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縣縣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資金股權投入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促進我縣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完善縣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資金投入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政辦法】戶縣縣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資金股權投入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戶縣縣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
資金股權投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促進我縣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完善縣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資金投入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推動我縣經濟結構調整和主導產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陜西省省級財政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股權投入管理辦法》(陜政辦發〔2014〕29號)、《西安市市級財政支持產業發展資金股權投入管理辦法》(市財發〔2014〕20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股權投入資金來源為:縣級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產業發展資金;上級財政切塊下達的支持產業發展資金;以前年度股權投入回收的本金和所形成的投資收益;其他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支持產業發展資金中用于股權投入的部分(以下簡稱股權投入),包括:工業發展、科技發展、服務業發展、文化產業發展、旅游業發展、都市農業等專項資金。配套上級財政項目資金等具備股權投資條件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從2016年起,縣財政預算每年安排的各類支持產業發展資金除特定用途外,均應安排不低于50%的資金用于相關產業領域企業(項目)的股權投入(包括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金融及擔保機構注資、參股風險投資公司等),并逐步提高股權投入比例。具體額度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編制程序辦理。
第五條 股權投入資金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注重績效、滾動發展、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用于股權投入的資金仍按原渠道管理,由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征集、評審、實地審查和確定項目,所形成的股權由縣政府指定相關機構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六條 股權投入資金主要用于對注冊地、納稅地在我縣、符合我縣產業發展規劃的高新技術、裝備制造、現代服務、文化、旅游、戰略性新興產業、農業產業化和服務外包等產業領域的重點招商引資企業、技術創新型企業、規模擴張類企業和產業園區標準化廠房建設項目等進行扶持。通過財政資金投入帶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投入到我縣重點產業,解決企業在成長期和規模擴張期的資金瓶頸問題,培植壯大主導產業和重點骨干財源。采取股權投入扶持的企業和產業項目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注冊、納稅及項目實施地在戶縣轄區內;
(二)企業管理團隊穩定、素質較高;
(三)符合我縣產業發展方向,具有一定規模和發展前景,資產狀況良好,具有成長性、示范性、帶動性的企業;
(四)運作規范,企業構架符合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法、規范;
(五)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信用等級良好;
(六)企業(項目)符合財政扶持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的其他具體條件。
第七條 股權投入資金以國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業,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優先股,由被投入企業自主選擇,經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審核后提出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普通股方式參股,投入額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股本的4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收益與其他股東享受同股同酬。為體現縣政府扶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性要求,股權投入資金可對所投資的全縣重點發展產業、高新技術初創期企業等給予適當讓利。具體由各相關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予以明確。
優先股方式參股,收益按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80%確定,投資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八條 股權投入資金要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單戶企業(項目)的投入額度依照相關產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企業規模、項目投資、預期績效等情況由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初審、經專家評審后按照程序審定。
第三章 申報及立項程序
第九條 股權投入資金的申報及立項程序:
(一)公開征集: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每年會同縣財政局在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中確定當年股權投入資金支持重點,明確申報具體要求,面向社會征集項目;
(二)項目申報:申報企業依屬地化原則,按程序逐級向相關產業主管部門、縣財政局同時提交申報材料;
(三)項目初審: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四)盡職調查:項目初審通過后,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委托相關機構對項目進行盡職調查,受托機構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及投入方案建議并報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
(五)項目評審: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相關專家,對受托機構出具調查報告及投入方案進行評審和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六)項目決策: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正式意見,報縣政府審定;
(七)項目公示及下達計劃:股權投入項目確定后,由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按程序向社會公示并會同縣財政局下達項目計劃,縣財政局同時下達資金計劃;
(八)項目實施: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根據下達的項目計劃、資金計劃和投資方案等與被投入企業簽訂股權投入協議,實施股權管理。
