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破解無證攤販管理中暴力抗法和執行難的問題對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社會上對其有諸多偏見,更多地認為城管行政執法局就是“反攤局”,往往在暫扣無證攤販經營物品時會產生暴力抗法的情況發生。同樣是行政執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城管調研】淺談破解無證攤販管理中暴力抗法和執行難問題,供大家參考。
淺談破解無證攤販管理中暴力抗法和執行難的問題
對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社會上對其有諸多偏見,更多地認為城管行政執法局就是“反攤局”,往往在暫扣無證攤販經營物品時會產生暴力抗法的情況發生。
同樣是行政執法,為什么交警在執法時不用暫扣車輛呢?因為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情形扣留機動車輛行駛證和駕駛人駕駛證,沒有這兩種證,機動車不能在道路上行駛。
而我們城管執法隊員在管理無證攤販過程中,因為沒有類似駕駛證之類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可以扣,所以只能采取暫扣其經營用品而讓其接受處罰的做法,而那些被暫扣的物品恰恰是行政相對人的命根子和錢袋子,所以就常常會暴力抗法。
如何破解這個難題,我想就以下二方面進行論述:
一、管理上疏堵結合,以疏為主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規劃時,應當確定相應的經營場和泊車點,供農副產品、日用小商品等經營者從事經營和居民泊車點不能滿足需要的,應當因地制宜,根據方便公眾生活和不影響道路交通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序劃定一定的時段和區域,作為臨時性經營場所和泊車點。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合理建議。”據此條款,各地可結合當地實地,在城鄉結合部設“緩沖帶”,開辦具有當地特色的“夜宵城”、“小攤販廣場”等,實行政府指導,業者統一自治的管理模式。
二、執法實施上文明執法
在前期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于暫扣物品極易造成抗法的情況,不建議采用暫扣等強制措施,而改由現場取證,收集違法者本人身份證、暫住證、車輛行駛證等信息,包括其周邊人員的旁證后,像交警執法一樣開具給《接受調查處理通知書》給當事人,讓其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處理或罰款。
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接受處理或罰款的,城管局將電話通知,當事人仍不執行的,交由法院強制執行。這樣才能真正避免大多數的暴力抗法情況的發生,充分體現執法文明。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法院需強制執行的事項也較多,如何才能有效執行呢?筆者認為:應請法院系統配合,專門設置“城管法庭”,以確保執行的效率。《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即將于2012年1月1日實施,這是一部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法律,更是一部規范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法律。希望我們城管部門以此法實施為契機,希望通過摒棄暫扣物品的執法模式,改為柔性文明執法,讓城管形象回歸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