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包經營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發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與承包方代表×
××(企業經營者)于××××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
簽訂了前面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
;合同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合同內容符合《××××條例(或規定)》的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 (簽名)
××××年×月×日
注:1.此格式適用于《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關于承包
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
規定》、《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規定的各類企業承包;
2.內容符合《××××條例(或規定)》引用上述三個條例(或規定)及相應的法
規、規章;
3.有擔保人的,擔保人應在證詞中列明;
4.如合同并非在公證員面前簽訂,證詞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寫;
5.其它類型的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公證參照此格式出具。
頒布 單 位: 國家工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