國有資產。
(2)由集體或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小型水電站,其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投資者所有。
(3)在2000年水電企業改制中,現區水務局持有小型水電站股權的資產,其股權屬于地方水利國有資產。
(4)由國家投資、其他資本參與建設的小水電代燃料、水電農村電氣化項目,按照出資比例以股本或合同約定界定其產權,國家投資形成的資產屬于地方水利國有資產,其他資本投資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
(二)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及責任
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負責建立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工程安全責任。區水務局和鄉鎮(街道)農業服務中心(水利管理站)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與運行維護的監管和技術指導,督促工程產權所有者切實履行管護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長效運行。
產權界定為國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區水務局負責管理,其中除小(1)型水庫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也可委托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區水務局要統一指導和監督,明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所有國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
產權界定為農村集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投資者等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產權主體負責管理。
小型水庫、中小河流及堤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及庫容5萬方以上的山坪塘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建立安全責任制,明確安全責任人及具體責任,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三)落實工程管護經費
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管護經費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財政適當給予補助。完善“一事一議”等機制,引導農民群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國有小型水利工程,由區財政負責統籌解決管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其他產權主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管護經費,區財政對承擔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務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小河流及其堤防等工程的維修養護經費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和方式由區水務局、區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
(四)探索創新工程管護模式
切實加強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探索創新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管理模式,結合實際成立化維修養護隊伍,加大扶持農民用水合組織、專業技術協會的扶持力度,為小型水利工程管護提供專業化服務。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并服從防汛調度指揮的前提下,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護。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分級管理、片區管理、以大帶小、委托管理、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等工程管護模式。實行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合同,明確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范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違約責任等。
(五)加強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
區水務局要加強業務指導,建立業務培訓制度,有計劃地組織技術培訓,不斷提高管護人員業務素質,增強基層工程管理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的管護能力。要強化管理范圍內小型水利工程的行業監督,有效防止水資源浪費和掠奪式經營。
六、改革步驟
(一)組建機構,編制方案(2016年1月-3月)。成立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制定印發《南川區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安排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相關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落實具體工作人員,負責本轄區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2016年3月—4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改革工作統一部署,對本轄區各類小型水利工程進行調查摸底,核實工程主要功能和相關指標,分類登記造冊。對未確權劃界的各類小型水利工程,按《重慶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劃定管理范圍。
1.小型水庫工程。主要收集水庫庫容、集雨面積、特征水位、壩頂長寬高、灌溉面積、管理范圍等指標。
2.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主要收集已治理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的長度、型式、建設時間、管理狀況、工程投資等指標。
3.小型水閘。主要收集工程等別、規模、最大過閘流量、建設時間、管理單位等指標。
4.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渠道、引水堰、石河堰等工程,主要收集渠道工程的長度、橫斷面尺寸、實際灌溉面積、防滲情況、管理單位、管理范圍等指標;山坪塘、泵站、蓄水池等工程,主要收集工程規模尺寸、水量、占地面積、實際灌溉面積、管理單位、管理范圍、工程投資等指標。
5.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主要收集飲水工程供水人口、供水規模、制水工藝、水源情況、建設時間、管理狀況、工程投資及占地面積、輸水配水管道的材料型號、管徑、長度等指標。
6.小型水電站。主要收集水電站工程裝機規模、工程類型、建成時間、工程投資、投資來源、管理單位、運行狀況等指標。
(三)界定產權,頒發權證(2016年4月—9月)。在完成調查摸底、登記造冊的基礎上,由工程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并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對已失去水利工程主要功能(供水、灌溉、防洪、發電等)或已報廢的,一律不再作為水利工程進行確權;對產權已經明晰的,及時造冊登記,勘測定界;對產權有爭議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處理,對權屬不清或糾紛未解決的,暫不予確權。審核結果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元,逐一進行工程確權頒證。確權原始表冊一式五份,分別由區國土房管局、區水務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所有者各保存一份。同時,整理歸類,建立臺賬。
(四)明確主體,落實職責(2016年9月—11月)。由區水務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地制宜,明確工程管護主體,落實工程管理職責和管理方式。
(五)總結經驗,迎接驗收(2016年11月—12月)。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自查工作,總結經驗,形成材料報送區水務局。并由區水務局組織對各鄉鎮(街道)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進行復核,形成總結報告并申請上級組織驗收。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責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好抓實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廣泛宣傳發動。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有關部門要采取會議、標語、發放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有關政策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確保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三)嚴明工作紀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事求是,嚴格程序要求,做到既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又保證國有、集體資產不流失,同時兼顧參與改革者的合法權益。對在改革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