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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

時間:2023-01-01 14:50:04 來源:網友投稿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1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公示招聘簡章,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年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供大家參考。

2023年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1

  第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公示招聘簡章,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押金或者其他財物。

  第七條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健康狀況、工作經歷、知識技能等基本情況,核對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或者提供。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第八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前款所稱用工之日,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到用人單位報到之日。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 勞動合同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雙方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但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視為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內部退養協議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存續,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內部退養協議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新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單位繳納。

  第十四條 招用勞動者從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井下工作的要求,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自行制定勞動合同文本。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1份,用人單位不得代勞動者保管。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2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也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在發生緊急情況時自行撤離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的終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時為準。

  第二十八條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果安排勞動者工作;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支付其經濟補償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本單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經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鑒定為1級至4級傷殘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為止;

  (二)被鑒定為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被鑒定為7級至10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結清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生活費以及拖欠的其他費用,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生產工具、技術資料等,結清所欠債務。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以及女職工、殘疾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并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至3年。

  第三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履行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用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

  (四)派遣期限;

  (五)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勞務管理服務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勞動安全衛生;

  (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八)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自勞務派遣協議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縣級以上人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實施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可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后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不得影響先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口頭協議的履行。

  第三十七條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以及年滿16周歲的在校學生勤工助學的,當事人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就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約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閱讀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1)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條例全文3篇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條例全文1

  第十五條 市*大會*團向市*大會提出的法規案,由市*人會審議。

  市*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市*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向市*大會提出的法規案,由*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六條 市*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向市*大會提出的法規案,由*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向市*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按照本條例第五章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后,決定提請市*大會審議,并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大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第十九條 列入市*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或者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第二十條 列入市*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并向*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市*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并向*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市*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必要時,注意團常務*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團報告。

  *團常務*也可以就法規案中的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團報告。

  第二十三條 列入市*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市*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交市*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由*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條例全文2

  第四十三條 市*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的解釋權屬于市*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常務委員會解釋:

  (一)法規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法規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規依據的。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市*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及各縣(市、區)*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向市*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規解釋要求。

  第四十五條 市*大會法制委員會擬定法規解釋草案,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該議程。

  第四十六條 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員的審議意見提出法規草案解釋表決稿。

  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員的過半數通過,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報省*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法規解釋同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市*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適時修改或者廢除法規。

  法規的修改或者廢止程序,適用本條例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八章的有關規定。

  市*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修改或者廢止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由市*大會常務委員會報經省*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法規部分條文修改的,必須公布修改后的法規文本。

山西省太原市立法條例全文3

  第五十五條 提出法規案,應當同時提出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法規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法規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

  第五十六條 向市*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列入會議議程前,提案人有權撤回。

  第五十七條 交付市*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通過的法規案,如果提案人認為必須制定該法規,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團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其中,未獲市*大會通過的法規案,應當提請市*大會審議決定。

  第五十八條 法規應當明確規定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九條 市*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授權市人民*制定實施性規定的,市人民*應當在地方性法規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公布,并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條 市*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應當報請省*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法規通過之日起7日內將提請批準的書面報告、法規文本及其說明報送省*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經市*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通過、省*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法規,在常務委員會會刊和《太原日報》上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2)

——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3篇

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1

  第七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職業培訓;

  (六)勞動安全衛生;

  (七)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八)職工下崗及經濟性裁減人員的條件和程序;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

  (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一)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應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雙方可以根據實際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或單項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九條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企業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代表,就簽訂集體合同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事項,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商談的行為。

  第十條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3-10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條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工會確定,并經職工*或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確認,首席代表由工會*擔任或由工會*委托職工協商代表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未建立工會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由職工或上一級工會組織、指導職工推舉產生,并須得到企業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

  企業有女職工的,職工協商代表中應有女代表。

  企業一方協商代表由企業從經營管理人員中確定,其首席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或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委托他人的,應簽署委托書。

  第十二條職工與企業雙方均有權提出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已建立工會的企業,一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另一方應在15日內用書面形式作出回應;未建立工會的企業,一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另一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作出回應。

  第十三條企業應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

  職工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具有《勞動法》規定的有關情形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不得對協商代表進行打擊報復。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協商代表有保留工作的優先權。

  第十四條集體協商雙方代表均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涉及國家保密規定和商業秘密的,雙方均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五條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或全體職工討論,并獲得半數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未獲通過的草案,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職工*或全體職工討論表決。

  職工*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集體合同,應由集體協商雙方的首席代表簽字。

  第十六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出現事先未預料到的情況時,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恢復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企業應在集體合同簽字后7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報送對該企業行使勞動管理權的勞動行政部門。企業工會同時報上一級工會。

  第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文本后,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集體協商雙方代表資格、集體協商程序、集體合同內容進行審核。

  勞動行政部門須在15日內將集體合同的審核結果告知申報雙方,未提出異議的,該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合同雙方應進行修改,重新報送。

  第二十條依法生效的集體合同,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2

  第二十一條集體合同不因雙方首席代表的"變動而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條在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的;

  (二)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三)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集體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該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五條集體合同期滿前,雙方應提前3個月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

山西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全文3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一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回應的;

  (二)在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的;

  (三)企業不當變更或解除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的;

  (四)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相抵觸的;

  (五)職工個人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集體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有過錯的一方除應繼續履行集體合同外,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企業違反集體合同規定,延長勞動時間、克扣或無故拖欠職工工資、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中有關職工下崗和經濟性裁減人員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雙方在集體合同簽訂、履行和變更時,損害國家利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協調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或審核集體合同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其行政處分。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3)

——山西省勞動合同3篇

山西省勞動合同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和《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本合同,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_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月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崗位,承擔_____任務,從事____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乙方如為臨時工,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實行試用期。乙方如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應注明批準招用文號)。

