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商事組織法,供大家參考。
《商事組織法》 案例分析
李先生是某合伙事務所的合伙人之一, 與其他三個合伙人一起被授權參與經營管。
1999 年 5 月, 他在沒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擅自與一企業簽訂了一項合同, 結果使得該事務所遭受損失, 承擔了一筆債務。
同年 10 月, 他退出該事務所。
12 月, 債權人要求該事務所支付這筆債務。
遭到拒付, 其理由是其他三個合伙人對此不知情;債權人要求李先生支付, 也遭到拒付, 理由是他已經退出該事務所。
問題:
李先生和該合伙事務所的拒絕是合理的嗎?
解析:
根據合伙法的有關規定, 每個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企業的通常業務時所作出的行為, 對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約束力, 所以在本例中, 該合伙事務所不能用不知情來對抗第三人從而拒絕支付債務, 李先生的行為對合伙事務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約束力, 該合伙事務所必須支付這筆債務。
此外, 根據合伙法的規定, 當一個合伙人退出合伙后, 他對于其作為合伙人期間企業所負的債務必須負責。
所以,在本例中, 李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務所來對抗債權人, 他必須與其他合伙人一起, 共同支付債權人。
當然, 對于李先生的疏忽, 合伙事務所有權要求李先生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