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縣財政局牽頭制定的《青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政辦法】青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完整文檔),供大家參考。
青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
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縣財政局牽頭制定的《青田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浙江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浙政辦發〔2009〕1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和其他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督管理和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辦法,組織實施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研究制定本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審批資產配置預算,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和擔保等事項;
(五)負責事業單位轉企改制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企業國有資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包括企事業單位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的審批;
(六)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的管理和監督;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監督、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統計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出借等事項,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等事項;
(四) 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改制方案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部門所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企業的改制工作,審批改制方案,審核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國有資產處置、國有股權設置等事項,并在企事業單位改制前負責對其國有資產運營的監管,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七)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匯總報告和監督考核;
(八)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采購、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擔保、出租和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對出租、出借、對外投資資產實行專項管理,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四)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的企業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負責按照企事業單位改制的相關政策,制定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和下屬企業(經濟實體)改制方案,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七)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本級、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并建立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做好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有關規定,報經縣政府同意,可以將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土地、車輛等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授權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管理,并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規定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行政單位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及地方財力狀況等情況分別研究制定。
第十二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處置。
第十三條 資產配置按以下程序報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根據單位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結合資產配置標準,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編制資產購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及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購置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并據此安排年度資產購置預算資金;經匯總平衡后,編制年度資產購置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形成年度資產購置預算,由財政部門在批復年度部門預算時一并批復下達;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預算組織實施,不得辦理無資產購置預算的資產購置事項;
(四)行政事業單位年度預算執行中,需增加或調整資產購置的,也按上述程序報經批準;
(五)經由財政部門審批同意的資產購置預算原則上應于當年執行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跨年度執行的,經財政部門核實同意后可轉入下一年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縣委、縣政府部署的專項工作,以及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或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申請使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進行資產購置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上級補助資金項目明確有設備購置的不再審批,由單位登記入賬后報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明晰資產權屬,及時掌握資產使用狀態,單位之間不得互相無償占用對方資產,因工作需要確需無償占用的,應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列入控購范圍的資產,應按規定辦理控購審批手續,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資產購置計劃未經批準的,政府采購和控購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建立臺賬、分類明細賬和固定資產卡片,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資產盤點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以及其他新增國有資產,應當及時辦理驗收入庫、交接登記手續,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不得用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新辦經濟實體。
對已經舉辦的經濟實體,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管。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同意對外出租的國有資產,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市場競價等方式統一集中對外出租。
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等。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加強風險管控等。利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的,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的,應先組織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其中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組織相應的資產評估、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對外投資或擔保事項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支出按履行職能需要由同級財政統籌安排。嚴禁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應當實行專項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出租、出借的風險控制,發現可能出現資產損失的,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減少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可在系統內調劑使用。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淘汰)、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對外擔保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資產處置應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會同相關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處置意見,按照規定權限報送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縣政府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以及基本建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完成,并經驗收合格可以交付投入使用的資產交付使用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資產處置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方式對相應資產進行處置,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國有資產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經核準或備案后作為市場競價的參考依據。在交易過程中,當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按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重新確認后方可繼續交易。
第三十一條 交易事項完成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將交易結果及有關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涉及股權轉讓的,股權轉讓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持股單位法定代表人要就轉讓股權的可靠性、合法合規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參與審計和評估的中介機構要對審計、評估結果的準確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上述承諾是財政部門審批股權轉讓事項的前提條件。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益必須納入單位部門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六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四)租賃國有資產達到我縣規定需評估的;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六)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分立、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中涉及的評估事項應當委托經財政部門確認的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組織資產清查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申請調解或者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對本單位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作出報告。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試行辦法》(省政府令第14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查處。
第四十八條 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對因管理不善、失職、瀆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除行政單位以外的其他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和事業單位創辦的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建立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定期向持股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情況,按要求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接受上級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