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水利和漁業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對縣(市、區)水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水利辦法】泰安市水利和漁業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供大家參考。
泰安市水利和漁業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是指對縣(市、區)水利(水務、水產)局,市水利和漁業局機關各科室站、局屬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全體行政執法人員,是否準確行使執法職權和全面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檢驗的一種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三條 評議考核機構。市水利和漁業局成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局長兼任,副組長由分管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兼任。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政策法規科,辦公室主任由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兼任,工作人員從局政工科、政策法規科等科室抽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
第四條 評議考核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宣傳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擬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具體內容和標準;
(三)對市水利和漁業局機關各科室站、局屬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全體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四)對縣(市、區)水利(水務、水產)局、泰安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行政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五條 評議考核對象。市水利和漁業局行政執法職能科室站、受委托執法的局屬單位及其執法人員;縣(市、區)水利(水務、水產)局、泰安市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第六條 評議考核原則。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嚴格遵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評議考核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是否符合規定;
(二)行政執法行為是否符合執法權限;
(三)適用執法依據是否規范;
(四)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適當;
(六)行政執法案卷的質量情況;
(七)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結果;
(八)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落實情況;
(九)其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內容。
第八條 評議考核方式:
(一)聽取匯報。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匯報;
(二)檢查案卷。檢查或者抽查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內容的有關臺帳資料和執法案卷;
(三)現場檢查。現場檢查行政執法情況;
(四)民主評議。結合機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對行政執法人員逐個評議并作記錄;
(五)聽取意見。聽取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
(六)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行政執法監督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
(七)其他評議考核方式。
第九條 日常檢查評議考核、自我檢查評議考核、互相檢查評議考核等作為年終評議考核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評議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80分以上的為良好,75分以上的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成績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范圍。
第十二條 考核評議結果的處理:
(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在全市水利漁業系統范圍內進行通報;
(二)對年度評議考核優秀的由市水利和漁業局給予通報表彰;
(三)考核評議等級未達到良好以上的,取消本年度評先樹優資格;
(四)考核評議結果為不合格的,離崗培訓;情節嚴重、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
第十三條 當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為不合格等級:
(一)被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
(二)有越權審批、越權許可、越權處罰等違法行政行為的;
(三)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被通報批評或者受其他行政處分的;
(四)在履行職務行為時,有“吃、拿、卡、要”及挾私報復等違紀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五)執法行為導致了敗訴案件的;
(六)有故意行政不作為行為的;
(七)負行政賠償責任的;
(八)有其他濫用職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水利和漁業局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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