  二、工作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摸視乙力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 ,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規章制度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鄉村集體企業沒有勞動管理規定,甲方應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勞動法規制定規章制度)。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補助金制度,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元。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人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雙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一、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今后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蓋章)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鑒證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鑒證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山西省勞動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文化程度:_________

  現在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甲乙雙方在*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乙方如為臨時工,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實行試用期。乙方如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應注明批準招用文號。)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任務,從事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_________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為:_________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有關規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鄉村集體企業沒有勞動管理規定,甲方應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勞動法規制定規章制度。)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補助金制度,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_________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_________元。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_________

  2、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_________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一、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應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今后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山西省勞動合同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所有制性質: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現在住址:

  身份證號碼:

  務工許可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企業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實施辦法》,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 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月)。

  (乙方如為臨時工,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實行試用期。乙方如為農民合同制工人,應注明批準招用文號)。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本企業生產、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任務,從事 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以及不低于國家規定應配給的勞動防護用品。具體為: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四、工作時間和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日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合同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企業的規定發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具體辦法和標準為: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調休或按有關規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五、勞動紀律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2.乙方應增強主人翁意識,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指揮,積極做好工作,完成勞動任務。

  (鄉村集體企業沒有勞動管理規定,甲方應參照國有企業的有關勞動法規制定規章制度)。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為乙方繳納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和失業保險費。乙方按國家和省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失業保險費。乙方離退休,由社會保險機構按規定每月發給離退休金。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期間的有關待遇。

  (農民輪換工實行回鄉補助金制度,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各種公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產假等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教育和培訓

  1.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各種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職業技術及上崗前培訓。

  2.乙方應刻苦鉆研業務,達到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技術等級標準,持證上崗。

  3.甲方出資培訓乙方后,乙方須為甲方服務 年,否則乙方應支付甲方培訓費 元。

  八、合同的終止、變更、解除和續訂

  1.勞動合同期滿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終止執行。如雙方同意續訂,應提前30日辦理續訂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則本合同視為自動續訂,并應補辦續訂手續。

  2.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1)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雙方協商同意的;

  (2)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3)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甲乙雙方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

  (4)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4)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5)依法服兵役或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九、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1.

  2.

  ……

  十、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損害的,可不承擔法律責任。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是:

  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給雙方造成損害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按有關規定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十一、合同鑒證與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合同簽訂后,應經同級勞動部門鑒證;經鑒證后的勞動合同變更內容的隆重新鑒證。

  甲乙雙方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今后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抵觸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一份。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蓋章)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人(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合同鑒證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志: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 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由于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已發給相當于本人 月工資 元整。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

  續訂勞動合同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同上一期,續訂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鑒證人(簽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 月 日

  注:續訂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鑒證機關各一份。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4)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3篇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信息報告與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的等級和分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應當將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建設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督查指導等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相關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事件應對日常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動員、組織社會力量開展應急服務,協助人民*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及相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進行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傷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撫恤。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報送突發事件信息,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人民*應當及時報告,設區的市人民*、省人民*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省人民*。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首次報告時可以先簡要報告,并做好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單位名稱、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影響范圍、事件發展態勢及處置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業務范圍,合理劃分監測區域,建立健全專業監測網點,完善應急監測預警體系。

  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確保監測數據信息完整可靠。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建立預警信息發布*臺,發布預警信息。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發布。一、二級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或者其授權的省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省人民*授權的部門發布預警信息的,應當同時報省人民*備案。

  設區的市、縣(市、區)發布的三、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省人民*或者其授權的省有關部門,并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必要時,省人民*或者其授權的省有關部門可以發布各級別的預警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通信、廣播電視、報社、網站等單位的預警信息傳輸通道,完善氣象、洪澇、干旱、地震、地質災害等監測預警信息系統,加強偏遠、高風險地區的監測預警信息發布設施建設。

  預警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手機短信、宣傳車、電子顯示屏等方式發布,必要時組織人員逐戶通知。

  第三十四條 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人民*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3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組織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過程、影響范圍、造成的損失和應急處置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向上一級人民*報告。調查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向本級*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恢復與重建工作的領導,按照短期恢復與長遠發展并重的原則,科學制定并實施恢復與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加強對恢復與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監督管理,保證其規范使用。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因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國家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應當制定補償辦法。

  第四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受災人員需要過渡性安置的,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安置工作。

  過渡性安置點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災人員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采取相應的防災、防疫措施,建設必要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受災人員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應當督促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保險理賠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檔案管理制度,對應對工作的原始記錄等有關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存檔,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案例庫。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5)

——山西省施工合同3篇

山西省施工合同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設廳制定

  使用說明

  1.本合同文本為示范文本,也可作為簽約使用文本。簽約之前,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對合同條款及專業用詞理解不一致的,可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筑裝飾協會咨詢。

  2.本合同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住宅所有權人(即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3.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5.對合同文本【 】中選擇內容、空格部位填寫及其他需要刪除或添加的內容,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對于實際情況未發生或買賣雙方不作約定時,應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

  6.在簽訂合同前,發包方系住宅所有權人(即業主)的,應當向承包方出示該住宅的 房屋所有權 證書或其他合法的產權證明文件;發包方系住宅使用權人的,應當向承包方出示合法使用該住宅和有權對住宅裝修的證明文件。

  7.在簽訂合同前,承包方系企業的,應當向發包方出示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承包方系個人的,應當向發包方出示其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

  8.本合同所稱發包方是指委托他人對住宅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本合同所稱承包方是指接受委托對住宅房屋進行修飾施工的單位和個人。

  9.開工:雙方通過設計方案、首期 工程款 到位、工程技術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員到達現場開始運作視為開工.

