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1 軍校是我國培養社會主義軍事人才的搖籃,是培養可靠的軍隊干部和優秀軍事指揮官的重要基地。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軍隊正在積極開展依法治軍建設,不斷加強軍隊官兵的法律意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菁選3篇,供大家參考。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1
軍校是我國培養社會主義軍事人才的搖籃,是培養可靠的軍隊干部和優秀軍事指揮官的重要基地。在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軍隊正在積極開展依法治軍建設,不斷加強軍隊官兵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已成為推動軍隊健康長遠發展的必要保障。軍校學員是軍隊建設的后備軍和未來中堅力量。注重對軍校學員法律意識的培養,不僅有利于促進軍校學員在校園期間能夠遵紀守法、嚴于律己,更有利于軍校學員在進入軍營甚至在退伍轉業后的新工作崗位上,能夠自覺維護法律權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愿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不斷增強依法辦事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從而成為我國*、軍隊建設、社會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堅決捍衛者、積極建設者和共同推動者。
一、法律意識概述
從哲學上講,社會存在社會意識,法律意識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重要表現,是一定國家、地區和民族在一定時期所形成的與法律制度、法律行為等有關的觀點和看法。從法學視角來看,法律意識則是,指在一定的時期和條件下,人們對法、法律等行為、現象的所有思想觀點、心理反映的綜合統稱,簡單來說,也就是人們對法律的認識與看法,以及人們對執法、守法自覺程度的認識和看法。法律意識跟人們所擁有的世界觀、人生觀、世界觀和社會倫理道德等具有非常密切的關聯。從內涵構成來看,法律意識具體包括三個方面,分別是:法律知識、法律觀點、法律觀念。其中,法律知識是關于法理理論和法律內容、條款的基本知識,人們只有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才產生相關的法律意識,因此法律知識是人們形成法律意識的重要基礎;法律觀點,是人們對法理哲學基礎、法律內容、法律行為、守法和違法現象的認識、理解和看法,它是法律意識的核心和靈魂;法律觀念,是人們在內心深處對法律本身的敬畏、重視以及自覺擁護、捍衛和遵守的具體程度。例如:如果一個人在做人做事時能夠處處想到運用法律、依靠法律和遵守法律,能夠自覺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約束自己的活動,人們就說這個人具有了比較強法律觀念,反之則說一個人的法律觀念缺乏或淡薄。
二、當前我國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現狀
我國軍事院校形成了良好的軍事教育傳統,隨著數十年來軍隊嚴綱肅紀的重要舉措和法律基礎課程的開設,從整體上看,與同齡的其他非法律院校學生相比較,軍校學員的法律知識水*和法律綜合素質較高。但是,與現代法治要求標準相比,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還存在不少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改進和提高。例如:
許多軍校學員對法律的了解和認知還存在一知半解的問題,在一些法律學習方面還比較薄弱,法律知識缺乏全面性和系統性;一些軍校學員還存在法律意識不強,法制觀念落后的問題,與現代法治的相關理念相比較,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一些軍校學員對憲法和法律缺乏切實、深刻的信任,對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的信念不夠堅定。從近些年來通報和報道的軍人違法違紀案件來看,法律意識淡薄,已經成為極少數軍人走上違法犯罪歧途的重要誘因。具體而言,當前軍校學員在法律意識方面還存在一些誤區。
(一)誤認為人治比法治更“管用”
雖然經過法律課程的學習,絕大多數軍校學員都認為法治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積極,但“人治”思想還在一些學員中存在,錯誤地認為由于*自古缺乏法治傳統,而部隊具有特殊性,更強調服從長官命令,因而在部隊人治比法治更管用,只要做到一切行動聽從首長指揮、遇事及時請示匯報和抓好落實即可,因而在實際的生活和工作中,習慣于等待上級機關和領導的命令、指示,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不積極、不上心,有的甚至“心中無法”,完全違背法治的原則和初衷。這是一種典型的人治思想,過分夸大了領導的作用,而忽視了法律的價值,需要堅決反對和積極引導、教育及改變。
(二)誤認為法律僅僅是軍隊實現管理的工具
有的軍校學員認為,法治就是用法律來治理,只是軍隊管理和治理的一種工具,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士兵,是治理的對象而不是治理的主體,因而無需用心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和法律理論;有的認為軍事法主要規定了軍人的軍事義務,規定的權利也是為了義務目的而服務的,因此應主要強調軍人的服從、奉獻和犧牲,因而不能正確看到法律對權力的約束限制和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作用,從而不能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的簡單地認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刑法,其他法律尤其是民事法律與自己關系不大,因而沒必要學習掌握,有的甚至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后仍然全然不知。
(三)注重專業學習而輕視法制教育
一些軍校學員和軍校干部,錯誤地認為,專業學習才是真正的“硬指標”,法制教育只是應付上級檢查的“軟指標”,因而“只要專業能夠學習好,其他都不是問題”;有的軍校學員則認為,法律意識是作風和小節,法制教育什么時候都能夠搞,因而無須立即抓,可以慢慢抓,因此造成一些軍校的法制教育忙時放一放,閑時抓一抓,有時常常“掛空擋”,很不利于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升。
(四)重視法律形式教育而忽視日常法紀教化和管理
一些軍事院校為了逃避責任,簡單地把形式化的法律教育放在嘴上、寫在紙上、掛在墻上,并將其作為預防和治理各類事故、案件的“百寶箱”和“靈丹妙藥”,因而放松對軍校內部的日常法紀教化和綜合性管理;有的軍校學員錯誤地認為,只要不“捅婁子”、不制造出事故和案件,就不需要花大力氣抓法制教育和作風建設,使得日常管理工作常常不能落到實處,從而嚴重影響了軍校學員法律意識的真正培養和切實提高。
三、軍校學員需要加強的幾種重要法律意識
