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國土資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與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為核心。要達到這一目的,就要嚴格控制和嚴厲打擊各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但在實際操作中,國土資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土調研】縣國土資源執法存在問題及對策分析【完整版】,供大家參考。
國土資源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國土資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與加強礦產資源管理為核心。要達到這一目的,就要嚴格控制和嚴厲打擊各種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但在實際操作中,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難度大,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查取證工作難,暴力抗法的情況時有發生:在國土資源違法行
為調查取證工作中,當事人往往不配合調查機關進行調查,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缺乏強有力的強制手段。在查處大要案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的人身安全經常受到威脅。例如:筆者所在的縣局在查處一煤礦非法轉讓采礦權的案件,在聽證過程中,有人當面威脅執法人員;在查處我縣城區一居民非法開發房地產一案,沒收該居民房產時,該居民開始是采取找人拉關系,被執法監察人員毫不留情的拒絕后,就采取打威脅電話、實行恐嚇、在辦公室糾纏等手段對我局分管執法監察的副局長進行威脅。象這樣事例還很多,嚴重影響執法監察人員的身心健康和正常開展工作。
二、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擾大
在查處重大或招商引資違法案件過程中,來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較大,少數領導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由于機構編制和財政權仍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國土資源局做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執法中就難免出現尷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過于原則,較難操作
國土資源法律法規,雖然幾經修改,但仍沒有賦予國土資源部門任何強制執行權。《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的機關有權制止。”但對有什么權力?如何制止?法律無明文規定,因此很難實施。法律賦予我們的強制權十分有限,即使個別條款有執行權,都不便于操作。例如:《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無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取締,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不得提供電、火工產品。國土資源部門作為真正實施行政執法的主體,只能責令停止開采,而通知停電、停供火工產品的只能是同級人民政府。操作性不強!
四、履行依法行政的經費保障不足
在當前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上,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只管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干部,錢、財、物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能真正用到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上的費用相當有限。再加上市級國土資源執法支隊雖然已提升為副處級單位,縣級國土資源執法大隊提升為副科級單位,但都無單獨的核算體系,且執法監察的交通工具極為落后,從而對預防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執法監察人員待遇在同類執法單位中偏低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最辛苦、最得罪人,常年處在國土資源管理最不好干的第一線工作,還要經常下到最危險的礦井等地實地勘察。雖然要以“執法為龍頭,全面促進國土資源管理全面到位”口號提得響,但涉及到具體問題時往往走樣。全國各地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大部分都有一定的經濟目標任務,真正用于防范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方面少。測繪人員和征地拆遷有外勤補助,監察室人員有監察津貼,連信訪人員僅對信訪案件進行分類或轉批,每月都有80元信訪津貼,而具體處理落實每件信訪案件和違法案件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卻什么也沒有。國土資源部最近出臺了真正具體落實的執法人員連一分錢的津貼也沒有,于情于理都說不過去。至于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辦案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的政策,既無標準,又不具有操作性。
建立長期有效的國土資源監察體制,必須分析新形式下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在各地實行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建立起符合我國基本國情,能獨立行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權,具有高度影響力、約束力、管制力的現代執法監察體制。結合我們基層工作實際,提幾點解決問題難點的建議:
一、建立國土、公安和監察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林業、稅務、海關等部門早就引入公安機制,使這些部門的行政執法力度與手段大大的加強。事實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對抗性上,都不亞于這些部門。現階段,公安部門介入對有效制止毀壞耕地、違法用地、非法采礦等行為,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現行體制,目前筆者所在的縣局與公安部門聯合執法雖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付出很大的代價(每年要給公安部門提供5萬元的辦案費用,對派出的干警還要支付工資補助),不便開展工作。同時,與監察部門聯合執法,可以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起著一定的制約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火工產品供應制度:在礦山企業進行生產的過程中,需要采購炸藥的,必須由國土部門簽署意見,公安部門才能發放炸藥,違者將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這樣有利于制止亂挖濫采行為。建議由省國土資源廳與省公安廳聯合發文,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三、實行省以下執法監察人員人、財、物、事由省國土資源監察總隊統一收編、統一管理: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成立監察總隊、市級成立支隊、縣級成立大隊。但這次體制改革,上級部門只實行業務領導,人員編制和經費等屬于地方管理,在執法過程中,放不開手腳,不敢碰硬,導致執法處于被動狀態。建議實行省以下執法監察機構的人、財、物、事等都由省國土資源監察總隊統一收編、統一管理,完善執法監察體制。并向地方派駐國土資源監察專員,省級向市級、市級向縣級派駐2名國土資源監察專員,一段時間后,再實行異地交流。國土資源監察專員的工作主要是向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當他們發現地方政府有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或行政干預國土資源執法時,可以要求基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調查處理,或者自已依法處理,確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三、為嚴格執法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和裝備:目前,基層局雖然裝備有執法車輛,但真正用于執法監察方面的不多。建議由省廳發文,從土地出讓金和礦業權價款中按一定的比例返還罰沒款給執法單位用于專項執法,不得挪作他用。對于配備執法監察車輛、電腦、攝象機、數碼相機等現代化高科技的執法辦案裝備,應由省級執法監察局明確統一配置,確保高效、快速、準確的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
四、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確保專業執法人員的相對穩定:建議由省廳和財政廳聯合下文,制定具體標準,落實國土資源執法人員津貼。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明確執法監察人員具體標準:每人每月市級補助200元、縣級補助150元不等,使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這一高風險工作,得到社會的認可。并由財政撥出專項經費,為每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或平安保險。同時,對于辦案有突出成績的個人在提拔上要優先考慮,保證執法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執法人員的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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