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查報批辦法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審查入市審查報批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發改辦法】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查報批辦法【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審查報批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審查入市審查報批工作,促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城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審查報批工作,均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海城市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查報批工作。海城市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農經、規劃、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審查報批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審批范圍及權限
(一)下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由海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方式出讓、租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的;
2.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
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者以轉讓、出租、抵押等形式處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
(二)村莊內零星、分散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復墾后按計劃調整到海城市域范圍內的產業集中區入市,報鞍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審批原則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
(二)優化城鄉用地布局,促進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實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四)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五)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審批工作公開、公正、高效;
(六)責任與權力相一致,嚴格實行問責制。
第六條 審批條件
(一)批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首次入市,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村鎮建設規劃;
2.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3.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入市,并形成入市決議;
4.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準確,權屬無爭議,具備開發建設條件;
5.用地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市場準入條件以及環境保護要求;
6.調整入市的已完成土地復墾,經驗收合格,并取得鞍山市人民政府調整入市批復文件;
7.入市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合理、可行,聽證、告知程序完備,協商充分;
8.歷史遺留的違法用地問題處置到位。
(二)批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再次入市,除符合本條(一)款第1、2、3、5、7項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按土地使用合同約定足額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租金;
2.已按土地使用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土地,完成約定投資額和開發進度,無擅自改變用途、更改容積率及土地閑置等問題。
3.無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等情形;
4.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取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第七條 審查報批程序
(一)入市地塊審查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最近年度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結果,負責審查界定,并出具審查意見。
(二)入市事項的審核與批準
入市主體形成入市決議后,經鎮(區)人民政府同意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規劃委員會審核批準。
市規劃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入市主體的入市決議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審核通過后,由市規劃委員會核準立項,允許入市;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核準,退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編制入市方案
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根據入市主體的委托,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等,編制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方案。
入市方案應當包括:擬入市地塊的現土地使用者、位置、四至、面積、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時間等。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所占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限。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方案,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四)地價評估與確定
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應當根據擬入市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依據《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組織對擬入市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宗地的出讓底價,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提出宗地出讓底價建議,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決策,綜合確定。確定宗地出讓底價時,應當吸收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代表參加,充分尊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意見。
(五)審查與報批
1.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資料齊全的入市申請和入市方案應予受理,并依據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條件進行審查,形成綜合審查報告后報海城市政府審批。對不符合規定或資料不全的,予以退回。
2.審查報告內容包括:入市主體決定入市事項情況,入市事項審核與批準情況,入市地塊面積、地類和權屬情況,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情況,入市地塊規劃用途、使用條件、使用年限、供地時間、供地方式、建設周期情況,地價評估與底價確定情況,拆舊復墾驗收情況,補償安置情況,入市收益分配方案等。轉讓、出租、抵押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還應當包括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轉讓、出租、抵押條件。
3.審查報告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簽批,特殊情況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簽批。
第八條 審查報批時限及要求
1.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初審認為符合入市條件的,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反饋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逾期未反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對各部門提出的不同意見,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形成一致意見后,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批準的審查意見。
2.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內部會審制度,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在收到市有關部門反饋意見后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上報工作。需要實施聽證、論證的,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上報工作。
3.經審查需補充完善報批材料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通知市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在接到通知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材料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市政府在接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報告后,于10個工作日內實施審核簽批。
第九條 市行政監察部門要對同級相關審批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工作依法、規范、高效。市信訪工作機構對群眾反映的違法違規用地、批地行為,要及時向有管轄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予以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海城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規定為準。改革試點結束后,按國家出臺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