我國各軍事院校要培養合格的、優秀的、一流的現代化軍事人才,必須要堅持把培養和提高軍校學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對于軍校學員來說,應重點幫助他們培養和形成以下幾種重要的法律意識:
(一)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意識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公民和法人都必須遵循的綜合性法律準則。實現依法治軍和軍隊法治化建設目標,必須首先樹立憲法至上的思想和理念。其次,軍校學員要加強對民法、刑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識的學習,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得法律權威不可動搖,法律規定深入人心,尊法、遵法、守法、用法成為軍校學員學習、生活和訓練的基本準則和價值追求。最后,經過多年的發展和積累,我國軍事立法已經取得很大成績,已基本形成了現代化的軍事法律體系,但許多軍事學員對軍事法律的重視和學習力度還不夠大,軍事法律的權威還有待進一步加強。
(二)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法律既規定了人們的義務,更賦予了人們的權利。權利意識,要求人們能夠對自我權利進行積極認識和維護,對他人權利進行積極尊重和認同。權利意識是法律意識的核心,在軍校法制宣傳教育過程中,要加強對官兵個體合法權利的宣傳和保護,幫助他們樹立充分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官兵在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侵害時,不能一味忍氣吞聲和隨意放棄權利,要本著依法、有理、有據的方針,充分利用《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和捍衛自身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三)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和約束的意識
權力如果不受約束和監督,就很容易被濫用和異化,這是人們在探索法治實踐中得出的重要經驗。只有將權力置于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并接受法律的全過程約束和監督,才能夠有效防止權力失范和異化,從而實現依法治軍和全面依法治國目標。軍校學員大都可能走上軍隊領導干部崗位,因此要讓學院從入校入軍的那天起,就樹立起權力必須受到約束限制的思想,并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來約束學院的思想和行為,從而確保學員在將來的軍旅中能夠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堅持依法辦事和依法管理。
(四)“條令條例也是法”的意識
受*傳統刑罰觀念的深刻影響,一些軍校學員容易將法律簡單地與刑法相等同和混淆,從而誤認為軍隊中的條令、條例等軍事法律只是制度,不是法律。因此,要通過有效的宣傳教育手段,幫助軍校學生自覺樹立“條令條例也是法律,而且是重要的軍事法律”的意識,從而自覺學習和遵守《紀律條令》、《內務條令》、《院校工作條例》、《政治工作條例》等軍隊條令條例,并積極抓好執行和落實,逐步養成按照軍事法律辦事的習慣。
四、增強軍校學員法律意識教育和培養的對策思考
(一)科學設置法學課程,增強軍校法制教育
法學教學是增強學員法律意識最直接、最有效率的方法和途徑。軍事院校應結合院校實際和學員需求,不斷在法律基礎課程的課程設置、教學目標、課時長短、教學方法、教學案例等方面積極探索和創新,將法律意識的培養貫穿與法律基礎課程的始終,及時關注和研究新形勢下的法律變化情況和官兵在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難題,努力提高軍校法律課堂的趣味性、生動性和有效性,增強軍校法制教育。
(二)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營造良好的法治校園文化
要充分利用軍事院校的資源和優勢,高度重視憲法、法律尤其是軍事法律的法制宣傳,努力發揮校園法制宣傳員、法律教員、法律顧問等作用,積極開展普法知識競賽、軍事法律演講比賽等校園法治活動,加強普法宣傳,營造良好的法治校園文化氛圍,使學員在不知不覺中形成學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良好習慣。
(三)堅持嚴格管理部隊,提升依法管理水*
把加強部隊作風建設與加強院校法治建設有機結合,重視對學員的調配、輪訓和學習指導,不斷增強軍校學員的法律知識水*和法律精神涵養;在從嚴管理軍隊的過程中,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僅僅引導學員正確處理好合法與合理、合法與合情的關系,自覺做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的踐行者。同時,要加強依法治國的有關政治理論學習,堅決踐行“三嚴三實”,堅決反對和遏制軍隊“*”,營造良好的軍隊作風和守法護法環境。
五、結語
軍校學員是軍隊建設和發展的中堅后備力量,是黨領導下實現強軍目標的關鍵力量。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綜合素質是軍人社會適應能力的重要內容和重要方面。加強學員法律知識教育,增強學員法律意識,提升學員的法律修養和思想境界,是當前各大軍事院校軍事人才培養的重要共識和發展目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強軍的時代下,加強軍校學員法律意識的培養,既是適應社會趨勢和潮流的必然要求,又是推進強軍目標建設中的光榮使命。
參考文獻:
[1]曾皓.論軍校法制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革。韶關學院學報.2010(8).
[2]陶波.論軍校學員法理念培育的切入點。傳承.2009(6).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2
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
關鍵詞:法學;職業道德
一、我國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現狀及其原因
1.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法律職業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
