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村民組織法,供大家參考。
全國人大法工委:
根據五、 六、 七、 八屆選舉實踐, 我發表如下修改意見:
一、 山西省實施的“一肩挑”, 也就是“必須是共產黨員一人兼兩職” 不合適。
草案規定:
“發揮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領導核心作用”,這很好。
但是還不夠明了 具體, 概念比較籠統, 具體細化更好。
因為我們這里各上級有指示:
“不是共產黨員選上村委主任也不能當”。
因此, 這就令人難以操作, 是執行上級指示呢? 還是執行《村委員會組織法》 呢? 所以寫進草案就更好操作。
1、 一人兼兩職不利于民主和監督, 通過七、 八兩屆的“一肩挑” 看, 更容易造成更大的貪腐, 并有大量事實為據。
2、 黨內人才局限、 匱乏, 理沒黨外人才。
現在很多村支書, 不是按黨章吸納積極、 優秀分子, 而是任人唯親、 任人為己, 吸收平庸之輩, 為自任職更長, 十幾年沒有新黨員的村支部多的是。
3、 上級說實施“一肩挑” 可節約很大的財政支出, 事實不然。“一肩挑” 的獨裁、 貪腐所得一筆遠超三年的工資。
綜上所述, 我贊成人大委員郭鳳蓮的意見。
不能忘記我們立法是推動國家和歷史的前進。
二; 三年與五年, 三年更好 1、 三年有利于淘汰貪腐無能的干部, 避免給集體造成
更大的損失。
2、 有利于發現, 重新啟用人才。
3、“一看、 二干、 三等換” 的干部, 別說五年, 三年都不可要, 五年更會誤村誤民。
一個好干部三年干不成、 干不完的事很少。
4、 對于不稱職的干部, 他們利用集體的利益和權利上下、 左右逢源, 啟動罷免程序是很難的。
5、 計較換屆成本與一個貪腐無能五年造成的損失相比,顯然是滄海一滴水。
三、 村委會印章的管理應明確、 規范、 入法入條。
因為我們這里, 村委會的印章都是由鄉 鎮管理使用, 造成集體土地流失、 非法賣地等不法事實。
雖有國務院 2001年 52 號文件, 但這些政府官員為了利益, 視若罔聞。
三、 賄賂選票的界定問題 在選舉中用錢物換取選票為賄賂, 那么明賄算不算賄賂, 競選人承諾只要當選, 就給村民交醫保、 收視費或數量不等的現金。
這些人當選兌現承諾之后, 便變本加厲收回自己的成本。
況且, 明賄要比暗賄安全、 成功率高。
所以賄賂應界明。
四、 換屆必須完全徹底入法 換屆完全是由鄉 鎮領導主持, 村民稍有不慎, 鄉 鎮領導就不給換屆, 走過場、 假換、 不換造成村務無法正常進行。
有的村第八屆都沒有支書, 太不著調了 。
因此, 須有條文規定, 換屆必須徹底。
(以上均有事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