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欠的實施方案為了切實解決我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鎮房屋拆遷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2004〕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溫州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實施方案(精選文檔),供大家參考。
溫州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欠的實施方案
為了切實解決我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研究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鎮房屋拆遷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2004〕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國家建設部等8部委《關于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建市〔2004〕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將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程款清欠力度,加強對工程款支付監管,建立健全預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的長效管理機制,從源頭上防止拖欠的發生。
二、工作目標
2005年3月底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2006年5月底前基本解決我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的問題。
三、清欠范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3〕94號文件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清欠工作的重點:房地產開發項目拖欠的工程款,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清欠主要范圍是:(一)工程已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已完成,但工程款仍拖欠的;(二)已提供工程竣工結算資料,但雙方有爭議或業主不予確認的;(三)工程停止施工3個月以上,業主未按合同及時支付工程款的;(四)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班組長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四、清欠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04年6月中旬)。通過制訂方案、召開新聞發布會、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建設系統現有專業刊物、網站等宣傳有關政策法規,營造良好的清欠工作氛圍。
(二)調查階段(2004年6月下旬)。由施工單位如實填報《建設領域工程拖欠款調查表》和《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調查表》,并提交被拖欠款的證據資料,報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分類、登記和匯總。
(三)制訂還款計劃階段(2004年7月)。政府投資項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工程立項所在地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文件精神制定還款撥付計劃;其他拖欠單位按照《溫州市建設領域工程拖欠款還款協議書》示范文本,會同被拖欠單位制定還款計劃。
(四)清欠落實階段(2004年8月-2006年5月底)。各拖欠單位按照還款計劃組織清欠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督促和查處不履行或不及時履行還款義務的拖欠單位。
(五)總結表彰階段(2006年6月)。各地、各單位要認真進行總結,開展驗收評比,表彰先進。
五、建立長效清欠防欠管理機制
(一)嚴格工程立項等審批環節中對資金來源的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應建立資本金制度,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資金不落實的,以及業主拖欠工程款仍未結清的,不予批準新項目的立項及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
(二)實行對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狀況的審查。對參與城市房地產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格審查時,應規定其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足夠的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金不足或有拖欠工程款的企業不得參與土地拍賣。
(三)加強對工程建設資金到位情況的審查。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必須落實建設資金。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合同工程價款的50%,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合同工程價款的30%,且后續資金來源應有保障。
(四)實行工程支付擔保、履約擔保制度,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和建筑商履約責任險。工程擔保合同簽訂后,須與工程承發包合同一起,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五)強化對建筑承發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的約束。對業主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建筑業總包企業不按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予以通報批評。
(六)建立信用記錄。對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或不及時支付結算款的,要記入信用檔案,并給予公開曝光。
(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建筑業行業協會要引導施工企業自覺抵制業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當競爭,幫助和組織企業清償債權債務。房地產行業協會要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協助實行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督促企業制定還款計劃。
(八)規范中介機構行為,加強資金驗審。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依法出具有關業主單位的資信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要依法對工程款支付情況實施監督。造價咨詢單位要及時做好工程結算等造價咨詢服務。
(九)加大建筑市場監管查處力度,嚴肅查處違規招標、假招標、轉包、違法分包和“陰陽合同”等引發的拖欠工程款案件,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查處。
(十)鼓勵建筑業企業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準確地向人民法院提供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信息,協助人民法院解決拖欠工程款案件,幫助建筑業企業和工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仲裁機構要重視發揮質量監督、工程監理、造價咨詢等單位在仲裁過程中的作用,及時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等糾紛依法裁決。
(十一)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切實加大對政府投資工程的財政直接支付力度,確保工程款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支付給中標的建筑業企業和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
(十二)金融系統要加強對建設單位的信用審查,將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業和投資人列為信用不良單位,減少其授信額度或不予授信;加快工程款結算速度,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現金供應。
(十三)完善企業用工制度。建筑施工企業要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勞動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資舉報制度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作機制。對于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應及時予以處理,責令其及時補發。
六、加強組織領導
市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協調小組內設3個辦事機構,即政府項目清欠辦公室,由市財政局負責;房地產開發及其他項目清欠辦公室,由市建設局負責;農民工工資清欠辦公室,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辦事機構人員由相關部門抽調精干人員組成。市建設局負責清欠工作的匯總和綜合工作。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清欠工作。各級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制,按照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要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清欠工作中不依法行政、不嚴格執法的部門和個人,要嚴肅追究其責任。
推薦訪問:溫州市 工程款 清欠 【住建方案】溫州市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