從2002年開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考試范圍,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終徘徊在5分左右,與其他的內容動輒幾十分相比較很難引起人們的重視。目前,很多高校在確定本校的法學專業教學計劃時主動向司法考試中考核內容較多的科目傾斜。暫且不論這種做法的對錯,但在實踐中卻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虛設,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設這門課程。有關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卻在法理學、訴訟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論等課程中講解。這一點也顯示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高校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地位較低。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計劃中設置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作為必修課,但沒有專門設置系統學習法律職業道德的課程。思想道德修養課程主要是講解公共道德的課程。法律職業道德雖然屬于道德的范疇,但不同于公共道德。法律職業道德具有主體的特殊性、規范的明確性和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的特征。法律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主要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等法律職業人員,對于非法律職業人員沒有約束力。法律職業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準則層面,必須形成具有明確權利義務內容的、具體的標準和可操作的行為規范。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約束法官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最高人民*通過的約束檢察官行為的《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和中華律師協會通過的約束律師行為的《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這些基本規則都對相關法律職業的道德作出了特別的要求。而且,這些規范均具有實質性的約束力。如果違反了職業道德規范,均要求追究相應的紀律責任,甚至是法律責任。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課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再加上思想道德修養課程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陳舊,教學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滿足法學專業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職業道德領域的專業研究人員較少,師資缺乏
目前在法律職業道德領域內進行專業研究的人員較少,各高校中從事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師資嚴重缺乏。這也直接導致法律職業道德課程開設的困難。部分高校在法學教學計劃中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選修課程。但是因為缺乏專業的師資,該課程一直沒有真正開設。有些高校雖然開設了該課程,但是多由法理學或訴訟法學方面的教師擔任主要教學工作。這些人員沒有真正研究過法律職業道德,因此,該課程的教授也只能限于對有關職業倫理規范的講解。另外,法律職業道德課程方面的教材和資料也相對較少,對于該課程的開設也有較大的影響,直接制約了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發展。
二、完善法學本科階段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措施
1.明確法律職業道德在法學本科階段的目標和定位
我國目前司法改革中提到了“審判分離”,對于司法官不但要求具有成熟的司法經驗、深厚的法學知識背景和一定的修養,還要求司法官具有公正清廉、忠于法律的職業道德。法律職業道德是法律職業者必備的素養之一,因此,法學教育必須重視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我們應該改變目前對法律職業道德的忽視態度,在設立法學本科階段的培養目標時,明確法律職業道德的內容。在確定法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時,法律職業道德應該成為核心課程之一。
2.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
設置法律職業道德門檻法律職業道德一直是各國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對法律職業群體具有重要的意義。英國大學的法學院除了比較重視對學生的基礎知識和實踐能力的培訓外,還有重點地安排教學計劃來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道德、法律倫理、職業素質、律己意識等。美國大部分州要求學生在獲得律師職業資格之前必須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在通過律師職業道德考試和律師資格考試后,美國法科畢業生仍須通過由各州律師公會主持的“道德品格”考察和面試才能宣誓成為正式律師。與英美等國家對法律職業道德的要求相比較,我國對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是比較低的。就律師職業來說,只要品行良好,沒有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被開除公職、吊銷律師執業資格,就可以取得律師執業資格。沒有對法律職業道德做特別的要求。這也直接導致了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在實踐中得不到重視。因此,筆者建議應加大法律職業道德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的考核比重,提高相應的分值,改變目前各高校中不設或者虛設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現狀。另外,在取得有關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時,提出高于普通大眾公共道德的要求。
3.探索多種形式的教學方法,提高法律職業道德課程的教學效果
法律職業道德的教學必須使法律職業道德要求內化成法律職業人人格的一部分。雖然不同的法律職業,具體的職業道德并不完全相同,但法律職業道德包括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廉潔公正以及行為端正自重等,這是法律職業共同體共同遵守的職業倫理。法律職業道德教育的內容決定了在教學過程中不能單純地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說教,而是應該通過收集大量的法律實踐資料,創設生動的法律職業場景,通過多種教學方法進行教學。大學本科階段是法律職業道德培養和教育的關鍵時期,是法律職業人形成法律職業道德的重要階段。在教學方面上,可以采用案例教學法、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等教學方法,為學生提供道德情感體驗的環境,使法律職業道德真正內化成他們的信仰。此外,也可以聘請具有較高的法律威望的專業人士為學生做法律職業道德方面的專題講座,提高學生的道德認同。
