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管理辦法 廊坊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一)最后更新時間2006-08-03廊坊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規劃管理辦法 ,供大家參考。
廊坊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一)
最后更新時間2006-08-03廊坊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合理進行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為:城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萬莊區、北史家務鄉、南尖塔鄉、北旺鄉、楊稅務鄉、九州鎮、白家務辦事處。縣(市)的城市規劃區,由縣(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條
城市規劃必須符合市情、縣(市)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正確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合理控制市區規模,堅持科學布局、提高城市整體功能的原則。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保護文物古跡、自然景觀、城市風貌,必須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和改善環境質量,并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和城市綜合開發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規劃,按計劃、分步驟實施。
第六條
廊坊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管理工作,接受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關于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城市規劃的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各專項規劃;指導各縣(市)編制城鎮體系規劃、縣鎮總體建設規劃;
(三)參與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管理,核發選址意見書;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已經審批項目的放線、驗線、驗槽、竣工驗收。
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工業項目“一書兩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開發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并委托開發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業項目的放線、驗線、驗槽、竣工驗收;其他建設項目“一書兩證”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負責項目的放線、驗線、驗槽、竣工驗收。
縣城以下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進行調查研究、科學預測和技術經濟論證;科學、合理地確定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應當使主要建設標準、定額指標和開發程序,同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符合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
第九條
廊坊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廊坊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報批。
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縣(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級人民政府報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十條
廊坊市區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
其他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近期建設區域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單位在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規劃設計要點后,委托具有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廊坊市區及各縣(市)區域內的鐵路客站,大型廣場,文化、體育中心,大中專院校,象征城市的雕塑、紀念碑的詳細規劃設計方案,須經專家充分論證后,分別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抗震、人防、消防等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經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實施中需要進行局部調整或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按《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十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和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
第十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節約土地及空間資源,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與管理。
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組織實施,同時配建公用設施和城市環衛、商業、文化、衛生等設施。
第十七條
城市舊區改建應當統籌安排,統一規劃,分期實施,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功能。舊區改建的重點是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不暢、環境污染嚴重以及居住生活條件較差的區域。
第十八條
城市舊區內不得新建有污染的項目。對現有污染環境和影響居民安全、生活安寧的污染源,應當限期治理,治理期間不得進行與治理無關的擴建工程。
第四章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實施的需要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界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界線的,由原土地使用權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按相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以各種方式擅自變更土地使用性質。
第二十一條
嚴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活動用地、廣場、河道、水庫和泄洪區,損毀古樹名木、占壓地下管線或其它設施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各項設計任務書在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項目的選址,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環保、消防、文物等有關部門共同進行。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前,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地塊的規劃設計要點;
(二)屬非經營性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中標后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文件,填寫建設用地選址申請書,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及其他要求確定建設地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總平面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住宅建設按居住區規劃綜合開發,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住宅建筑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居住區各項建設用地由開發單位統一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農村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國有土地新建中小企業和公共建筑、公用設施以及住房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統一規劃設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在城市近郊區范圍內,農村居民建設住宅的,須符合村鎮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規劃審核意見后,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綠化需要通過或占用集體或個人使用的土地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六條
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準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使用完畢后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因特殊原因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使用期滿前2個月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出讓、轉讓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出讓的地塊,必須具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出讓方和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在出讓、轉讓過程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廊坊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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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申請建設臨時性工程,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提交建設項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擬建工程的規劃設計范圍或建設位置及道路紅線,提出規劃設計要點;
(二)建設單位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
位進行設計;公建項目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報送設計方案或初步設計,設計方案不得少于2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發給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進行施工圖設計;
(三)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附送擬建工程施工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依法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舊城改造費、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第三十一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位置、高度,應當符合電臺、電視臺、地震臺、氣象臺、微波傳輸站、飛機場、軍用設施、收發訊區等空間、環境技術要求。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專業規定、規范。
第三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礦產資源,進行挖取砂石、土方和回填坑塘、河渠,填埋廢渣、垃圾等改變地貌的活動,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進行上述行為時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城市基礎設施,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鑿井取水;因特殊情況需要鑿井的,應當經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同意,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在廠區、教學區、醫療區、文化體育活動區等插建住宅。
住宅的日照間距按國家現行居住區設計規范執行。
第三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或者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必須符合道路規劃紅線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后退紅線的要求。
在規劃道路的紅線范圍內,禁止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十六條
建設大中型商場、賓館、飯店、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影劇院、醫院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須同時建設相應的停車場。
所有臨街建設單位須按城市規劃的要求,負責門前綠化和鋪砌相臨的人行便道。
第三十七條
沿城市道路鋪設的各種管線,應當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管徑鋪設。
同一路徑上的同類線路應當同溝鋪設,有關使用單位共同投資修建,或一方投資修建其他單位
可有償使用,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三十八條
新建橋涵、隧道須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6個月之內開工建設。因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批準的圖紙施工;確需變更的,須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圖紙文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和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準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條
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跡、隱蔽管線、構筑物的,須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到現場處理。對沒有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準許保留的以外,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全部拆除;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工程竣工后必須及時拆除。
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必須在建設工程驗收前拆除。
第四十五條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當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恢復或者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四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規劃審批手續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
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其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依法限期拆除。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根據影響城市規劃的程度,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危害居住環境,侵犯公共利益,侵占城市道路紅線、公共綠地、廣場、河道、占壓地下管線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二)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條
當事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書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十一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報送的地下工程竣工資料圖紙與實際不符,導致其他工程利用該資料造成損失的,報送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梁、鐵路、各類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0日起施行。《廊坊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辦法》(廊政[1994]14號)同時廢止。
出師表
兩漢:諸葛亮
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于內,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于陛下也。誠宜開張圣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奸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祎、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
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于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未嘗不嘆息痛恨于桓、靈也。侍中、尚書、長史、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愿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陽,茍全性命于亂世,不求聞達于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于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后值傾覆,受任于敗軍之際,奉命于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托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率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兇,興復漢室,還于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至于斟酌損益,進盡忠言,則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討賊興復之效,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若無興德之言,則責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謀,以咨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
今當遠離,臨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