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1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正當競爭,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菁選3篇【通用文檔】,供大家參考。
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證工程質量;保護正當競爭,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工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可由同級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實施。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主為建設工程的投資者。建設工程由*投資的,業主為建設工程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
第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禁止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淄博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2
第二十五條 凡依法登記注冊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設備、材料采購的法人,均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投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向招標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或者資格等級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書或者授權委托書。施工項目招標的,投標人還應當提供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取費許可證、安全資格證;
(二)企業簡介;
(三)企業信用證書及質量、安全榮譽證書;
(四)現有主要工程任務和同類項目工作業績。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必須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九條 投標文件應當內容齊全,表述清楚,加蓋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鑒,施工投標報價書須加蓋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專用章或者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專用章。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截止的日期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后送達招標人簽收保存。開標前招標人不得開啟。
第三十條 投標人需對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的文件密封并在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后,送達招標人簽收保存。開標前招標人不得開啟。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時,應當向招際人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為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但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
(二)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競爭;
(三)以他人的名義或者資質投標;
(四)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五)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六)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
(七)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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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被肢解工程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資格認定承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其代理行為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代理機構出借、轉讓或者涂改資格證書,超范圍承攬代理業務,向他人轉讓代理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未實行公開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未在規定的地點、未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招標人未將招標文件、發承包合同備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收受、索取、變相索取財物的;
(二)參與招標投標當事人提供的娛樂、宴請等活動的;
(三)對符合規定的招標文件、發承包合同不予審查備案的;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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