4.培養法律職業信仰法律職業
信仰是在法律職業形成的過程中形成的,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法律職業信仰的表現形態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如果主體本身缺乏法律信仰和精神追求,沒有規則至上的信念,沒有權利本位與權力控制的觀念,法治也很難實現。因此,在法學本科階段的教學中,不僅是法律職業道德課程,其他法學課程包括理論性和應用的課程的教學中,都必須將法律職業信仰的培養作為其重要的內容。
參考文獻
1、加強我國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思考董萬程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0-06-25
2、法學專業雙師型教師培養途徑探析楊芳霞; 李德恩; 朱霞前沿2010-06-15
法學本科生畢業論文3
一、問題緣起
國際流域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的集水區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條國際河流,流經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水量約占全球河流徑流總量的60%,流域周圍生活著全球約40%的人口。國際流域中蘊藏著豐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資源,對流域各國的生產、生活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本國利益,各流域國都力圖在本國領土內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但是,某些流域國在爭奪開發利用權的同時,卻怠于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甚至為了本國的短期經濟利益,向國際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質或超量攫取水資源,導致某些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嚴重損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損害反過來又加劇全球性水資源危機。曾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水資源正縮小為一塊“資源餡餅”[1]。
為滿足本國的需求,各流域國對國際流域水資源這塊“餡餅”的爭奪日趨激烈,甚至發生對抗。例如,瀾滄江—湄公河流域的*、緬甸、老撾、泰國、柬埔寨和越南之間,尼羅河流域的埃及與埃塞俄比亞之間,約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底格里斯—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間,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間的水資源爭奪戰經久不息,已經成為局勢緊張的根源。
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使其資源得以可持續利用,*息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開發利用*家與國家間利益的沖突、短期經濟利益與長遠生態利益的沖突,必須設置有效的制度。在設置具體制度之前,一個先決問題必須厘清,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問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是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建構的基礎,決定著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的開發、利用及保護中享有何種權利,負有何種義務。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法律性質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種免費資源,可供各流域國無償使用;二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在享用其帶來的利益的同時負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否為一種財富
1935年,英國生態學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態系統”一詞。自此以后,理論界及實務界紛紛對生態系統的概念、類型及功能等基本問題展開研究。時至今日,社會各界對何為“生態系統”已基本達成共識。一般認為,生態系統是在一定的時空范圍內,各種生物相互之間,以及生物與外在環境之間通過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一個系統的整體[2]。按分布區域和物種特征,生態系統可以劃分為淡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草原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等類型。其中,淡水生態系統根據水體是否流動又可分為湖泊、水庫等靜態淡水生態系統和流域、水渠等動態淡水生態系統。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是跨國界流域中的各種生物之間,以及生物與大氣、河水及底質等共存環境之間進行持續的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有機整體。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不似它的組分如水、水生動植物、土地等有具體的形態,因此,長期以來,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一直處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國也未能因其實施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恢復或重建等生態增益行為而獲得相關的補償。但事實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看不見、摸不著,卻具有重大的價值。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包括直接價值和間接價值兩方面。直接價值表現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生產的“產品”所具有的價值。