  10.竣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全部完成,經甲、乙雙方驗收合格視為竣工.

  11.驗收合格:承包方、發包方、監理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蓋章或雖未辦理驗收手續但甲方已入住使用的,均視為驗收合格.

  12.工期順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責任導致工程進度受到影響后,工程期限予以相應延展、在工期順延的情況下,乙方不承擔 違約責任 .

  13.本合同條款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設廳和山西省建筑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委托 代理 人: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營業執照 號】【居民身份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所地 】【個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號碼 】: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結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特點,甲、乙雙方在*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的房型結構:________室________廳________廚________衛________陽臺。

  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方米。

  1.3工程范圍、內容及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附表一報價單和圖紙)。

  第二條 工程承包方式

  2.1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見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見附表二、三)。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見附表三)

  第三條 工程造價

  3.1 工程造價采取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

  (1)固定工程造價方式,即在確定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況下(見附表和圖紙),工程造價一次性包干確定,不做增減調整。該造價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固定工程單價方式,即固定附表報價單中工程項目的單價不變(見附表),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項目實物量計算工程造價。 (3)浮動工程造價方式,即在確定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況下(見附表和圖紙)初步確定工程造價,完工后對設計變更部分的造價按實際發生和附表報價單予以增減。設計變更前的該工程現造價為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報價單應參照《山西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參考價》,根據市場經濟運作原則和優質優價的原則由甲、乙雙方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3 報價單應當涵蓋材料質量標準、制安工藝配套編制,共同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四條 工期

  4.1 本工程的工期為________天(按實際可施工的日歷天數計算,包含法定的節日、假日和休息日在內)。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2 施工期間,乙方每天的施工時間為:

  上午________點________分至________點________分

  下午________點________分至________點________分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認定,工期應當順延:

  (1)工程量增加或設計變更,需要順延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其應當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

  (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影響正常施工的;

  (4)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影響工程施工的;

  (5)因甲方責任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情況;

  (6)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7)不可抗力。

  4.4 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順延。

  4.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4.6 判斷造成工期延誤以“雙方認定的書面協議”為確定雙方責任的依據。

  4.7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施工圖紙

  5.1 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提供

  (1)甲方設計或甲方委托他人設計,甲方提供施工圖紙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設計,乙方需提供施工圖紙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5.2 雙方應當對施工圖紙予以書面簽收確認;

  5.3 雙方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方案等資料擅自復制或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

  5.4 圖紙設計者應具備從事本工程設計的資質條件。

  5.6 甲方提供圖紙的,由甲方對圖紙的設計內容和質量負責;乙方提供圖紙的,由乙方對圖紙的設計內容和質量負責。

  5.7 圖紙中不得有下列內容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上述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上述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5.8 圖紙中有下列內容的,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1)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2)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4)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上述所列第(1)項、第(2)項內容,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3)項內容,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4)項內容,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5.9 圖紙中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住宅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涉及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提出設計方案,并提出閉水試驗要求。

  5.10 本合同中涉及第5.8.5.9條的裝修事項,由甲方依法辦理審批和審核事項。

  第六條 工程變更

  6.1 甲方變更設計,應在所變更的項目施工前7天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

  6.2 所有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甲方應當辦理簽字確認手續,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

  6.3 因甲方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費用和相應損失由甲方承擔。

  6.4 由于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由雙方協商處理。

  6.5 乙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合理建議,涉及到變更設計和對原定材料的更換,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簽字確認。未經甲方確認,乙方擅自變更設計或對原材料更換,甲方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費用或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6 對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設計變更,乙方有義務事先告之甲方將由此產生的質量問題及后果,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若甲方仍堅持進行變更,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后果由甲方承擔。

  6.7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材料供應

  7.1 應當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甲方在材料設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乙方。雙方就材料、設備的數量、規格、品種、品牌和質量、環保標準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見附表二)。

  7.2 應當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乙方在材料、設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甲方。雙方就材料、設備的數量、規格、品種、品牌和外在感官質量共同驗收,由甲方確認備案(見附表三)。甲方驗收材料后,不影響甲方對因乙方所提供材料的內在質量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索賠。

  7.3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設備經乙方驗收、確認辦理完交接手續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質量控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7.4 甲、乙雙方所提供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并具有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7.5 如一方對對方提供的材料持有異議需要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其先行預付。材料經檢測確實不合格的,檢測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7.6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質量標準

  8.1 本工程的質量等級標準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本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

  (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50327-20xx)。

  (2)《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xx)。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在竣工驗收時,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應當申請相關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鑒定。鑒定部門由雙方協商確定。

  鑒定費用由甲方預付。經鑒定,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鑒定費用由乙方負擔;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的,鑒定費用由甲方負責。

  8.4 雙方約定的質量等級標準和質量控制標準,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8.5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室內環境質量及其施工要求

  9.1 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的驗收標準執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 環境污染 控制規范》(gb50325-20xx)。

  9.2 工程竣工后,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由雙方確定的相應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甲方預付。

  9.3 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 ________日內組織參與施工的各方進行驗收。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

  9.4 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檢測合格的,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檢測不合格的,甲、乙雙方應采取措施整改,經整改后另行驗收;整改費用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屬甲方責任,工期順延,屬乙方責任,工期不順延。

  9.5 工程竣工后,室內環境質量未經驗收雙方已辦理移交手續,不影響甲方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內環境質量不合格的索賠。

  9.6 在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后,雙方應辦理驗收、移交手續。

  9.7 乙方不得在室內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不得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作為稀釋劑和溶劑;不得采用瀝青類防腐、防潮處理劑;裝修中必須采用a類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裝修材料、e1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9.8 對甲方要求購買預防裝修污染的產品,乙方需積極配合。

