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第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信辦法】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全文),供大家參考。
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
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竣工驗收和后續監管,促進企業落實項目建設報批的各項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確保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取得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節能監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3號)、《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浙江省節能監察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99號令)、《浙江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浙政發〔2010〕35號)、《浙江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細則》(浙經信資源〔2012〕169號)、《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后續監管工作的通知〉》(浙經信資源〔2014〕172號)、《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青政辦發〔2015〕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符合有關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規定,通過節能主管部門節能審查,建設完成的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項目節能竣工驗收,是指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和經審查批復的節能評估文件(包括節能評估報告書和節能評估報告表),現場對項目建設內容、節能措施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驗收的工作。項目正常投運后的實際能效評估,通過節能監察的方式予以監管。
第三條 2014年5月1日以后獲得節能主管部門節能審查已批復的項目,應當進行節能竣工驗收。
第二章 驗收條件及管理權限
第四條 建設單位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的條件:
(1)項目建設前必須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形成審查意見。
(2)項目按照已批復評估文件的內容建設完成,項目地點、規模、產品、生產工藝、主要耗能設備及裝置未發生重大變化。
第五條 項目節能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項目按照節能審查管理權限采取“誰審查、誰驗收”的原則,實行項目節能竣工驗收分級管理。縣級節能主管部門接受市級節能主管部門的委托,可對受委托的項目進行節能竣工驗收??h級節能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相關項目進行節能竣工驗收,專家原則上在《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審專家庫名單》中選取。
第三章 驗收內容及程序
第六條 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實際建設情況,包括項目建設規模、生產工藝、主要耗能設備及裝置,與已批復建設內容的對比分析。
(2)項目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七條 項目節能驗收的程序:
(1)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投產前填寫《青田縣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申請表》(見附件),報送至縣級節能主管部門。
(2)縣級節能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提出的項目節能竣工驗收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項目原則上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節能驗收。
(3)縣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或專業機構現場檢查意見,出具節能竣工驗收意見。
(4)通過節能竣工驗收的項目,可投入生產、使用;未通過節能竣工驗收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八條 節能竣工驗收意見分為:
(1)對項目建設規模、工藝設備、主要耗能設備及裝置、節能措施等內容相符的項目,準予通過節能竣工驗收;
(2)對項目建設規模、工藝設備、主要耗能設備及裝置、節能措施等內容有一般改變,經專家組或專業機構審議確認:用能總量評估在節能審查意見規定水平10%以內的項目,原則上準予通過節能竣工驗收;
(3)對項目建設規模、工藝設備、主要耗能設備及裝置、節能措施等內容發生較大改變,經專家組或專業機構評審確認:用能總量評估已超出節能審查意見規定水平10%以上的項目,縣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暫不予以通過節能竣工驗收,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進行整改,整改達標后可通過節能竣工驗收;
第四章 驗收實效監察
第九條 節能竣工驗收通過的項目正常投產后,節能監察機構在正常投產年度內,將項目列入重點節能監察對象,對項目投產后實際能效指標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指標的吻合性進行專項監察。建設單位應提供正常投產年度連續完整的能源消耗、產品、產量、產值、工業增加值等臺賬資料。
第十條 專項節能監察內容包括:
(1)項目正常投產年度產品產量、產值和工業增加值、用能總量等指標吻合情況。
(2)項目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頒布的能耗限額標準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節能監察意見分為:
(1)對正常投產年度產品產量、產值和工業增加值、用能總量等指標基本吻合,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頒布的能耗限額標準情況較好的項目,項目實際能效評估為合格,可繼續投入生產、使用。
(2)對正常投產年度產品產量、產值和工業增加值、用能總量等指標失實或未執行國家、行業或地方頒布的能耗限額標準的項目,依據節能監察相關法律法規,節能監察機構向建設單位發出《能源監察限期整改通知書》,通過增加節能技改投入、落實節能項目等措施降低單耗或平衡增加用能量。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項目未通過節能驗收建設單位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對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由縣級節能主管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十三條 能效監察過程中,被監察單位不能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如期整改,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個工作日內提出延期申請,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節能竣工驗收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費用,邀請專家等必要的節能竣工驗收費用列入縣財政預算,由縣級財政安排解決。
第十五條 節能評估機構在節能評估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節能評估文件嚴重失實的,由縣級節能、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三年內所編制或者參與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的依據。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如與將來國家和省市出臺的有關節能竣工驗收的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