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拆除違法建筑執法辦案指導意見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堅決遏制違法建筑蔓延現象,著力消除公共安全隱患,切實維護城區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上海市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管意見】黃浦區關于拆除違法建筑執法辦案指導意見,供大家參考。
關于拆除違法建筑執法
辦案指導意見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堅決遏制違法建筑蔓延現象,著力消除公共安全隱患,切實維護城區管理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上海市拆除違法建筑若干規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滬建管聯〔2014〕547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違法建筑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以下稱意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本區違法建筑整治中的發現、拆除和執法辦案工作。
第三條 (及時發現)
區和街道城市網格化綜合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網格化管理中心)應當發揮發現和派遣的優勢,網格化監督員應當加強巡察,及時發現正在搭建違法建筑的行為。網格化監督員應當將巡察發現的相關信息快速上報至所在街道網格化管理中心;區網格化管理中心應當將“12345”市民投訴熱線轉發的相關信息快速派遣至街道網格化管理中心。
物業管理企業要切實履行及時發現、勸阻和制止正在搭建違法建筑的法定義務,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正在搭建違法建筑的行為,應當快速報告街道網格化管理中心。
社區居委要充分發揮群眾工作的特點,及時發現、耐心勸阻正在進行的違法搭建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快速報告所在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迅速開展現場調查)
區城管執法部門接到相關信息后應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到達現場。
對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區城管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在接到指令后的2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筑,執法人員應當在接到指令后的24小時內到達現場開展調查。
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要求其提供規劃許可等相關資料。同時,對違法建筑進行現場拍照、錄像、測量,確定違法建筑的地點、層數、面積、高度、性狀結構以及參照物(四至道路、相鄰建筑物等)間距等建筑形態,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繪制現場勘察圖,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違法建設當事人拒絕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請見證人簽字見證。
第五條 (依法立即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
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是指尚未完工、還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居住、使用功能的違法建設工程。為制止正在搭建的違法行為,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立即采取強制拆除的措施。具體執法流程如下:
(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24小時內自行拆除
1.通過現場調查,當事人(正在進行違法建設的業主、房屋使用人、施工人員)無法出示相關批準文件,承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執法人員應當當場制作并送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書面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24小時內自行拆除。
對于現場無法直接認定的違法建設行為,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于當日向區規土、市政、房管等部門發出《協助通知書》,協助認定的部門應當在收到《協助通知書》后的1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當日,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24小時內自行拆除。
2.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執法人員可以采取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措施。暫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的,應當制發《暫扣物品決定書》。
3.責令限期拆除的24小時內,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
(二)責令24小時內自行拆除的履行
執法人員在送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的24小時后,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當事人自行拆除
拆除完成后,執法人員對違法現場進行復查、拍照,并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2.當事人同意幫助拆除的,立即幫助其拆除
當事人確有困難,同意代為拆除的,由當事人簽署《幫助拆除違法建筑委托書》。委托書簽署1日內,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幫助當事人完成違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完成后,執法人員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3.當事人拒不拆除的,立即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
(1)復查。當事人拒不拆除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拍照、錄像;
(2)催告。執法人員應當當場將《限期拆除正在搭建違法建筑催告書》送達當事人,催告當事人在24小時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在催告的24小時內,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給予答復;
(4)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經審批同意,在催告滿24小時后,執法人員將《強制拆除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實施強制拆除
違法建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指揮、協調區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協助單位,按預案要求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完成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第六條 (依法快速代為拆除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范圍內的違法建筑)
已建成的違法建筑位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包括公共綠地、公共活動場地、停車場、消防通道等對不特定對象開放的場所),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拆除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決定立即代為拆除。具體執法流程如下:
(一)立案調查
1.立案審批。經現場檢查,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涉嫌違法建設且位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1日內立案。
2.協助認定。區城管執法部門在立案后的3日內向區規土、市政、房管等部門發出《協助通知書》,協助認定的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3.詢問當事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談話通知書。當事人接受詢問調查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確認涉案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搭建人、搭建時間、搭建用途、使用人、是否經過審批以及搭建人、使用人的家庭情況等。
4.詢問證人。根據案件需要詢問投訴人、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等了解建筑物、構筑物搭建情況的人,制作證人筆錄。
5.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在1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案件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并報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責令限期拆除
1.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確屬違法建筑,且違法建筑位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的,經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執法人員制作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責令當事人7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清除道路、河道或公共場所障礙物)。