  9.9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工程驗收

  10.1 本工程分下列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材料驗收;

  (2)隱蔽工程驗收和中期工程驗收;

  (3)竣工驗收;

  10.2 材料驗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材料供應的約定執行。

  10.3 甲乙雙方必須進行隱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驗收的項目有:水、電線路工程(封閉前);防水工程(鋪貼瓷磚前);吊頂工程(涂料前);門、窗工程(油漆前);細木工程(油漆前)。凡需進行隱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驗收的,乙方須提前48小時通知甲方,甲方若不按期到場,則視為甲方驗收通過。

  10.4 工程完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竣工驗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驗收通知單后三日內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后填寫 工程驗收單 (見附表六)。

  10.5 雙方進行竣工驗收前,乙方負責保護工程成品和工程現場的全部安全;

  10.6 雙方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視同驗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7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工程交付和保修

  11.1 本工程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移交手續,簽署保修單;

  11.2 本工程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保修期限:

  (1)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限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防滲漏工程保修期為五年。

  (2)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分期支付

  第一次:開工三日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__%

  第二次:工程進度過半支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

  第三次:竣工驗收合格支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

  上述工程進度過半,指水電管線全部鋪設完成,墻面和頂面管線全部鋪設完成,門、窗及細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工程款支付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甲方應當與具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批的工程監理公司另行簽訂《 工程監理合同 》,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甲方事項

  14.1 開工前________日,甲方要為乙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等,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14.2 甲方提供施工的水源、電源,保證滿足施工需要;

  14.3 在工程開工前,甲方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裝修登記,負責辦理物業管理部門開工手續和應當由業主支付的有關費用;

  14.4 甲方負責協調乙方施工人員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14.5 甲方應遵守物業管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14.6 甲方應遵守國家關于住宅裝修的相關規定,不得要求乙方進行涉及本合同第5.7條內容的裝修。

  14.7 甲方未經批準和審核,不得要求乙方進行涉及本合同中第5.8.5.9條內容的裝修,不得要求乙方隨意在承重墻上穿洞、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或者另建門窗,不得要求乙方隨意增加樓地面靜荷載、在室內砌墻或者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及吊扇;不得要求乙方任意刨鑿頂板,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者改線;不得要求乙方破壞或者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以及水、暖、電、煤氣等配套設施;不得要求乙方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等。

  14.9 甲方強令乙方違反國家規定或違反合同約定裝修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4.9 施工期間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該住宅的,則應當負責配合乙方做好保衛及消防工作;

  14.10 甲方應及時參與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監督,參加工程材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14.11 甲方負責提供合法、適當的裝修垃圾的對方地點,支付乙方垃圾清運費用(人民幣)_______元(此費用不包含在工程價款內);

  14.1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施工中侵占公共空間或損害住宅的公共部位和設施。

  14.13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乙方事項

  15.1 乙方在施工前,應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核。對圖紙中存在違反本合同第5.7條內容的,應向甲方說明,并在圖紙改正前,不得施工相關內容。對圖紙中存在涉及本合同中第5.8.5.9條內容的,應查看是否有相關批準和審核手續,并向甲方說明,在甲方取得批準和審核手續前,乙方不得施工。

  甲方強令乙方違反國家規定或違反合同約定裝修的,甲方無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15.2 乙方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15.3 乙方應在施工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規定,安全、保質、按期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

  15.4 乙方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相鄰居民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

  15.5 乙方應嚴格執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八時之間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

  15.6 保證不得因施工影響住宅室內上、下水管道暢通和衛生間的清潔;因施工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停水、停電等,由乙方承擔修理和損失賠償的責任。

  15.7 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每日完工后清掃施工現場。

  15.8 負責工程成品、設備和居室留存家具陳設的保護。

  15.9 甲方為少數民族的,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尊重其民族風俗習慣。

  15.10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包本工程。

  15.11 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合法的指定地點.

  15.12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 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受到處罰和造成損失的,最終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16.2 一方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由責任方承擔因 合同解除 而造成的損失;

  16.3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16.4 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當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 ‰的 違約金 ;

  16.5 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每延誤一日,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本合同工程造價金額 ‰的違約金。

  16.6 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須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視同工程延誤,乙方應承但違約責任。

  16.7 對室內空氣質量不合格,乙方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視同工程延誤,乙方應承但違約責任。 16.8室內空氣質量經治理仍不達標且確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返還合同的工程全部價款;甲方對不達標也有責任的,乙方可相應減少返還比例。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17.1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執,由雙方自行協商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2)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附則

  19.1 本合同的附件、圖紙、簽證單和雙方簽署的相關文件,均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的附件為

  附件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報價表

  附件二:甲方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明細表

  附件三:乙方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明細表

  附件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附件五:裝飾裝修工程變更單

  附件六:工程驗收單

  附件七:工程結算單

  附件八:工程保修單

  19.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9.5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山西省施工合同2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發包單位:____________

  承包單位: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

  勘察設計單位:____________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 西 省 建 設 廳 制 定

  山西省建筑企業家聯合會

  特 別 提 示

  1、本合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山西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xx-0201)國家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規、文件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雙方約定采用。

  2、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承發包雙方應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承發包雙方在使用本合同文本時,應認真審查并嚴格執行合同中每一條款,其中工程款支付、竣工驗收與結算、質量保修等關鍵性條款不得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

  3、簽定合同前,發包人要驗看承包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與分公司(分部)簽訂合同,除驗看其《營業執照》和《企業資質證書》外,合同應加蓋分公司(分部)的上級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4、本合同文本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建設廳、山西省建筑企業家聯合會共同制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建設廳指定印刷企業印刷,并負責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翻印和出售。當事人需使用示范文本,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門領取。