例如,流域水資源是人們飲用水、灌溉用水及發電用水等的重要來源;魚類等各種生物資源為人類提供食物、藥物等各種必需品。間接價值主要體現在流域生態系統能夠提供生態服務。對于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早在1997年,美國生態經濟學家Costanza就于《Nature》雜志上發表《世界生態系統服務和自然資本的價值》一文,進行了系統的論證。Costanza認為,“全球生態系統在提供物質資料的同時,還具有氣體調節、氣候調節、水土保持、食物、基因、美學價值等多項服務功能,這些生態服務的價值是當年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1.8倍?!盵3]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種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主要表現在調節氣候、固碳釋氧、凈化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補給地下水、提供美學享受和娛樂等各方面。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不僅能夠為人類提供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質產品,還維持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支持系統,是當之無愧的人類寶貴財富。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何種形式的財富
財富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對于什么是財富,傳統觀念認為財富是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古希臘著名思想家、史學家色諾芬在《經濟論》中闡釋了自己的財富論:“財富是那些諸如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而且,財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樣東西是否為財富,需看人們會不會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對于會使用它的人是財富,對于不會使用它的人則無異于一塊石頭,而只有將它賣掉時才能轉變為財富?!?/p>
古典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認為,財富的源泉為勞動而不是金銀,“世間一切財富,原來都是用勞動而不是金銀購買的”。
馬克思則對前人研究的成果進行了批判的繼承,他將財富理解為社會財富,并將社會財富歸結為勞動產品。
以上觀點對于如何理解財富具有重要的價值,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他們都只認為財富為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產品,卻并沒有關注到財富背后的東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質財富的一個源泉。馬克思在其著作中雖有大量論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會財富發展的生態需求,包含了生態財富的思想,卻也從未用過“生態”和“生態財富”的表述。
隨著生態危機的出現,人類社會日益意識到,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財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態系統的支撐。譬如,地球如果由于大氣嚴重污染、水資源過度短缺等已不適于人類居住,那么這個地球上的所有物質產品的價值都將歸于零。因此,在人類面臨著嚴重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失衡的形勢下,人們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必須考慮第二種形式的財富———生態財富。生態系統就是一種生態財富,是一切物質財富的基礎。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亦是如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并不直接體現為各種物質財富,但卻成為這些財富的依托,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支撐下,流域國才能獲得源源不斷的水、魚類等各種資源及各種生態服務。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物質財富,但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財富,即生態財富。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誰的財富
在地理上,國際流域跨越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界,但在生態系統上,國際流域卻無國界,是一個無法分割的天然整體。從縱向看,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線性的連續體,即從上游國源頭,至各級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國源尾的一個連續的、流動的、獨特的、完整的系統。從橫向看,國際流域中的河流與周圍的溪流、河灘、濕地、死水區、河汊等形成了復雜的橫向系統。河流與橫向區域之間存在著能量流、物質流等多種聯系,共同構成了生態系統。
從縱向看,河流與下層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縱向系統,河川徑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狀況的影響。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無法似一般財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國共有,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按照傳統民法上的共有理論,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雖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等的所有權,但是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有潛在份額的,共有物在最終也是可以分割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不同于傳統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國際流域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份額是難以確定的;其次,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無法分割。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是基于生態系統的自然屬性形成的特別“共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的法律內涵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護”。一方面,流域國可以共享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各種生態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國也有共同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義務[6]。
