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保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寧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菁選3篇【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寧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保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
第三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業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執行*行業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自治區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權限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寧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2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與概算指標;
(二)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及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
(三)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和行業計價依據。
統一計價依據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組織編制并發布實行。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編制并組織實施。
行業計價依據按照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使用自治區統一計價依據或者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工程定額測定費。
工程定額測定費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收取。
第八條建筑業企業和建筑單位對自治區統一計價依據或者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
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人工單價、工程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設備等價格信息。
設區的市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查測算本地區建設工程材料的現行價格,提供各類材料價格信息,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發布。
寧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3
第十八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九條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有建設工程造價師或者概預算員執業資格。
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區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對所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編、審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
業務。
(三)與發包方、承包方互相串通、弄虛作假,提高工程造價;
(四)接受同一招標文件,同時為發包方和承包方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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