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露天燒烤管理辦法(暫行)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城區露天燒烤的管理,深入開展市容環境秩序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管辦法】濱州市露天燒烤管理辦法暫行,供大家參考。
濱州市露天燒烤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城區露天燒烤的管理,深入開展市容環境秩序整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的露天燒烤經營活動以及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露天燒烤,是指燒烤餐飲單位或個人在經屬地政府或管委會同意的區域內,以滿足消費者餐飲需求為目的,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行為。
第三條 露天燒烤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部門聯動、疏堵結合、分類整治、教罰并舉、標本兼治、規范治理”的原則,重點整治沿街門店室外燒烤和無經營場地、無固定店面的露天流動燒烤等嚴重影響市容環境、存在安全隱患和影響居民生活的行為。通過依法取締和合理疏導相結合,加大宣傳、執法和管理力度,進一步解決露天燒烤造成大氣污染、環境衛生、行人安全、噪音擾民等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實現空氣質量優良、環境秩序良好、食品衛生安全、環境整潔有序的目標。
第四條 按照城市管理執法體制重心下移的要求,各區人民政府(包括濱州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北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露天燒烤經營管理和日常監督工作,按照安全、便利、環保、不擾民、不妨礙交通的原則,確定本轄區內露天燒烤區域,向社會公示,并牽頭組織開展定期清理整治聯合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環保、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根據部門職能共同做好露天燒烤的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經審查批準方可進行臨時店外擺放物品活動。申請臨時店外擺放物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等相關手續;(二)經營店面外立面距離人行道內沿寬度在6米以上,且無機動車停車場、健身設施、綠化、市政等重要設施;(三)距離最近居民區距離不低于100米;(四)申請人遵守規范管理的書面承諾和保證。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從事燒烤經營應具備市場監督管理和衛生防疫管理等方面的規定條件,并符合以下規范管理的標準和要求:(一)所有燒烤經營活動必須采用無煙燒烤并配備油煙控制處理設備,有效的控煙、防塵;(二)必須設立垃圾桶、雜料箱等環保衛生裝置,經營場所或周邊必須有固定廁所或公廁,教育引導廣大市民養成文明、衛生的生活習慣,杜絕隨地便溺等現象,保證經營地點的干凈、整潔,保護好周邊的環境衛生;(三)經營結束后,必須撤除店外臨時擺放的經營設備和物品,恢復原貌,做到人撤場清地凈;(四)臨時店外擺放物品必須預留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五)不得采用高音喇叭、落地燈具等招攬顧客;(六)倡導顧客文明用餐,避免出現高聲吵鬧影響他人的現象。
第七條 按照依法取締與規范疏導兼顧的原則,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對全市露天燒烤依法、依責進行專項治理。
第八條 從事燒烤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規范經營標準要求,履行承諾和保證書相關內容,保證經營區域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場地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市容整潔,設施完好,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亂潑倒等行為。
對履行承諾,采取措施,采用無煙燒烤設備并進店經營或到劃定區域經營的,政府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九條 各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根據各自職能做好轄區內或職責范圍內的露天燒烤執法監管工作。
具體責任分工如下:(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露天燒烤的檢查管理、臨時店外擺放物品的受理核實和市容環境等方面的執法監管,并對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二)環保部門負責空氣污染方面的執法監管,并對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三)工商部門負責露天燒烤單位經營行為等工商方面的執法監管,并對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食品監管方面的執法監管,并對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五)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衛生防疫方面的執法監管,并對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六)公安部門負責治安秩序管理,并為其他部門的執法監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執法保障;(七)電視臺、報社等媒體單位負責對治理活動進行宣傳報道;(八)其他有關部門積極配合上述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本市其他區域的露天燒烤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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