  5、在山西省境內施工的建設項目應以本合同文本備案。

  第一部分 協 議 書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等、自愿、公*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____ ㎡,建筑高度 m或跨度 m,結構類型:____________ ,層數 層

  其他:____________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_____

  計劃竣工日期: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 元(人民幣)

  ¥:____________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____________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xx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xx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xx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

  發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承包人: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xx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____________

  1.1 xx條款:____________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xx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____________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xx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____________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____________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____________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單位:____________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 監理單位:____________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 工程師:____________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____________指*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 合同價款: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 追加合同價款:____________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 費用:____________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 圖紙:____________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 施工場地:____________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 書面形式:____________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 索賠:____________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____________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 小時或天:____________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4質量保修:____________指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缺陷責任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承包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25質量缺陷:____________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1.26質量保修金:____________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____________

  (1) 本合同協議書

  (2) 中標xx知書

  (3) 投標書及其附件

  (4) 本合同專用條款

  (5) 本合同xx條款

  (6)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 圖紙

  (8) 工程量清單

  (9) 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xx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xx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xx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xx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xx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xx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先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____________

  (1) 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xx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xx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xx;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xx、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 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 遵守*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xx、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xx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和相應的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 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做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____________

  (1)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 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 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 不可抗力;

  (7) 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xx知工程師驗收。xx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xx知工程師。xx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xx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xx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xx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xx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xx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四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____________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

  (4)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____________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改錯誤除外)造成的費用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的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合同價款的調整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xx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xx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24.1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劃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xx)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24.2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xx知,發包人收到xx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xx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24.3 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24.4 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 承包人應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xx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xx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xx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5.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26、工程進度款支付

  26.1 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6.2 本xx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xx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xx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2* 發包人不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xx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27.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發包人未xx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丟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27.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1)材料設備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規格、型號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____________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xx知工程師清點。

  28.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xx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xx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____________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31.2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____________

  (1) 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 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 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 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

  31.7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xx過竣工驗收的,以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32.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驗收的,發包人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 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xx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支付方法。

  32.8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擅自使用時,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2.9 建設工程竣工前,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鑒定合格的,鑒定期間為順延工期期間。

  33、竣工結算

  33.1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 查 時 間

  1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2

  500萬元-20xx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3

  20xx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4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33.2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上述期限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如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雙方有爭議部分在約定時間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專用條款第37.1條約定采取仲裁或訴訟。

  33.3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

  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33.4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利率或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3.5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發、承包人對付款時間無約定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____________

  33.5.1 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33.5.2 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3.5.3 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發、承包人仲裁或起訴之日。

  33.6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后,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發包人承擔保管費用。

  33.7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xx條款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從雙方起訴之日計付。

  34、質量保修

  34.1 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由發、承包雙方在《質量保修書》內約定。

  34.2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____________

  34.2.1 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34.2.2 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4.2.3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34.3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34.4 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____________

  (1) 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 質量保修期;

  (3) 質量保修責任;

  (4) 質量保修金的預留比例、返還方式與期限,保修金是否計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計算方式;

  (5)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____________

  (1) 本xx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 本xx條款第2*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 本xx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____________

  (1) 本xx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 本xx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____________

  (1) 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xx知;

  (2) 發出索賠意向xx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 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 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 (3)、(4)規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____________

  第一種解決方式:____________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____________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____________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 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應向分包人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發包人推薦的分包人應經承包人考察最終確定。

  38.2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xx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xx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下列方法分別承擔:____________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2 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 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 承包人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1、擔保

  41.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____________

  (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 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1.4 擔保中的銀行保函應在交工后的14天內退還給承包人;其中銀行匯票應在工程完成50%后分期返還承包人。

  41.5 擔保的其他事項按山西省建設廳晉建建字[20xx]109號文件執行。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xx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xx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xx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發生本xx條款第2*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 發生本xx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____________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 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 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xx知,并在發出xx知前7天告知對方,xx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xx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 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xx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xx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xx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____________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 語言文字。

  3.2 適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專業法律:____________

  3.3 適用標準、規范

  適用標準、規范的名稱:____________

  發包人提供標準、規范的時間:____________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的約定:____________

  4、 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日期和套數:____________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____________

  使用國外圖紙的要求及費用承擔:____________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2 監理單位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發包人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___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職權:____________

  5.6 不實行監理的,工程師的職權:____________

  7、項目經理

  姓名: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8、 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____________

  (1) 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____________

  (2) 將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____________ 。

  (3) 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用道開通時間和要求:____________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____________

  (5) 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山西省施工合同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居民身份號】:_________________

  【單位住所地 】【個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個體裝飾裝修從業者上崗證書號碼 】: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號碼: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家庭居室裝飾裝修的特點,甲、乙雙方在*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詳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的房型結構:________室________廳________廚________衛________陽臺。

  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方米。

  1.3工程范圍、內容及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見附表一報價單和圖紙)。

  第二條 工程承包方式

  2.1 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見附表三)。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見附表二、三)。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見附表三)

  第三條 工程造價

  3.1 工程造價采取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

  (1)固定工程造價方式,即在確定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況下(見附表和圖紙),工程造價一次性包干確定,不做增減調整。該造價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固定工程單價方式,即固定附表報價單中工程項目的單價不變(見附表),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項目實物量計算工程造價。 (3)浮動工程造價方式,即在確定工程承包范圍內容(做法)、承包方式的情況下(見附表和圖紙)初步確定工程造價,完工后對設計變更部分的造價按實際發生和附表報價單予以增減。設計變更前的該工程現造價為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報價單應參照《山西省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參考價》,根據市場經濟運作原則和優質優價的原則由甲、乙雙方約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3.3 報價單應當涵蓋材料質量標準、制安工藝配套編制,共同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四條 工期

