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范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及《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等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稅務辦法】南通市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南通市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范市級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行為,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及《省政府批轉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實行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蘇政發〔2006〕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
(三)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
(四)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五)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罰沒收入;
(八)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九)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十)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非稅收入管理。
第四條 非稅收入應當納入預算管理,依法征收,應征盡征,全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五條 非稅收入收繳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專戶)、財政統管”的管理方式。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市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市級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規定,設立和管理市級政府非稅收入銀行賬戶,編制市級非稅收入年度收入計劃,管理非稅收入票據,制定市級非稅收入財政會計處理規范和執收單位會計處理規范,定期向市政府報告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情況。
市物價、審計、監察、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非稅收入收繳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應會同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確定市級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用于歸集、記錄、結算非稅收入款項。市財政局應定期開具《市級收入繳款書》,將已納入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繳入國庫。
第八條 執收單位應直接將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開設過渡賬戶。
第九條 非稅收入實行直接解繳和集中解繳兩種方式,以直接解繳方式為主。
第十條 實行直接解繳的由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南通市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以下簡稱《一般繳款書》)到銀行代收網點繳款,資金直接繳入國庫或市級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實行集中解繳的由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日開具匯總繳款書,將當日所收款項集中繳入國庫或市級財政專戶。該方式適用于下列情況:
(一)單次收費金額在100元以下的零星收費;
(二)執收單位對繳費人開具《一般繳款書》后,對繳款人是否主動到代收銀行繳費的行為無法監控或制約的;
(三)繳款人距代收銀行較遠,不方便繳費且提出由執收單位解繳的;
(四)對人數較多的集中性收費。
第十二條 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和經批準使用專用票據的執收單位,填寫《一般繳款書》將款項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非稅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后,需要辦理退付的,必須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屬于下列范圍,可以辦理收入退付:
(一)因政策調整需要退付的;
(二)因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三)因多繳款、重復繳款需要退付的;
(四)改變隸屬關系辦理財務結算需要退付的;
(五)經市財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辦理退付的。
第十四條 市財政局、執收單位要及時與非稅收入收款銀行核對收繳信息,確保賬務一致。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必須按照規定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印制、發放、繳銷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一般繳款書》由執收單位或其主管部門通過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向市財政局申領。作廢的《一般繳款書》需送市財政局繳驗備案。
第十七條 執收單位要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保管、發放、繳銷工作,建立票據臺賬及檔案,確保票款一致。
第十八條 執收單位須按規定使用非稅收入票據,不得損毀、轉借、代開、買賣票據,不得利用非稅收入票據從事經營活動和違法活動。
第十九條 執收單位要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標準、對象,按規定征收非稅收入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記錄、匯總本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及時編報非稅收入年度收入計劃。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監督市級非稅收入收繳項目、標準執行情況,會同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監督檢查銀行代收網點執行代理協議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要對各商業銀行為非稅收入執收單位辦理開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代理市級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的銀行匯劃清算業務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物價局負責對所管非稅收入項目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負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專項審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監察局負責對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的收支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稅收入款項的;
(二)非法印制、偽造、買賣非稅收入票據的;
(三)轉讓、出借、代開非稅收入票據的;
(四)違規銷毀非稅收入票據的;
(五)其他違反非稅收入收繳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非稅收入執收單位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經營、服務性收入及暫存款等,不屬于非稅收入,參照本辦法實行收繳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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