2.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在責令限期拆除的7日內,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并在2日內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給予答復。
(三)責令限期拆除的履行
1.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人員應當進行現場復查、拍照。拆除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2.當事人同意幫助拆除的,快速幫助其拆除。當事人確有困難,同意代為拆除的,由當事人簽署《幫助拆除違法建筑委托書》。委托書簽署5日內,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幫助當事人完成違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3.當事人拒不拆除的,作出立即代為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未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人員應當拍照取證,在3日內制作、送達《立即代為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四)實施強制代為拆除
1.制定強制代為拆除預案。違法建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立即代為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送達的5日內,組織區拆違相關部門制定詳細的拆除工作預案,召開強制拆除預備會議,明確強制拆除的時間、具體實施部門、協助部門及職責分工等。
2.實施強制代為拆除。違法建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指揮、協調區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協助單位,按預案要求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第七條 (依法及時拆除其他違法建筑)
對于正在搭建的違法建筑以及在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場所已建成的違法建筑以外的其他違法建筑,按照拆除違法建筑的一般程序及時拆除。具體執法流程如下:
(一)立案調查
1.立案審批。經現場檢查,已經建成的建筑物涉嫌違法建設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2日內立案。
2.協助認定。區城管執法部門向區規土、市政、房管等部門發出《協助通知書》的,協助認定的部門應當在10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3.詢問當事人。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談話通知書。當事人接受詢問調查的,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確認涉案建筑物的基本情況、搭建人、搭建時間、搭建用途、使用人、是否經過審批以及搭建人、使用人的家庭情況等。
4.詢問證人。根據需要詢問投訴人、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等了解建筑物搭建情況的人,制作證人筆錄。
5.調查終結。執法人員應當在30日內完成調查取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案件調查終結,應當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區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責令限期拆除
1.事先告知
區城管執法部門擬對當事人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事先告知書》,在3日內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2.聽取陳述、申辯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聽取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在10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應予采納;區城管執法部門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并送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責令當事人15日內拆除違法建筑。
4.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履行
(1)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進行現場復查、拍照。拆除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2)當事人同意幫助拆除。當事人確有困難,同意代為拆除的,請當事人簽署《幫助拆除違法建筑委托書》。委托書簽署7日內,區城管執法部門幫助當事人完成違法建筑拆除工作。拆除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3)拒不拆除。當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進行拍照、錄像。7日內向區政府申請強制拆除。
(三)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1.催告。《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的復議、訴訟期滿后,區政府制作、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催告書》,并予以張貼。
2.當事人陳述、申辯。當事人收到催告書進行陳述、申辯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予以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3.作出強拆決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經催告仍未拆除違法建筑的,區政府制作并送達《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
(四)實施強制拆除
1.制定強制拆除預案。違法建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送達的10日內,組織區拆違相關部門制定詳細的拆除工作預案,召開強制拆除預備會議,明確強制拆除的時間、具體實施部門、協助部門及職責分工等。
2.實施強制拆除。街道辦事處組織、指揮、協調區城管執法部門、公安派出所及其他協助單位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筆錄,進行拍照、錄像。拆除后,按規定及時結案、歸檔。
第八條 (文書送達)
拆除違法建筑的法律文書送達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接受區城管執法部門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執法人員可以采取證人見證、拍照錄像等固定證據的方法實施留置送達。
當事人難以確定或者難以送達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發布之日不少于10日。
第九條 (依法處置強制拆除時違法建筑內的財物)
區城管執法部門在送達強制拆除決定書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使用人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前自行搬出違法建筑中的財物。
當事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搬出財物的,區城管執法部門在強制拆除時應當對其財物進行登記,制作物品清單。物品清單經當事人或者使用人簽名或蓋章后當場交付;當事人或者使用人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可以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見證或者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后,由區城管執法部門代為臨時保管,并通知當事人或者使用人及時領取。
第十條 (其他規定)
(一)提前告知當事人違法搭建的法律后果。執法人員在向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者《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的同時,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統一印制的《違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單》,提前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
(二)申請對附有違法建筑的房地產的限制轉讓和抵押。附有違法建筑房屋的所有人,拒不拆除違法建筑的,執法人員可以向其發出《附有違法建筑的房屋認定書》,并在作出認定的5個工作日內,向區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附有違法建筑的房屋通知單》,申請辦理文件登記,以限制該房地產的轉讓、抵押。
(三)申請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筑限制使用。對用于生產經營的違法建筑,執法人員可以書面通知區市場監管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由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由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停止供水、供電、供氣。
(四)制作、送達《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建設告知書》。違法建設當事人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人員應當向其所在單位制作送達《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建設告知書》。
(五)區城管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建筑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區公安消防機關,并會同公安消防機關開展聯合執法。
(六)本指導意見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其內容如與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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