  4.1 本工程的工期為________天(按實際可施工的日歷天數計算,包含法定的節日、假日和休息日在內)。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4.2 施工期間,乙方每天的施工時間為:

  上午________點________分至________點________分

  下午________點________分至________點________分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雙方認定,工期應當順延:

  (1)工程量增加或設計變更,需要順延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其應當負責的工作而影響工期的;

  (3)甲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影響正常施工的;

  (4)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質量不合格影響工程施工的;

  (5)因甲方責任造成工期延誤的其他情況;

  (6)甲方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7)不可抗力。

  4.4 因乙方責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順延。

  4.5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順延;

  4.6 判斷造成工期延誤以“雙方認定的書面協議”為確定雙方責任的依據。

  4.7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施工圖紙

  5.1 施工圖紙采取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提供

  (1)甲方設計或甲方委托他人設計,甲方提供施工圖紙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2)甲方委托乙方設計,乙方需提供施工圖紙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

  5.2 雙方應當對施工圖紙予以書面簽收確認;

  5.3 雙方不得將對方提供的施工圖紙、設計方案等資料擅自復制或轉讓給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項目。

  5.4 圖紙設計者應具備從事本工程設計的資質條件。

  5.6 甲方提供圖紙的,由甲方對圖紙的設計內容和質量負責;乙方提供圖紙的,由乙方對圖紙的設計內容和質量負責。

  5.7 圖紙中不得有下列內容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上述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上述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5.8 圖紙中有下列內容的,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

  (1)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2)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4)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上述所列第(1)項、第(2)項內容,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3)項內容,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準;第(4)項內容,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5.9 圖紙中的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應當經住宅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涉及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提出設計方案,并提出閉水試驗要求。

  5.10 本合同中涉及第5.8.5.9條的裝修事項,由甲方依法辦理審批和審核事項。

  第六條 工程變更

  6.1 甲方變更設計,應在所變更的項目施工前7天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

  6.2 所有的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甲方應當辦理簽字確認手續,作為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

  6.3 因甲方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費用和相應損失由甲方承擔。

  * 由于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由雙方協商處理。

  6.5 乙方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合理建議,涉及到變更設計和對原定材料的更換,以及增加工程量,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簽字確認。未經甲方確認,乙方擅自變更設計或對原材料更換,甲方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費用或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6.6 對于甲方提出的不可行的設計變更,乙方有義務事先告之甲方將由此產生的質量問題及后果,否則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若甲方仍堅持進行變更,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后果由甲方承擔。

  6.7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材料供應

  7.1 應當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設備,甲方在材料設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乙方。雙方就材料、設備的數量、規格、品種、品牌和質量、環保標準共同驗收,并辦理交接手續(見附表二)。

  7.2 應當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設備,乙方在材料、設備到施工現場前通知甲方。雙方就材料、設備的數量、規格、品種、品牌和外在感官質量共同驗收,由甲方確認備案(見附表三)。甲方驗收材料后,不影響甲方對因乙方所提供材料的內在質量造成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索賠。

  7.3 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設備經乙方驗收、確認辦理完交接手續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和質量控制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7.4 甲、乙雙方所提供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有害物質限量標準》,并具有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

  7.5 如一方對對方提供的材料持有異議需要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其先行預付。材料經檢測確實不合格的,檢測費用由材料提供方承擔。

  7.6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質量標準

  8.1 本工程的質量等級標準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本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

  (1)《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50327-20xx)。

  (2)《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10-20xx)。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3 在竣工驗收時,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應當申請相關工程質量鑒定部門對工程質量予以鑒定。鑒定部門由雙方協商確定。

  鑒定費用由甲方預付。經鑒定,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的,鑒定費用由乙方負擔;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的,鑒定費用由甲方負責。

  8.4 雙方約定的質量等級標準和質量控制標準,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8.5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室內環境質量及其施工要求

  9.1 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本工程室內環境質量的驗收標準執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xx)。

  9.2 工程竣工后,室內環境質量驗收由雙方確定的相應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由甲方預付。

  9.3 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應在工程竣工至少7天以后和工程交付使用前進行。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 ________日內組織參與施工的各方進行驗收。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

  9.4 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檢測合格的,檢測費用由甲方承擔。室內環境質量驗收檢測不合格的,甲、乙雙方應采取措施整改,經整改后另行驗收;整改費用和檢測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屬甲方責任,工期順延,屬乙方責任,工期不順延。

  9.5 工程竣工后,室內環境質量未經驗收雙方已辦理移交手續,不影響甲方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室內環境質量不合格的索賠。

  9.6 在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后,雙方應辦理驗收、移交手續。

  9.7 乙方不得在室內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用具;不得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質苯及混苯作為稀釋劑和溶劑;不得采用瀝青類防腐、防潮處理劑;裝修中必須采用a類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裝修材料、e1類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

  9.8 對甲方要求購買預防裝修污染的產品,乙方需積極配合。

  9.9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工程驗收

  10.1 本工程分下列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

  (1)材料驗收;

  (2)隱蔽工程驗收和中期工程驗收;

  (3)竣工驗收;

  10.2 材料驗收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材料供應的約定執行。

  10.3 甲乙雙方必須進行隱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驗收的項目有:水、電線路工程(封閉前);防水工程(鋪貼瓷磚前);吊頂工程(涂料前);門、窗工程(油漆前);細木工程(油漆前)。凡需進行隱蔽工程和中期工程驗收的,乙方須提前48小時通知甲方,甲方若不按期到場,則視為甲方驗收通過。

