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留學人員創業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來珠海創業,加強對留學人員創業資助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意見的通知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人社辦法】珠海市留學人員創業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供大家參考。
珠海市留學人員
創業資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和扶持留學人員來珠海創業,加強對留學人員創業資助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意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23號)、《珠海經濟特區人才開發促進條例》等精神,結合珠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了留學回國人員創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納入市財政預算安排,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創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留學人員來珠海創業的項目扶持,包括留學人員創業初期費用補貼和貸款貼息兩類資助(以下統稱“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此外,該專項資金還可用于留學人員企業場地租金補貼、創業輔導、項目評審考察、項目申報培訓、交流合作、成果推介、人才招聘、信息化建設等事項以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工作事項費用支出。
第四條 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無償資助留學人員來珠海創業發展。
第二章 資助對象和申報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經認證取得相關證明的人員:
(一)公派、自費到國(境)外學習,并取得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內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和學士以上學位,或者中級以上職稱后,到國(境)外高等院校進修、做訪問學者1年以上,或者從事博士后研究,某些領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員。
第六條 申請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留學人員擔任所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者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
(二)留學人員實際出資額不低于30萬元人民幣或者留學人員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的30%以上;
(三)留學人員擁有技術水平較高的優秀項目,且項目具有產業化的發展前景;
(四)留學人員所在企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
(五)具有與申報項目相符的場地、研發設備和人員情況,且經營正常;
(六)申請創業初期費用補貼的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注冊成立時間在2-5年內。
符合本條第(三)項規定的留學人員,有在我市創業意愿但尚未注冊企業的,也可申報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但應承諾通過專家評審后3個月內完成企業登記注冊并符合上述所有基本條件要求。
第三章 資助類別和標準
第七條 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包括留學人員創業初期費用補貼和貸款貼息兩類資助。符合條件的留學人員在創業期可分別申請獲得創業初期費用補貼和貸款貼息各一次。
第八條 創業初期費用補貼標準分為A、B、C三個等級:
(一)A級資助條件:留學人員實際出資額超過100萬元(含100萬元),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給予100萬元的補貼:
1.申請人取得博士學位或者在國(境)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具有在國(境)外5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
2.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重大突破。
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者為珠海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經專家評定特別具有發展前景的項目可不受學歷、經歷條件限制。
(二)B級資助條件:留學人員實際出資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給予50萬元的補貼:
1.申請人在國(境)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3年以上學習或者工作經歷。
2.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先進、可行,具有創新性。
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者為珠海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經專家評定特別具有發展潛力的項目可不受學歷、經歷條件限制。
(三)C級資助條件:留學人員實際出資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所開展的項目技術具有先進性和可行性,但不符合A、B兩級資助條件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的補貼。
(四)申報項目經專家評審同意立項資助,但項目先進性達不到出資額對應最高資助等級要求的,調整對其資助等級。
第九條 貸款貼息額度標準:
(一)貸款期內貸款利息總額低于30萬元的,可全部給予貼息,但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貸款期內貸款利息總額超過30萬元的,則最多給予30萬元的貼息,但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條 申請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申請人或者所在企業開展的項目有知識產權爭議的;
(二)申請人或者所在企業因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
(三)申請人所在企業有惡意欠薪、拖欠債務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同一企業更換出資人(申報人)并用同一項目申報的;
(五)申請人或者所在企業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資助申報、評審和資金劃撥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項目,每年至少申報評審一次。申報公告在市留學人員和外國專家服務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中發布。
第十二條 同一留學人員在珠海注冊或者參股多家企業的,只能選擇一家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已獲得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的同一留學人員或者同一留學人員企業不可再次申報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評審、撥付流程:
(一)形式審查。重點對申請人及其項目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凡出現不宜資助情形的,不再進入下一評審環節。
(二)專家評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召開項目評審會,對申報項目進行集中評審,出具專家評審結果。
(三)實地考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組織人員對留學人員申報項目和所在企業有關情況(應具有與申報項目相符的場地、研發設備和人員情況,且經營正常)進行實地考察。
其中,對專家評審意見擬資助50萬元(含)以上項目,實地考察還應包含專家提問及答辯環節。
(四)公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實地考察結果,確定擬資助對象名單,并在市留學人員和外國專家服務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審定。確無異議的項目,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審定,經市政府審定后,正式立項資助。
(六)撥付。根據市政府審定意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發文下達立項項目和資助金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五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與受資助的留學人員和所在企業簽定項目資助合同書。合同書內容應包括資助金額、資助資金用途、自籌資金投入、績效評估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創業專項資助采用無償資助方式。其中,獲創業初期費用補貼15萬元或者50萬元的,一次性撥付給受資助的留學人員企業,獲創業初期費用補貼100萬元的,分兩期撥付給受資助的留學人員企業。首期撥付60%,第二期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撥付余下的40%。貸款貼息憑受資助所在企業與金融信貸機構簽署的貸款合同書和企業付息憑證據實撥付。
第十七條 對于分兩期資助的項目,在項目資助滿一年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資助企業申請對獲資助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企業及項目發展狀況進行中期驗收。驗收結果作為第二期資助資金繼續支付的依據。
第五章 資金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創業初期費用補貼實行專款專用,主要用于項目研發、與項目相關的儀器設備購置、改善項目研發條件等范圍,不得用于其它與項目研發無關的開支,確保經費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獲項目資助的留學人員,須在資助每滿一年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書面報告資助項目的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須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項目工作總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抽樣驗收。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已享受市級財政其他同類補貼資助的,不再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相關補貼資助。
第二十一條 留學回國人員創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接受市財政和市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印發的《珠海市留學人員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珠人字〔2008〕98號)同時廢止。
珠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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