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元縣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2015年度第7次縣政府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婦聯意見】慶元縣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實施意見試行(僅供參考),供大家參考。
慶元縣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
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實施意見(試行)》已經2015年度第7次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為加快我縣兒童福利事業發展,積極穩妥地推進全縣兒童福利事業由救助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的意見》(浙政辦發〔2011〕60號)和《浙江省民政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兒〔2014〕8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關于加快建立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兒童優先”理念,積極整合資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體系,力爭到2017年全縣基本建立起以家庭養育為基礎、機構服務為骨干、社區照顧為依托,城鄉一體化、組織網絡化、服務專業化、保障制度化的適度普惠型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體系。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兒童優先,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采取多種措施,保障兒童基本生活,滿足兒童多樣性、個性化的福利需求。
二是堅持全面保障、適應發展的原則,確保孤兒和困境兒童在生活、醫療、康復、教育、住房、就業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專業服務,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適度普惠的原則,實現城鄉之間、機構收養與親屬撫(托)養之間孤兒和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均等化。
四是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強化政府主體責任,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發展兒童福利事業。
三、保障對象
凡戶籍在本縣的下列兒童可享受本實施意見規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1.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1)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2)社會散居的孤兒。
2.自身困境兒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困難家庭中自身存在困境的兒童。主要包括:(1)重殘兒童(一、二級,下同);(2)重病兒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閉癥、先天性心臟病、惡性腫瘤等患各種重大疾病的兒童;(3)流浪兒童。
3.困境家庭兒童。困難家庭中,父母雙方無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撫養和監護責任的兒童:
(1)父母雙方均失蹤(失蹤2年以上,提交由村、社區委員會出具并經鄉鎮、街道蓋章的證明,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強制戒毒等,下同)、重殘(一、二級,下同)或長期患重病(指患尿毒癥、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8種重特大疾病1年以上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蹤、服刑、重殘或長期患重病。
(3)單親家庭中,直接撫養人死亡、失蹤、服刑、重殘或長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失蹤,另一方服刑、重殘或長期患重病。
(5)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殘或長期患重病。
(6)父母常年在外經商或務工的留守兒童。
4.低保家庭兒童。指除困境家庭兒童外其他生活在低保家庭的兒童。
四、建立健全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保障體系
(一)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對孤兒實行基本生活補貼。兒童福利機構養育的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的70%確定;社會散居孤兒年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按不低于兒童福利機構孤兒養育標準的60%確定。
2.做好自身困境兒童中的(1)、(2)類對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重度殘疾、患重病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參照城鄉低保標準發放(低保家庭中的兒童其本人低保金計入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已列入重度殘疾人托安養工程和享受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兒童不再重復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如果困境兒童同時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和自身重度殘疾、患重病和罕見病的,只能就高享受一種補助標準。
3.對困境家庭兒童中的(1)-(5)類對象實行基本生活補貼。基本生活費標準按照社會散居孤兒的基本生活費標準發放(低保家庭中的兒童其本人低保金計入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費)。
4.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對依法被收養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流浪未成年人、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自被收養、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撫養義務的下個月起不再納入政府供養福利保障范圍;孤兒和困境兒童成年后具備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再納入政府供養福利保障范圍(是在校學生的可繼續享受供養福利,非在校學生的則一次性發放6個月基本生活費)。
(二)進一步健全醫療康復保障制度。將孤兒、自身困境兒童中的(1)、(2)類、困境家庭兒童中的(1)-(5)類對象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范圍,其個人參保繳費由縣財政承擔。對孤兒其年度住院治療費用在按相關政策醫療保險報銷后參照醫療救助比例70%執行,自負較多影響基本生活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及其它專項救助政策。充分發揮兒童福利院、殘聯、培智學校、醫療衛生機構的資源優勢,為有需求的社會散居孤兒、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復服務。