  10.4 工程完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進行竣工驗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驗收通知單后三日內組織驗收。竣工驗收后填寫工程驗收單(見附表六)。

  10.5 雙方進行竣工驗收前,乙方負責保護工程成品和工程現場的全部安全;

  10.6 雙方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視同驗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7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工程交付和保修

  11.1 本工程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移交手續,簽署保修單;

  11.2 本工程執行以下第________種保修期限:

  (1)本工程自驗收合格雙方簽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限為兩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防滲漏工程保修期為五年。

  (2)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1)分期支付

  第一次:開工三日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__%

  第二次:工程進度過半支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

  第三次:竣工驗收合格支付工程總造價的________%

  上述工程進度過半,指水電管線全部鋪設完成,墻面和頂面管線全部鋪設完成,門、窗及細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

  (2)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工程款支付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

  若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甲方應當與具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批的工程監理公司另行簽訂《工程監理合同》,并將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監理工程師的職責等通知乙方。

  第十四條 甲方事項

  14.1 開工前________日,甲方要為乙方入場施工創造條件,包括:搬清室內家具、陳設或將室內不易搬動的家具、陳設歸堆、遮蓋等,以不影響施工為原則;

  14.2 甲方提供施工的水源、電源,保證滿足施工需要;

  14.3 在工程開工前,甲方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裝修登記,負責辦理物業管理部門開工手續和應當由業主支付的有關費用;

  14.4 甲方負責協調乙方施工人員與鄰里之間的關系;

  14.5 甲方應遵守物業管理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14.6 甲方應遵守國家關于住宅裝修的相關規定,不得要求乙方進行涉及本合同第5.7條內容的裝修。

  14.7 甲方未經批準和審核,不得要求乙方進行涉及本合同中第5.8.5.9條內容的裝修,不得要求乙方隨意在承重墻上穿洞、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或者另建門窗,不得要求乙方隨意增加樓地面靜荷載、在室內砌墻或者超負荷吊頂、安裝大型燈具及吊扇;不得要求乙方任意刨鑿頂板,不經穿管直接埋設電線或者改線;不得要求乙方破壞或者拆改廚房、廁所的地面防水層以及水、暖、電、煤氣等配套設施;不得要求乙方大量使用易燃裝飾材料等。

  14.9 甲方強令乙方違反國家規定或違反合同約定裝修的,由甲方承擔一切責任。

  14.9 施工期間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該住宅的,則應當負責配合乙方做好保衛及消防工作;

  14.10 甲方應及時參與工程質量施工進度的監督,參加工程材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14.11 甲方負責提供合法、適當的裝修垃圾的對方地點,支付乙方垃圾清運費用(人民幣)_______元(此費用不包含在工程價款內);

  14.12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在施工中侵占公共空間或損害住宅的公共部位和設施。

  14.13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乙方事項

  15.1 乙方在施工前,應對設計圖紙進行審核。對圖紙中存在違反本合同第5.7條內容的,應向甲方說明,并在圖紙改正前,不得施工相關內容。對圖紙中存在涉及本合同中第5.8.5.9條內容的,應查看是否有相關批準和審核手續,并向甲方說明,在甲方取得批準和審核手續前,乙方不得施工。

  甲方強令乙方違反國家規定或違反合同約定裝修的,甲方無權要求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責任

  15.2 乙方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15.3 乙方應在施工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施工規范、質量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規定,安全、保質、按期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程內容;

  15.4 乙方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相鄰居民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

  15.5 乙方應嚴格執行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不得擾民及污染環境。每日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八時之間不得從事敲、鑿、刨、鉆等產生噪聲的裝飾裝修活動;

  15.6 保證不得因施工影響住宅室內上、下水管道暢通和衛生間的清潔;因施工造成相鄰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滲漏、停水、停電等,由乙方承擔修理和損失賠償的責任。

  15.7 保證施工現場的整潔,每日完工后清掃施工現場。

  15.8 負責工程成品、設備和居室留存家具陳設的保護。

  15.9 甲方為少數民族的,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當尊重其民族風俗習慣。

  15.10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包本工程。

  15.11 因工程施工而產生的垃圾,由乙方負責運出施工現場,并負責將垃圾運到合法的指定地點.

  15.12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16.1 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受到處罰和造成損失的,最終責任由責任方承擔;

  16.2 一方當事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由責任方承擔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損失;

  16.3 未辦理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損失的,由甲方負責;

  1* 甲方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誤一日,應當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 ‰的違約金;

  16.5 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每延誤一日,由乙方支付給甲方本合同工程造價金額 ‰的違約金。

  16.6 對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須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視同工程延誤,乙方應承但違約責任。

  16.7 對室內空氣質量不合格,乙方必須進行綜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視同工程延誤,乙方應承但違約責任。 16.8室內空氣質量經治理仍不達標且確屬乙方責任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返還合同的工程全部價款;甲方對不達標也有責任的,乙方可相應減少返還比例。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17.1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執,由雙方自行協商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時,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2)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附則

  19.1 本合同的附件、圖紙、簽證單和雙方簽署的相關文件,均屬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2 本合同的附件為

  附件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報價表

  附件二:甲方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明細表

  附件三:乙方提供裝飾裝修材料、設備明細表

  附件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圖紙

  附件五:裝飾裝修工程變更單

  附件六:工程驗收單

  附件七:工程結算單

  附件八:工程保修單

  19.3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19.5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6)

