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作社章程修正案7篇(2023年),供大家參考。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通用7篇)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2
xx市專業合作社于x年8月20日在xx村委會會議室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經合作社成員一致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33名。
其中,農民成員32名,所占比例97%;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0名,所占比例0%;其他非單位成員1名,所占比例3%。
現修改為:
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128名。
農民成員128名,所占比例100%。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專業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成員代表大會于x年年 1 月 5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由等七人發起,于x年6月9日召開設立大會“
現將該條修改為:本合作社由等同志發起,已于x年6月成立。
二、章程第二條原為:本社住所:伊川縣白沙鎮程莊村
現將該條修改為: 本合作社住所:xx市xx縣xx鄉xx村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
(合作社蓋章)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4
專業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本社 ①于 年 月 日做出的變更決議,對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二、章程第 條原為:
現將該條修改為:
三、章程其他條款不變。
法定代表人簽字:②
(合作社蓋章)
年 月 日
———————————————————————————————————
注:①此處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體成員簽署;如由全體成員簽署,此處應修改為“成員(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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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范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注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路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為范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體職責為: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開展經濟活動,并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戶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為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系落戶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戶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戶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戶籍關系遷出本村或者被注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為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周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托社監會查閱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周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并、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為每五戶至十五戶一人,但不得少于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于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戶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為單位由社員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并、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并、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并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并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并向社員公布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核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為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當場宣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并公布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制為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采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為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并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臺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會計核算委托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核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核簽章后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核后,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征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后,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系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并及時向全體社員公布審計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并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股東合法權益,增加股東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 由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本社的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本社名稱:xx村農業股份合作社
第四條 住 所:xx市xx鎮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本社宗旨
第六條 經營范圍:機械化種植、規模養殖、農機具修理制造、小型農產品后續加工、發展旅游服務業。
第四章 本社的設立方式
第七條 本社的設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合作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合作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
2、查閱合作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理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規定獲取股利及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終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財產;
8、同等條件下,優先進本社就業。
第九條 合作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1、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繳的全部出資額承擔本社債務;
3、本社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本社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章 本社的注冊資金、股份種類、各類股金的總額、每股金額
第十條 注冊資金:100萬元
第十一條 股份的種類:現金
第十二條 各類股金的總額:200萬元
第十三條 每股的金額:2萬元
第七章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十四條 合作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第十五條 合作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東簽發股權證書。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定期向合作股東公布賬目。
第十八條 本社稅后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公積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東分配股利。
第十九條 本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本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社當年沒有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職工積累基金。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按照股份比例量化為每個股東所有的份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和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 公益金、職工積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四條 股金分紅中相當于儲蓄利息部分,企業按有關規定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九章 本社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五條 合作股東大會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二)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三)審議批準本社年度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
(四)審議批準本社股份調整方案;
(五)審議批準本社增減注冊資金方案;
(六)審議批準本社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決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作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理事會,成員為5人,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對合作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本社的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確定本社的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的設置
(三)批準本社的規章制度;
(四)聽取并審查經理的工作報告;
(五)審查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本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和財務主管;
(八)決定對本社經理、副經理和財務主管的獎懲;
(九)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經理1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社章程和理事會授權負責本社的日常經營管理;
(二)組織實施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三)擬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草案;
(四)提出本社經營方針和管理機構設置及規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經理及財務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員;
(七)決定對本社副經理(不含本社副經理和財務主管)以下的員工的錄用、辭退和獎懲;
(八)列席理事會會議;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監事會,成員為3,由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半數以上成員由職工股東出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監督理事、經理的工作;
(三)檢查本社經營和財務狀況;
(四)必要時,建議召開臨時合作股東大會;
(五)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社的理事、經理和財務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合作股東大會決議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本社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本社終止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條 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社終止時應按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2、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稅款;
4、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第三十四條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合作股東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訂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合作股東大會批準。
第十三章 合作股東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社登記事項以本社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作股東共同訂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報本社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合作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篇7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名稱:xx市xx區xx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 住所:xx市xx區xx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三條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 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四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經營范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 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 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凈資產:*萬元。
2、
第五章 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 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占*%;個人股股,占*% 。
第八條 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 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 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周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 股東代表的產生: 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戶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 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征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 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增加、減少凈資產,以及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 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 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董 事會
第十九條 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準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 監 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并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 本合作社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稅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 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于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于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 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后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可依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并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稅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機關批準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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