除了流域國外,由于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調節全球氣候變化等重要作用,它不僅是流域國的財富,也是非流域國乃至全人類共同的財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畢竟依附于流域國的領土,與流域國的國家*緊密相連,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應為流域國。首先,在權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國可以享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某些生態系統服務,但是對于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產品”,如水資源、魚類資源等,由于國家*限制,只能是屬于國際河流流域共同體的權利。其次,在義務的承擔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義務主要應由流域國來承擔,但非流域國為改善全球環境,也可以通過援助項目、補償基金等方式來資助流域國從事生態保護行為[7]。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會制約的情況下,理性和自利國家很難實現集體行動”[8]。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有共同保護的義務,制度的缺乏導致某些流域國更愿意選擇“搭便車”而不是主動實施保護行動。推動流域國擔負起責任,切實承擔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義務,合理有效的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必不可少。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構建應遵循的原則
法律原則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及確定的法律后果,無法直接實施,但卻是法的“靈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中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必須以一定的原則為導向,以保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內部的協調統一。
1.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國際法中的衡*原則衍生而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家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責任”和“有區別的責任”[9]?!肮餐呢熑巍笔侵父鲊徽摯笮?、貧富、強弱,對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與義務是共同的?!坝袇^別的責任”是指雖然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共同的責任,但由于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家之間,對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中所負的責任也是有區別的。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也應遵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首先,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共同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各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可以共享由生態系統產生的各種利益,同時,也負有共同的保護責任。其次,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有區別的責任。由于對流域生態環境的惡化,一些國家負有主要責任,是他們的排污行為或發生的意外事故對流域生態環境產生了很強的負面影響,他們需要對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恢復承擔主要義務。此外,上游國由于所處的地理位置,其所實施的生態保護行為能惠及整個流域,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經上下游國協商,在下游國給予相應補償的前提下,上游國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利益,義務是社會主體對他人和社會承擔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皼]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當某主體主張或者行使某一權利時,就意味著其負有一定的義務。任何主體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主要表現在:第一,流域國保護責任的大小與其從國際流域中獲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獲得利益越多,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國通過放棄大壩建設、放棄新建或擴建工礦企業、減少林木采伐量等自我限制行為或在本國境內采取植樹造林、建立自然保護區、進行生態移民等積極措施以保護國際河流資源、保育生態環境,也應視其付出的大小給予其相應的權益。第二,貢獻國的權利、義務與受益國的義務、權利是一致的。當流域國因他國的生態改善行為獲有利益時,其作為受益國基于獲得的生態利益對貢獻國負有給予補償的義務,生態利益獲得國基于自身提供的補償有獲得生態服務的權利。
3.國際合作原則
