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科技辦法】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供大家參考。
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 改革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決定》(粵發〔2014〕1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和《中共江門市委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江發〔2015〕2號),提升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水平,引導科技企業孵化器科學發展,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粵科高字〔2015〕37號),結合江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享受后補助的孵化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江門市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孵化面積;
(三)有孵化服務團隊和相應的孵化服務能力;
(四)有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業。
第三條 對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和運營成效良好的孵化器進行補助。所需資金由市本級財政與孵化器所在市(區)財政按1:1比例分擔。
第二章 新增孵化面積補助
第四條 補助對象和條件
對新建的孵化器面積和新增的孵化器面積進行補助。
(一)新建孵化器面積,是指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孵化器管理規定新建并經市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新建孵化器,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竣工驗收的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孵化面積。
(二)新增孵化器面積,是指已建孵化器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將自有或租賃(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過改造擴建,建設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孵化面積。
上述孵化面積包括在孵企業和公共服務平臺使用面積。在孵企業面積指工商注冊地在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使用場地(包括辦公室、實驗室、試驗車間,試生產車間等);公共服務平臺面積是指為在孵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場地(包括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會議室等)。
孵化面積必須占孵化器總面積的75%以上;單一在孵企業占用的孵化場地面積(包括辦公及生產用房等面積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已經享受補助的孵化面積,不得重復申請補助。
第五條 補助標準
新建孵化器面積按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100萬元人民幣;改建、擴建的孵化器面積按5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5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申請程序和撥付
(一)提交申請。申報單位填報《江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積補助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補助的孵化面積及服務設施證明(資產證明、租賃合同、消防驗收、環保驗收證明等);2015年1月1日以后在孵企業分布建筑平面圖和租賃服務合同、公共服務平臺分布建筑平面圖和使用說明、現場照片;《科技企業孵化器綜合情況》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在孵(畢業)企業情況》;
2.孵化器成立的批準、備案文件復印件,事業法人證書、企業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單位賬戶的銀行開戶證明,孵化器機構設置與相關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二)審查推薦。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并進行現場核實,提出推薦意見。
(三)審查核實。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擬定補助的孵化器名單及金額向社會公示。
(四)下達資金。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審查結果及相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由申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章 運營評價及后補助
第七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可申請市財政運營評價后補助。申請市財政運營評價后補助的孵化器須先參加省科技廳組織的孵化器運營評價并獲得A等級的評價。有關評價參照省《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程序和撥付
(一)提交申請。申請市財政運營評價后補助資金的孵化器,須提交以下材料:
1.江門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評價后補助申請書》;
2.孵化器運營評價結果及相關附件證明材料;
3.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審查推薦。各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推薦。
(三)審查核實。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擬定補助的孵化器名單及金額向社會公示。
(四)下達資金。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審查結果及相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由申報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九條 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當年未能及時申報市財政補助的孵化器,可在下一年繼續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本試行辦法的修訂和解釋。
第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推薦訪問:孵化器 科技 補助 【科技辦法】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后補助試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