(三)鄉以上學校(含鄉校)建立“困境及留守兒童之家”。一是建立困境和留守兒童檔案;二是建立兒童心理咨詢室,對困境和留守兒童進行心理輔導;三是有三名以上“孤兒和困境兒童”的中小學,都應有一名以上工作人員專門負責“孤兒和困境兒童”在校的日常生活和精神撫慰;四是教育和民政部門每年應召開一次困境兒童工作研討會;五是鼓勵社會各界人士、企業家和學生家長與孤兒、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結對幫扶。
(四)加強對生理缺陷兒童的特殊救助。對出生時生理缺陷的兒童,縣衛計局要優先予以就醫并建檔;縣人力社保局要按特殊病種給予醫療保障;縣殘聯要進行登記并優先給予評殘;縣民政局要按低保對象的標準給予醫療救助;縣慈善總會要優先予以困難救助;縣婦聯每年要組織部分困境兒童開展一次活動;縣財政局要給予經費保障。
(五)強化安置保障制度。一是積極推進收養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規范開展國內收養和涉外送養工作,使孤兒回歸家庭。二是積極鼓勵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鼓勵關系親密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三是廣泛開展社會助養。積極倡議和組織社會各界人士開展定期走訪、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樣的關心孤兒成長志愿活動。四是對孤兒成年后不具備勞動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符合低保條件則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符合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條件則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妥善安置。五是加強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對于暫時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適當延長其救助和教育時間;確實無法查實身份的,可由兒童福利機構安置。
(六)進一步落實住房保障制度。監護人應當幫助有房產的孤兒做好產權維護工作。農村孤兒、困境兒童成年后,沒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條件的,由鄉鎮(街道)幫助其解決住房困難。居住在城鎮的孤兒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政府優先給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政府優先給予解決。
(七)進一步拓寬就業保障制度。孤兒、困境兒童成年后,要按照“社會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積極鼓勵自食其力。政府應積極支持和幫助孤兒、困境兒童成年后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將就業困難的成年孤兒、困境兒童作為就業援助重點對象,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并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等政策。孤兒成年后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
五、建立兒童福利服務體系三級服務網絡
縣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府辦、縣發改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社保局、縣住建局、縣衛生計生局、團縣委、縣婦聯、縣殘聯、縣慈善總會等部門(單位)主管領導為成員的縣兒童福利工作領導小組和部門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將兒童福利工作和督導評估情況列入各部門績效考核內容。
(一)成立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具體承擔全縣兒童福利的指導、管理工作。
(二)各鄉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設立兒童福利服務工作站,明確1名專(兼)職工作人員。
(三)各村(社區)建立兒童福利備督導員制度,并設立1 名專職兒童福利督導員,加強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困境兒童以及困難家庭的重度殘疾、患重病和罕見病兒童及留守兒童福利指導工作,確保兒童福利保障政策落實到位。
六、保障機制
(一)加強部門協作。縣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加強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縣民政局要發揮協調職能,建立全縣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委托縣兒童福利指導中心建立健全兒童福利督導制度,定期開展督導培訓。縣教育局要做好孤兒和困境兒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對各學校和兒童福利機構中的特殊教育工作進行指導。縣公安局要依法做好棄嬰(兒童)的身份確認和戶口登記工作。縣財政局要將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孤兒和困境兒童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縣人力社保局要加強孤兒和困境兒童成年后的就業扶持和職業技能培訓。縣住建局要優先解決孤兒和困境兒童的住房。縣衛計局要積極做好孤兒和困境兒童的醫療、康復工作。縣殘聯要負責殘疾兒童認定,提供相關服務,保障其合法權益。其它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二)加強能力建設。綜合福利院的水、電、氣等實行居民同價政策,免收數字電視、固定電話裝移機、有線寬帶工料費等一次性接入費,減半收取視聽維護費;積極開展社區殘疾兒童康復特教服務,為殘疾兒童提供系統完整的康復教育訓練;建立和完善兒童福利專業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殘疾兒童康復護理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加大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同時,逐步提高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確保人員隊伍穩定。到2020年前兒童福利機構護理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社會工作、醫療康復和特殊教育等專技人員達到50%以上。
(三)營造良好氛圍。要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形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孤兒和困境兒童福利事業。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有效遏制和打擊拐賣、拐騙孤兒、遺棄嬰幼兒(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引導社會依法收養、依法行善,奉獻愛心,關愛孤兒和困境兒童,為他們生存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七、其他
本意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