環境保護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原則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大小、貧富、強弱,本著全球伙伴精神,在*等的基礎上,為保護、保存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由于國際河流具有跨國界流動性、生態系統整體性,這使得國際流域的水量維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不是單一國家的資金、技術、人力所能獨立解決的,而必須由各流域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同心協力、共同應對,才能實現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國應在締結相關的生態系統保護協議方面、組建管理機構方面、數據、信息的收集與交換方面、流域生態保護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爭端的解決方面等進行充分合作,最終達到流域環境改善,流域國利益最大化、持續化的目的。
4.協商原則
在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保護上,宜采用協商原則,這是由國際流域的特殊性決定的。在國際流域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流域國,每個流域國都是享有*的獨立國家,因而其生態系統保護不同于一般國內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無法通過法律或政策強制規定流域國承擔保護義務,或通過何種方式履行保護義務,而只能在*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經過充分協商確定保護責任分攤,既能為各國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實際情況。例如,當流域國協商確定由上游國采取具體行動下游國提供補償的方式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時,對于相關的流域補償標準,除了要考慮到貢獻國的成本和受益國的收益,還需考慮貢獻國的受償意愿、受益國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態補償標準如嚴重偏離貢獻國的受償意愿、受益國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難以獲得貢獻國及受益國的認可。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主要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對“負”的行為即生態損益行為進行約束、懲戒,一個是對“正”的行為即生態增益進行鼓勵、引導。
1.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
目前,在國際水法中,對流域國嚴重損害流域資源與環境這種“負”的行為已有制度約束?!秶H河流利用規則》第10條、第11條及《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第7條都明確規定,各流域國在本國領土范圍內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對國際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現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確已對其他流域國造成重大損害,負有責任的國家應該立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響,并對流域國所受損失進行適當補償。這一規定對促使各流域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態系統遭受嚴重損害,并在確有損害時維護受損國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國際水法中確立的這一損害補償制度還停留在初級層次,存在較多不足。首先,受損國只有在受到重大損害時才有權要求補償或賠償,而在致害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未有相應的懲戒措施。其次,對致害后果進行補償雖有必要,但這種事后的補償,不僅花費高昂,也難以使得生態系統恢復到原初的狀態。此外,國與國間還常因是否補償、補償多少等問題發生紛爭,影響到國際關系。
因此,在國際水法中,應完善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一方面,擴大應予以補償的損失范圍,規定不僅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要進行賠償或補償,同時規定流域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負面后果。另一方面,不僅要注重對重大損害行為的懲治,更要注意防止損害行為的發生。據此,應建立、完善基礎調查制度、國際流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損害預警制度等預防生態系統損害發生的相關制度。
2.對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
如前所述,損害補償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對流域國的一般性污染破壞行為進行懲戒,更不能對流域國進行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這種“正”的行為進行激勵,這使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處于不*等狀態,不符合公*正義,也勢必會影響各流域國保護流域資源與環境的積極性。在國際水法中,必須積極構建國際流域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肯定及褒揚流域國的國際河流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改善行為。
生態增益行為激勵制度主要為生態補償制度。
首先,需完善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為具體條約的制定、履行起著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秶H河流利用規則》《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等有影響力的國際法律文件已明確規定對水污染負有責任的國家應對同流域國所受損失提供賠償或補償,但卻未體現生態補償,這不利于激勵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資源和流域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應規定生態補償制度,明確貢獻國可從受益國獲得相應補償。其次,要締結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協議。國際水法作為國際法,法律約束力較弱,主要靠各流域國自覺行動,而不能像國內法一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在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制度,還需要在流域國間簽訂相應的生態補償條約,以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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