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一體化實施辦法(試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云和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一體化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水利辦法】云和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一體化實施辦法試行,供大家參考。
云和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
一體化實施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云和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管一體化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監督管理,積極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主體參與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根據《水利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開展農田水利設施產權制度改革和創新運行管護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農〔2014〕287號)等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管一體化”是指新型主體負責項目建設,并負責建后管護。試點階段選擇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含第四批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中的高效節水灌溉項目試行。
第三條 建管一體化項目管理應堅持“公開透明、誠信申請、擇優立項、規范監管”原則,確保符合農村發展實際,助推實現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產權明晰、權責落實、經費保障、管用得當、持續發展”的工作目標。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四條 實行建管一體化的項目應符合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并優先選擇在現代農業綜合區、糧食生產功能區等對區域有示范帶動作用的項目實施。單個項目實施面積原則控制在50畝以上、800畝以下(極具推廣價值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第五條 建管一體化項目申報主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民用水合作組織等新型主體。
第六條 申報資料:
1.申請報告;
2.建設方案;
3.無其他財政資金補助承諾書;
4.申報主體注冊登記證明;
5.有關鄉鎮(街道)初審意見。
第七條 審批程序:申報主體將申報資料報所屬鄉鎮(街道),鄉鎮(街道)對申報資料初審后上報至縣水利局,并由縣水利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踏勘、評審,根據評審結果和上級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科學選定實施項目。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八條 項目由云和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作為業主單位,由申報主體作為實施單位。項目設計、監理和質量監督由業主單位統一委托及報批。實施單位根據要求與云和縣水利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并提供相關質量、安全、進度、政策處理保障承諾書。
第九條 實施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項目工程質量,所采用的工程建設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塘壩、蓄水池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施工要主動接受業主、監理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 縣水利局會同縣發改局、財政局以及各有關鄉鎮(街道)加強對建管一體化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服務,督促項目業主及實施單位履行職責,強化質量、安全、資金管理。
第四章 項目驗收及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項目建成并經試運行后,由實施單位向業主單位遞交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及驗收申請,業主單位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對項目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業主單位報縣水利局,由縣水利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組成驗收小組,對項目進行縣級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合格并經縣審計局審計后,由縣水利局按相關規定標準予以補助。
1.補助標準:項目建安工程投資不超過2500元/畝的按實際完成投資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具體補助比例由縣水利局會同縣財政局另行研究確定。超出2500元/畝的部分由實施主體自行解決。
2.納入項目補助范圍的建安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含塘壩、蓄水池、泵站)、灌溉系統(噴灌系統、微灌系統、管道灌溉系統、智能化噴微灌系統)、配套設施(管理便道、量水設施、土壤墑情系統)等;輸電線路工程不列入補助范圍。
3.畝均投資核算辦法:畝均投資=項目投資/項目實施面積。項目實施面積以縣水利局委托專業測量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的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對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地點、實施內容以及未能按計劃要求按期完成的,取消建設計劃,造成損失由實施主體自行承擔。
第五章 產權歸屬及建后管護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合格后,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產權歸屬地村民委員會,其他資產產權歸實施主體。資產經營權歸實施主體,并由實施主體作為管護主體負責管理維護,確保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