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第一條為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執法過錯,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行政執法活動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價制度】市物價局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范文推薦),供大家參考。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執法過錯,是指本局工作人員在價格行政執法活動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以致造成錯案的行政執法行為。
執法人員有不認真履行《案件審理制度》和《價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定職權但未造成錯案的行為,參照本制度追究責任;執法人員非因執行職務而發生的過錯,不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戒想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案件定性不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擅自違反法定程序的;
(五)處理結果明顯不當的;
(六)《案件審理制度》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規定的職權和責任不認真履行的;
(七)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的;
(八)其他行政執法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條 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處理提出錯誤意見,分管負責人、案件審理人同意主辦人意見造成錯案的,由案件主辦人負主要責任,同意錯誤意見的人負次要責任。
第六條 案件主辦人對案件處理提出正確意見,分管的所領導、案件審理人員提出錯誤意見造成錯案的,提出錯誤意見的人負主要責任,同意錯誤意見的人負次要責任。
第七條 案件主辦人隱瞞、遺漏案件主要事實造成錯案的,案件主辦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條 因文書制作錯誤而造成錯案的,案件主辦人和分管所領導負主要責任,會稿人和簽發人負次要責任。
第九條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種類:
(一)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相關補貼和“重大案件有功人員獎”;
(二)錯案后果比較嚴重,危害較大的,除第一項外,還可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三)錯案后果嚴重,危害很大的,除第一項外,還可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
(四)錯案后果特別嚴重,危害極大,構成犯罪的,除第一項外,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錯案導致國家賠償的,在追究上述責任的同時,還應對責任人按有關規定追償。
(六)屬于第四條第(六)項的情形而未造成錯案的,按本條第(一)項追究責任。
(七)屬于第四條第(七)項的情形,情節輕微的,按本條第(一)項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按第九條第一、六項追究責任的,由所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承擔國家賠償的,由局黨組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7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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