——浙江省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

浙江省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全文1

  第二十八條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的,或者按照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的,可以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 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發給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還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第三十條本條例所稱的經濟補償金,以解除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本人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十二個月實得月*均工資為標準進行計發;按照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實得月*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均工資計發。勞動者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工資計發基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外商(含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生活補助費, 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全文2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參考文本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做好勞動合同及其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設立勞動合同臺帳,及時做好有關記錄、統計、變更和上報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作出辭退、除名、開除的決定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發還《勞動手冊》等證件,并將其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新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憑上述證件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者流動(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省寧波市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

  第三十七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有專項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辦理;沒有約定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按時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變相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將勞動者的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新的用人單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國家規定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下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本人特別支付的招收錄用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本人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7)

——山西省糧食購銷合同 (菁華2篇)

山西省糧食購銷合同1

甲方(買方): 糧食收儲有限公司

乙方(賣方):

甲方根據市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公開招標市儲晚粳谷,乙方參加投標并中標,為明確雙方職責,特訂立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品種:

產地:

生產年份: 年;

數量: 噸。

二、質量標準及用途:國標GB1350-1999三等及以上,用于市級儲備。

三、價格:每噸 元整(含包裝)

總金額:

四、包裝:采用國標舊麻袋包裝,凈重70公斤/包,雙道機器縫口或手工(麻線)縫口9--11針。

五、交貨地點:

六、驗收地點:甲方指定交貨地點。

七、交貨日期: 年 月 日前將貨運至指定地點。

八、費用承擔:乙方負責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車站(碼頭),到站(碼頭)前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到站(碼頭)后費用由甲方負責。

九、交接責任:甲方在貨物入庫后按批次檢斤驗質。如發現數量或每包重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由雙方按《糧食運輸管理規則》(國糧儲〔1997〕255號)的規定辦理;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雙方委托浙江省杭州市糧油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抽樣化驗,并以其出具的質檢報告結果為準,產生的經濟責任,概由責任方負責。如乙方不按時派員會驗,則以甲方驗收為準。不合格部分貨物由乙方在交貨時間內予以補換。

十、貨款支付:貨到付款,乙方憑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向甲方結算。每一個標的可分兩次結算,即甲方實際收到該標的50%以上貨物并經驗收合格,乙方可開具發票向甲方結算50%的貨款。剩余貨款在全部貨物到達并驗收完畢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開票結清。

十一、給付保證金的數額、時間。乙方支付給甲方履約保證金_____萬元,如無異議甲方在本合同執行完畢后三天內歸還乙方。

十二、違約責任:任何方如有違約,按《民法典》規定承擔經濟責任。

十三、其他

1、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山西省糧食購銷合同2

甲方:******煤礦

乙方:********公司

為了搞好煤炭的購銷工作,本著友好合作和維護雙方利益精神,經甲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 交貨方式

1、 乙方到甲方煤場提貨,乙方自行解決運輸問題。

2、 方須按甲方的要求提貨,保證甲方煤場不積壓,以不影響甲方生產為準。

二、 煤炭質量要求(以甲方化驗數據為準)。

1、 發熱量54以上。

2、 揮發份22%以上。

3、 灰份26以下。

4、 全水分6%以下。

5、 如質量出現問題,乙方在提貨時,應及時提出,由雙方協商解決。

三、 價格及金額

1、 基價21元/噸,另加稅收及各中費用約計43元,合計253元。

2、 其中稅收及各中費用43元,由甲方帶收帶交。

3、 價格實行以自然月為一個價,如有變化,甲方需于當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價格的調整情況。

4、 提供地方規定價款的增值稅發票,基價2元,另加稅率13%。

5、 提供資源補償費相關憑證。

四、 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預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預付1萬元或1萬元以上,然后甲方發貨,甲方不賒銷。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開收據交付乙方,以備記帳和結算之用。

五、 數量計量

1、甲方電子磅稱量為準,雙方共同監磅。并在過磅單上簽字。

2、有疑問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若與國家有關法律相 左,按國家相關法律執行。

八、合同期限:自2xx年3月1日至2xx年3月31日止。

九、合同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門仲裁。

十、 合同一式3份,甲方執2份,乙方執1份。

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3篇(擴展8)

——山西省高考體檢

山西省高考體檢1

  體檢工作在報名之后2017年3月30日前進行,由各市、縣(市、區)招辦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考生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且工作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要按相關要求對考生進行體檢,作出規范準確的檢查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在體檢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招辦必須組織專門人員對所有參加體檢的考生,逐個認真細致地進行全面審核。重點審核有無偏寬偏嚴、錯檢漏檢、體檢結果含糊不清、字跡潦草和其它傾向性的問題,如發現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各縣(市、區)招辦應將考生體檢表錄入計算機,并打印一份《考生體檢信息確認表》,交考生核對確認,發現差錯,及時更正。考生核對后,須在《考生體檢信息確認表》上簽名,對其體檢信息的準確性負責。

  考生須填寫《體格檢查表》,體檢醫院要在每個考生的體檢表上認真填寫“報考專業指導建議”中的項目,并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對體檢結論有異議,可向縣(市、區)招辦申請復查,復查后仍有異議的,可向市級招辦提出復檢申請。市級招辦應在指定市級復檢醫院體檢,4月30日前作出復檢結論。考生若對市復檢結果仍有異議的,可由市級招辦在5月10日前向省招考中心提出復核申請,由省招考中心統一安排在省終檢醫院進行體檢并作出最終裁定結論,錄取時以省終檢結論為準。對在體檢中弄虛作假的相關人員,要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縣(市、區)招辦應將考生簽名后的《考生體檢信息確認表》妥善保管,以備查對。并將本縣(市、區)全部考生的體檢信息按規定時間和要求上傳市級招辦。各市級招辦要對縣(市、區)招辦上傳的體檢信息認真進行檢查核對,確認無誤后,將全部考生的.體檢信息5月30日前按要求通過網上報送省招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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