第四章 股權投入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十條 縣級產業主管部門是股權投入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負責股權投入項目的征集、審核、公示、下達和資金回收等工作,會同縣財政局督促股權資金受托機構建立市場化運作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是股權投入資金的監管主體,負責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收益上繳管理和績效評價,會同縣級產業主管部門參與項目管理工作,不直接持有財政支持產業資金形成的股權,不直接進行股權管理。
第十二條 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是股權投入資金的管理實施機構,實行企業化運作,負責股權投入資金所形成股權的日常管理、保值增值,并在法定程序內明確所投入財政資金的有限責任,建立市場化運作風險規避機制和退出機制,防范因投資企業經營虧損而產生的投資風險。
第十三條 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應履行的具體職責包括:擬定股權投入資金所形成股權的具體管理辦法;對申請股權投入的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并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實施具體投入方案和對投入形成的股權進行日常管理;負責提出和實施股權退出方案;建立股權投入企業信息庫,為企業提供咨詢和增值服務;依據股權投入項目計劃,與被投入企業就投入方式、投入期限、股息收取、股權回購、違約責任等內容簽訂投入協議,在規定時限內將資金撥付至相關企業,實施股權管理;按約定投入協議參與對被投入企業的重大決策,監督其投資方向,定期向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報告;對股權投入資金按部門、來源、投入類型等單獨核算。
第五章 股權投入資金的退出與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股權投入資金項目必須具備明確的退出條件和方式,達到一定的投入年限或約定投入條件(如一定的增值率、未能實現預期盈利目標等),應適時進行股權轉讓、其他股東回購以及清算等,實現財政資金退出。股權資金受托機構結合股權投入項目運行情況,向縣級產業主管部門、縣財政局提出退出建議,經批復后實施。
第十五條 股權投入資金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權可采取股權轉讓、其他股東回購及項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具體由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提出退出方案,報經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及縣財政局批復后實施。
第十六條 股權投入資金所形成的優先股股權依據投入協議由被投入企業回購。股權資金受托機構簽訂投入協議時,應對企業進行償債能力分析,在此基礎上就優先股股權投入資金的回購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回購的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回購、投資期限內分期回購、可轉換優先股等。
第十七條 建立股權投入資金信用獎懲機制。對能夠按期支付股息、回購且信譽良好,通過政府資金支持發展較快的企業,在以后年度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中予以優先(重點)支持;對于不按期支付股息、主觀故意、拒不履行股權回購責任的企業,列入縣級各部門不良信用企業名單,企業今后申報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不再予以扶持。同時,由股權資金受托機構依法啟動投入回收追償程序,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100%收取違約金。
第十八條 對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無法在投入協議約定期限內進行股權回購的企業,由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股權回購處理方案,報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審定后執行。同時,對企業在未完成股權回購期限內申報的各類財政專項資金項目不予扶持。
第十九條 股權投入資金退出時,除按投入協議約定價格退出的以外,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應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評估,作為確定退出價格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 股權投入資金退出后,收回的本金仍按原投入資金渠道滾動使用,用于相關產業領域企業(項目)的股權投入,必要時按程序報批后可統籌使用。股權投入資金的股息、分紅等收益按年度繳回財政。縣財政每年按照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托管股權投入到位資金總額的2%核撥項目管理費,同時依照業績,按照增值收益的20%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支持重點企業(項目)持續發展。對于股權投入到期后完成經濟效益指標(資產、收入、利潤、納稅)超過投入協議(立項合同)預期指標年均20%以上且有新的投資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項目),可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前提出延長股權投入期限申請,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根據項目情況提出建議方案,報縣級產業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審定后,可延長投資期限2-3年。
第六章 股權投入監管及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會同縣級相關產業部門對股權投入資金、股權管理機構和項目企業實施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和企業章程等行使權力,在所參股企業違法、違規及風險不可控的情況下,應積極采取相應措施并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股權投入資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及贊助、捐贈等支出。在確保資金安全和撥付需要的前提下,股權資金受托機構可通過購買國債及保本短期理財產品的方式盤活存量股權投入資金,形成的收益按年度繳回財政,縣財政按照收繳收益的20%核撥股權資金受托機構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股權資金受托機構應當每半年(每年1月15日、 7 月15日前 )向縣財政局和縣級相關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相關產業專項資金股權投入項目的股權管理和項目實施企業經營情況,對于股權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時報告。
第二十五條 被投入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股權投入協議約定的有關內容,接受股權投入監管,配合股權資金受托機構開展股權管理工作,定期匯報項目進展及企業經營情況,對于公司發生的重大及變更事項應及時向股權資金受托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股權投入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納入公共財政資金考核評價體系。由專項資金主管部門配合縣財政局建立有效可行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評估。評估指標主要包括股權投入項目實際投資規模、被投入企業實現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等。
第二十七條 建立資金動態考核調整機制。將股權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作為下一年度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的考核因素之一。對股權投入資金使用績效好的產業主管部門(專項資金),可增加下年度股權投入資金安排額度,對未完成年度股權投入資金比例或資金使用績效較差的產業主管部門(專項資金),酌情減少下年度資金安排金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縣財政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財政支持產業發展資金股權投入改革工作的有關要求,修訂和完善現有各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企業的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